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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共同富裕的房地产路径

夏磊 夏磊观察 2021-11-12
本文来自国海证券研究所于2021年10月10日发布的报告《实现共同富裕的房地产路径》,欲了解具体内容,请阅读报告原文。
                                                                                                     
国海证券  夏磊  S0350521090004联系人:朱慧





摘要

共同富裕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1979年至202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9.2%,经济实现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扩大。2003年至2019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0.46至0.49高位区间波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城乡差距不断凸显,社会利益分配失衡。
房地产领域的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房产是我国居民的主要家庭资产,在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是重要的社会财富承载主体。与之同时,房地产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稳定器,是由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不可或缺的引擎。
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决定了其是一个长期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房地产领域,同样如此。需通过三条路径,分解成一项项具体任务,循序渐进。
实现共同富裕,房地产有何具体路径?
路径一:稳增长
持续发挥房地产的经济增长稳定器作用。充分认识房地产行业的价值。房地产业体量大、产业链长,影响投资和消费,并解决了大量就业。房地产增加值占比不断创新高,从1998年的4.0%增加至2020年的7.3%;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2000年以来保持在20%左右,2020年为27.3%。房地产还带动了众多上下游产业。房地产相关税收和收入是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基建的主要财政来源。1994年分税制以来,事权下移、财权上移,地方财政压力大,房地产相关税收和收入有力支持了地方基建。2020年,仅5项房地产专项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占比达53%。房地产将持续发挥经济增长稳定器作用,做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引擎。
路径二:防风险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稳定。平稳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稳定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不宜频繁变动,过快过急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将导致市场短期内剧烈波动,频繁变动则导致市场预期混乱。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合理引导居民加杠杆,推动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应坚持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需和改善群体购房自住,控制投资性购房。
防范大型房企债务风险形成系统性风险。截至今年9月,房企债券违约金额达494亿元,远超去年全年,信用风险明显上升。房企债务风险传导的三大路径:一是向金融领域传导,房地产和金融具有高度关联性,房企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迅速导致金融体系资产质量恶化,增加金融机构风险敞口;二是向上下游企业传导,房企应付账款和票据无法及时兑付,将增大上下游企业的经营压力,中小公司的信用和融资能力较差,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也较弱三是向房地产行业传导,在政策调控背景之下,个别房企债务危机将加剧行业整体投资、销售、融资的下行。
保持房价平稳。“十四五”规划提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政策调控的目的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住房占居民家庭总资产比重达59.1%,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主要资产。同时,房产与金融系统高度绑定,房地产相关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在此背景下,房价大幅波动不利于社会稳定运行。未来,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路径三:补短板
适时开征房产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征税范围窄、税率低,调节作用有限。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房产作为居民财富差距的主要原因,房产税作为直接税,相对间接税而言不易转嫁,征收房地产税将有力缩小居民财产差距;二是房产税将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必要补充,以摆脱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房产税出台时机应是经济稳定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时期。当房地产市场下行时,房产持有者的预期损失放大,并强化政府调控和房价下跌的预期,加速房价下跌。当房地产市场上行时,将加重居民购房成本。
发展租赁住房,托底住房市场。当前我国租购不均衡,居民以购为主,追求住房自有。2020年,我国城镇家庭租房比例约25%,低于发达经济体普遍超过30%的租房率。而住房自有率有其自身规律,过低将导致居民缺乏恒产,不利于发挥财富效应,过高的住房自有率会导致不合理的需求进入市场,产生泡沫,甚至引发危机。因此,不必追求高住房自有率,而是要建设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未来,发展租赁住房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供应主体,重点发展以机构为主导的租赁市场,规范租赁机构经营行为;二是充分保护租赁家庭权益,保障租约和租金稳定以稳定租户预期;三是加大租赁住房供应。
三大路径,既是抓手,也是结果。
循序渐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最终,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风险提示 :房地产行业政策超预期,个别房企信用风险上升等。







目 录


1、共同富裕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

2、实现共同富裕的房地产路径

   2.1、路径一:稳增长

   2.2、路径二:防风险

      2.2.1、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稳定

      2.2.2、防止大型房企债务风险形成系统性风险

      2.2.3、保持房价平稳

  2.3、路径三:补短板

      2.3.1、适时开征房产税

      2.3.2、发展租赁住房,托底住房市场

3、风险提示




正文

1、 共同富裕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

从经济总量来看,《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数据显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79年的4100.5亿元跃升至2020年的101.6万亿元,年均增速达9.2%,“蛋糕”不断做大。从居民收入来看,2013-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311元增加至32189元,相应地,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由15586元增加至27438元,居民总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均实现大幅提升。

经济快速增长之下,贫富差距扩大。2003年至2019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0.46至0.49高位区间内波动。此外,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及城乡差距不断凸显,社会利益分配失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现实条件,未来,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今年以来,中央层面多次提及共同富裕,并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选取浙江省先行先试、作出示范。近期,对于教培、房地产、互联网行业的整顿,彰显了政府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
对于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指出,“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
未来,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 实现共同富裕的房地产路径

房产是我国居民的主要家庭资产,在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是重要的社会财富承载主体与之同时,房地产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稳定器,是由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不可或缺的引擎。
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决定了其是一个长期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房地产领域,同样如此。需通过三条路径,分解成一项项具体任务,循序渐进。
实现共同富裕,房地产有何具体路径?
2.1、 路径一:稳增长
充分认识房地产行业的价值。
房地产事关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居民财富的象征,经济周期之母。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冲击,房改启动商品房市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一文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拉开了我国房地产二十年市场化大发展之幕。
房地产业体量大、产业链长。房地产增加值占比不断创新高,从1998年的4.0%增加至2020年的7.3%。房地产还带动了众多上下游产业,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带动建筑业以及水泥、钢铁、有色金属、挖掘机等上下游制造业,房地产消费,既直接带直接带动了家电、家具、家纺等制造业,也带动了金融、媒体、物管等第三产业。同时,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增值属性,是货币的重要蓄水池。1998-2017年,M2从10万亿增至218万亿,上涨20倍,而同期名义GDP仅上涨11倍。

房地产影响投资和消费,并解决了大量就业。房改大力提高了住房供给效率,激发了居民对居住品质的追求,并提升了居民居住条件。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2000年以来保持在20%左右,2020年为27.3%。1998年至2019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由18.7平方米到39.8平方米。同时,房地产带动居民收入增长,促进居民财富增值,提升居民消费能力。第一,房地产及上下游产业链长,吸纳大量就业人口,增加居民收入;第二,房地产市场发展带动居民资产增值。
房地产相关税收和收入是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基建的主要财政来源。1994年分税制后,事权下移、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而房地产为地方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房地产相关税收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收入,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内的11个税种均为房地产相关税收。伴随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相关税收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5项房地产专项税收收入为1.9万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为8.2万亿元,两者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占比为53%,若加上房地产行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这一比例将更高。

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现新特征,部分城市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一是土地市场热度明显回落,1-9月百城土地成交面积5.03亿平,同比下降10.3%;重点城市二轮土拍流拍率明显提升,沈阳、合肥、长春二轮土拍流拍率分别为57%、53%、38%。二是房价涨幅持续收窄,2021年三季度,百城新建住宅价格累计上涨0.70%,较二季度收窄0.22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收窄0.48个百分点。

经济增长仍具有稳增长压力,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柱行业,仍需发挥稳增长功能。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严峻复杂,国内仍有零星疫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一方面要靠改革的办法来释放增长潜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持房地产等支柱性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2、路径二:防风险
2.2.1、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稳定
国际经验表明,房地产过度金融化和过度收紧是风险之源。美国和日本的金融危机,中国香港和应该的高房价困境,均与货币超发、金融高杠杆及随后过度收紧高度相关。
平稳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稳定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金融政策不宜频繁变动,过快过急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将导致市场短期内剧烈波动,频繁变动则导致市场预期混乱。房地产涉及上下游产业链众多,吸收就业规模较大,从防水刺激到过度收紧,房地产金融政策应保持稳定,不宜大收大放。应避免货币超发和过度杠杆,建立住房金融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的防火墙。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合理引导居民加杠杆,推动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坚持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考虑到居民不同的居住需求,应支持刚需和改善群体购房自。作为推动我国房价攀升的一大原因,应控制投资性购房。
围绕“房住不炒”定位,金融监管部门收紧房企主要融资渠道。自2016年起,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强调坚持“房住不炒”。从量和价两方面推动房地产相关的金融制度变革,防止资金过度流入、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2020年起,多项举措推出严控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一是2020年8月,“三线四档”出台以约束企业融资;二是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出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特定银行设定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上限要求;三是2021年3月,防止经营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多举措形成政策合力,意在削弱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属性,推动行业去杠杆。

伴随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发力,7月末,房地产融资呈现“五个持续下降”。一是房地产贷款增速创8年新低,银行业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8.7%,低于各项贷款增速3个百分点。二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连续10个月下降,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同比下降0.95%。三是房地产信托规模自2019年6月以来持续下降,房地产信托余额同比下降约15%。四是理财产品投向房地产非标资产规模近一年来持续下降,相关理财产品余额同比下降42%。五是银行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向房地产领域规模连续18个月持续下降,相关业务规模同比下降27%。预计调控政策持续,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将进一步压降。
2.2.2、防止大型房企债务风险形成系统性风险
当政策转向调控,信贷收缩,负面舆情下销售恶化,房企信用风险暴露。2018年以来,房企债券违约数量逐年攀升,涉及违约金额不断增加,信用风险明显上升。2018-2020年,分别有4、23、38只房地产债券违约,违约金额分别为4、146、223亿元。截至9月末,2021年已有57只房地产债券出现实质违约或展期,违约金额达到494亿元,违约债券数量和金额均已超去年同期,达到历史高位。公开市场债券违约具有强烈的负反馈,将会在资本市场引发连锁反应,房企融资进一步受阻。

华夏幸福自2018年来,共有15只债券违约,涉及违约金额达197亿元。9月3日,华夏幸福发布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公告,新增未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的债务本息金额64.12亿元,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879亿元。9月23日,华夏幸福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拟与债权人就综合性风险化解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沟通。

泰禾集团自2018年来,共有11只债券违约,涉及违约金额达145亿元。3月18日,泰禾集团发布公告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偿还贷款总额达到398.5亿,未支付的利息共计有67.48亿,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465.98亿元,并表示已不能完全支付利息和贷款。房企债券违约频出,违约金额规模不断扩大,对此,5月11日,央行在《2021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高融资、高负债、高杠杆是过去相当长时间房企的经营特征,当政策转向调控,信贷收缩,负面舆情之下销售恶化。而融资受阻叠加经营性现金流恶化,导致房企债务违约频发。因而,应防止房企债务风险形成系统性风险。
房企债务风险传导的三大路径:
一是向金融领域传导。房地产和金融具有高度关联性,房企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迅速导致金融体系资产质量恶化,增加金融机构风险敞口。以华夏幸福为例,2021年2月4日,中国平安称对华夏幸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180亿元、表内债权投资360亿元,风险敞口合计540亿元。
二是向上下游企业传导。由于房地产行业对融资、付款方式的特殊需求,近年来一直是商票应用第一行业。特别是在“三线四档”融资新规出台后,商票在房地产行业显得更为重要。而房企应付账款和票据无法及时兑付,将增大上下游企业的经营压力,中小公司的信用和融资能力较差,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也较弱。
三是向房地产行业传导。在政策调控背景之下,个别房企债务危机将加剧行业整体融资、投资、销售的下行。第一,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升高,发债额度减少、贷款投放减少,信用紧缩,尤其是对民营房企。第二,房企更为重视现金流,拿地更谨慎,且伴随资金端收缩,房企拿地意愿下降。第三,当前期房预售制度下,购房人担心烂尾,风险意识提升,观望情绪浓厚,导致销售疲态。

2.2.3、保持房价平稳
“十四五”规划提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政策调控的目的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居民安居意识强烈,2020年,住房占居民家庭资产比重达59.1%,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同时,房产与金融系统高度绑定,房地产相关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在此背景下,房价大幅波动不利于社会稳定运行。

未来,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居民住房需求包括居住刚需、改善需求和投资需求,炒房投资也是过去造成我国房价上行的原因之一。在当前“房住不炒”基调之下,投资需求自然不被鼓励。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延续“房住不炒”基调,突出住房的居住属性,弱化住房的投资属性,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从房地价联动入手,稳地价,稳房价。一方面,以往拿地环节土地“招拍挂”制度以及单次竞拍地块数量较少使得地王频出,地价作为房地产企业成本之一,助推房价上涨。另一方面,空间维度土地资源存在错配,一二线城市多为人口净流入城市,但是供地数量和面积尤其是住宅用地却跟不上人口流入的速度。2004至2020年,我国土地购置均价由722元/平方米升至6762元/平方米,商品房销售均价从2713元/平方米升至9859元/平方米,地价房价比由26.6%上涨至68.6%,地价上涨直接助推了房价的上涨。2021年,22城“两集中”土地出让政策出台,从供需关系入手,稳地价,稳房价。具体来看,一是集中发布出让公告,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3次,时间间隔和地块数量要相对均衡;二是集中组织出让活动。

限价配合限贷。新房限价、二手房指导价设定各地房产成交价格上限,结合限贷从资金端给房地产市场降温。今年2月8日,深圳住建局率先出台《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公布了全市3595个小区的参考价格。二手房指导价多低于其市场价,以上海为例,上海所发布的《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中,首批96个“热点区域住宅小区”此前报价18万左右,参考价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同时,上海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于7月23日当日及之前已完成一手住房认购且选定房源的购房人,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其他购房人首套房贷利率将从4.65%调整至5%,增加了35基点,二套房贷利率从5.25%上调至5.7%,增加了45基点。
加强购房资格管理。8月5日,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措施包括落户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需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户籍家庭限购范围内社保满4年方可限购1套住房。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严控假离婚购房,要求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北京购买商品住房。
约谈热点城市。距离2018年住建部约谈12城后,时隔三年,住建部约谈广州、深圳、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地,要求各地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3、 路径三:补短板
2.3.1、适时开征房产税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范围窄、税基小、税率低,调节作用有限。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征收依据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城镇,税基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用于出租房屋的税基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个人出租房屋的税率为4%。主要征税对象为办公楼和商业营业性用房,对个人住房免征。2020年,商业营业性用房和办公楼在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中占比仅7%。历史成本法下以房屋余值作为税基,房价增长所带来的房产增值额也未被纳入征税范围。
2011年,沪渝两地率先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但从试点效果来看,沪渝试点带来的税源有限,对居民资产差距的调节力度有限,对房价影响也并不明显。2020年,沪渝两市房产税收入分别为198.7亿元和71.7亿元,分别占各自地方税收的3.4%和5%。试点实施后,短期沪渝两地房价增速有所放缓,但长期房价增速并未受影响,2011-2020年,上海和重庆的商品房均价平均涨幅分别为9.2%和8.1%。
沪渝两地试点效果有限的主要原因是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征税范围上,上海不涉及存量房,重庆虽包括存量房,但仅是存量高档住房;税率上,上海是0.4%和0.6%,重庆是0.5%、1%和1.2%。因而,若想提高房产税的调节作用,在税制设计上需作出改变,适当加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等。

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房产税作为直接税,相对间接税而言不易转嫁,房产是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房产作为居民财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征收房产税将有力缩小居民财产差距。第二,房产税将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必要补充,以摆脱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购置面积呈现下降态势,重点城市土地流拍率明显升高,住房大建设时代的基础不复存在,开发建设环节的税收和土地出让金必将不断减少。而我国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相关收入,2020年,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比为94%,在地方本级主要财政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比为44%。仅依赖于开发环节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拓宽税源是必由之路。

房地产税的出台时机应是经济稳定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时期。当市场下行,房产持有者的预期损失放大,并强化政府调控和房价下跌的预期,加速房价下跌。当房地产市场上行时,加重居民购房成本。
2.3.2、发展租赁住房,托底住房市场
当前我国租购不均衡,居民以购为主,追求住房自有。2020年,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城镇家庭租房比例约25%,低于发达经济体普遍超过30%的租房率。
住房自有率有其自身规律,过低过高均不合适。过低将导致居民缺乏恒产,不利于发挥财富效应,过高的住房自有率会导致不合理的需求进入市场,产生泡沫,甚至引发危机。因此,不必追求高住房自有率,而是要建设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从满足居民各项居住需求来看,租赁住房也可成为居民购房选择外的有力补充。一是在大城市、人口净流入城市,租赁可满足新市民、困难群体、年轻人的居住需求;二是租赁住房可以更为弹性的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以较低成本兼顾居住、通勤、改善等多重需求。
现阶段我国租房市场发育不成熟,存在商品房占比低、租赁体验差、市场乱象多、租期不合预期导致搬家频繁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租赁机构“恶意涨租”、“租金贷占比过高”、“爆仓跑路”等现象。
未来,发展租赁住房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供应主体,重点发展以机构为主导的租赁市场。当前我国住房租赁以散户经营为主,机构管理规模较小,缺少规模化、规范化、长期机构投资者。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个人出租住房。重点发展以机构为主导的租赁市场,日本住房租赁市场经验表明,机构主导管理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从专业化角度看,租赁机构的规模化管理运作,可提供更好的住房租赁产品和服务;从监管角度看,专业机构为主的市场,大幅提高监管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从行业发展角度看,机构主导对出租人来说提高了出租率和流通率,对承租人来说提升了体验和信息透明度。
二是充分保护租赁家庭权益,保障租约和租金稳定以稳定租户预期。应立法保护租约,限制房东随意解除租约的行为,为租户提供解约保护,实现租期稳定;定期出台区域租金基准价格,限制租金涨幅,赋予租户议价能力。同时,应逐步充分落实“租购同权”。例如,德国居民只要依法纳税,就可以享有当地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资源与服务,不存在住房产权的门槛限制;日本《房屋租赁法》规定,片区公立学校选择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三是加大租赁住房供给。当前我国城市租赁住房总体供应不足,包括整体数量不够以及宜居的居住面积不够,尤其是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作为2021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住建部表示,“十四五”期间住房政策重点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空间维度来看,发展租赁住房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从租赁对象来看,以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为主,为他们提供落脚地。
推动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政策框架逐步清晰。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10月1日起,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6月2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的六大支持政策,包括完善土地政策、给予补助、降低税费、改建租赁房执行民水电气价格、加强金融支持等。

从地方省市租赁住房政策来看,具体工作围绕三点展开:1)明确2021年内、十四五期间需完成的新增各类租赁住房套数,做好租赁住房总量保障,确保租赁住房有力供给;2)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支持,如提供租赁住房奖补,以调动建设主体积极性;3)控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某一水平,如武汉明确这一比例为85%。

3、风险提示

房地产行业政策超预期,个别房企信用风险上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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