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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新增及取消议案的常见处理方法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417篇文章-

上市公司业务实操中,有时会出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原本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或部分议案根据最新的进展情况已经没有继续审议的必要,此时需要取消部分议案、取消全部议案同时取消原股东大会的情形;也有根据最新进展已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要暂缓审议,导致需要取消股东大会。也存在根据需要新增部分议案的情形,上述情况依据现有的规则要如何操作和披露呢?本文对新增议案及取消议案做了相应的规则梳理和案例总结

一、相关法律法规

但上交所在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2019年汇编版)》中就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中回复道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原则上不应该予以限制,在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满足“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条件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以上股份普通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自然日)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要在两日内进行公告。同时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对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均针对的是召集人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披露“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需要聘请律师就不进行审议发表意见。

而对于取消议案,一般而言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但是因此涉及到的公司内部程序问题相关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没有阐明如果同意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是否需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取消的议案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取消该议案亦没有阐明。

二、上市公司案例

根据上述实际操作中案例的情况,我们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新增/取消议案的内部程序流程简单总结如下:(1)单独新增议案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此时一般无需董事会再单独审议,但是涉及到关联交易等其他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除外;(2)取消的提案与新增提案有关,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对新增的提案在该股东大会召开前召开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同时取消原有的股东大会中的相关议案;(3)对于单独取消提案的,在实际操作中差别较大,另行召开董事会就取消议案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者直接公告进行取消的方式均存在,根据我们的检索,监管机构暂时也并未对此做法进行处罚或予以特别的关注。

三、小结与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和取消议案情形,根据目前的规定,在提案人员的适格性、提案内容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均是被允许的。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何选择应该履行的程序及披露的内容是和临时提案的内容息息相关的。如果该等新增提案的内容涉及对原本拟审议议案的修改或者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应当选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及时召开董事会先行审议临时提案。对于其他新增的提案,则在出于保护股东基本权利提案权的基础上,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召集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比之下,取消议案的规定较少的同时实践操作中选择也较多,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可以选择召开董事会就取消议案的事项进行审议。


作者介绍

轩翼德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uanyide@zhonglun.com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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