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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 | 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公司如何未雨绸缪(下)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474篇文章-

本篇为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的下篇,读者可参见上篇:日常法务 | 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公司如何未雨绸缪(上)
二、支付违约金之后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理解,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夏某某案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限制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如果劳动者在违反约定后仅赔付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仍然处于随时被进一步泄露的危境,继续导致扩大用人单位的损失。因此离职员工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三、 用人单位能否以离职员工未履行报备义务为由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促使离职员工按时向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往往与离职员工约定,若员工未履行报备义务,则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是否会被认定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呢?
在司法裁判中,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其应当先予履行/同时履行的义务,不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作为支付的前提。在“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访恩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粤06民终643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而不能怠于审核,更不能强行要求劳动者报备,并以此为借口拒绝给付竞业限制补偿。
同时,我们也检索到,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构成违约,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深圳市诺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仁飞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未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虽然不构成根本违约,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逾期未能提交相关证明的视为放弃该月补偿金,因此员工应当返还其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唐邦友案中,法院也持相同看法。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四、小结与建议
我们理解,离职员工向用人单位履行报备义务是用人单位知晓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作为离职员工,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报告义务,其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报备。
作为用人单位,为防范离职员工怠于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其可以未雨绸缪,提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离职员工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约责任,例如设置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并可以在协议中将履行报告义务作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置条件。鉴于该等操作在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若员工离职后依旧怠于履行报告义务,建议先与员工沟通不履行的后果,若劳动者依旧不履行报告义务,才考虑停止竞业限制补偿金。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马梦雅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mamengya1@zhonglun.com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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