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豁免认定“财务资助”相关问题小结
-第461篇文章-
2022年8月,本公众号曾刊登文章“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相关问题小结”,并简要提及了上市公司“财务资助”豁免认定条件。本文将接续该话题,进一步探讨“财务资助”豁免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包括财务资助豁免认定条件之“关联人”的理解问题;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被豁免认定为财务资助的,该如何进行披露和内部审批的问题。有基于此,我们进行了研究,供大家探讨。
一、财务资助豁免认定条件之“关联人”如何理解?
根据相关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举例,其第6.1.1条第(二)项规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以不按照财务资助相关规定执行。那么该关联人如何定义,是否如文义所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关联人呢?以下我们展开详细论证:
(一)相关规定
有关财务资助的规定,主要见于上交所、深交所各板块的规范运作指引,笔者将豁免认定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上述有关豁免认定财务资助的规定中,均表述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那么该关联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还是特指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中,“上市公司”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语,修饰作用而非主语;“及其关联人”之“其”应是前文的主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代称,因此笔者偏向于理解,该关联人应特指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然而,实践中对于该“关联人”范围的理解,是否如前述文义解释的理解一致,可能需要结合实践案例进一步进行判断。
(二)相关案例
经检索相关案例,我们注意到,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人”范围的理解,可能不局限于文意理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关联人的范围,而是扩大到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自然人等范围。具体参考案例如下:
我们理解,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人”范围的理解,均扩大至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自然人的范围。
(三)小结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对于财务资助豁免认定条件之“关联人”范围的理解,规则层面的规定较为明确,即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关联人;但从实践层面上,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人”范围的理解,可能不局限于文意理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关联人的范围,而是扩大到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自然人等范围。
二、豁免认定“财务资助”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如何审批、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且该借款也可以根据“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豁免认定为财务资助的,那该提供借款情形,又该如何审批、披露呢?换言之,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借款金额,参考重大交易标准进行审议、披露,还是参照关联交易标准、财务资助标准进行审议、披露?
(一)有关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审批、披露规定汇总
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审批、披露的规定,主要见于上交所、深交所各板块的上市规则,笔者梳理、汇总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上交所、深交所各板块上市规则均规定了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披露标准。从授权层级角度看,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为三级授权,即公司经营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进行审批;财务资助为两级授权,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审批。从审批、披露门槛角度看,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层面,财务资助的准入门槛最低,关联交易次之,重大交易最高;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层面,关联交易的准入门槛最低,财务资助次之、重大交易最高。
(二)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案例
前文梳理了有关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披露标准,不难发现各种交易行为具有不同的审批权限和披露标准。单论财务资助相关审批及披露要求,若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构成财务资助,那么上市公司应当按财务资助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内部审批;若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不认定为财务资助,显然可以不按照财务资助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内部审批,但这不意味着该借款行为就可以不审批、披露。一般理解,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即便不认定为财务资助,其本身也是交易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也需要进行审批和披露。那该提供借款的情形,又该采用何种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就该问题的理解,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判断:
上述案例中,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且不认定为财务资助的,其仍会进行内部审批并披露。其中,部分案例中上市公司疑似参照财务资助标准进行审批、披露,例如朗科科技(300042)、杰恩设计(300668)、嘉澳环保(603822)。部分案例中上市公司疑似参照关联交易标准进行审批、披露,例如朗科科技(300042)、杰恩设计(300668)、纳思达(002180)。
(三)小结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被豁免认定财务资助的,显然可以不按照财务资助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内部审批,但这不意味着该借款行为就可以不审批、披露。结合实践案例情况,上市公司对于非财务资助的借款,仍会进行内部审批并披露,其可能参照的披露标准既有关联交易标准,也有财务资助标准,但一般可能选择更严格的标准。
(团队成员盛佳豪亦有贡献)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周德芳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相关文章导引:
公司治理|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视角再审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与规范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