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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请IPO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范围和依据

熊川、王振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时,通常需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现就常见审议事项及其审议依据简要分析如下:


一、IPO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主要依据

(一)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发行方式;(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七)决议的有效期;(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文件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第一百条规定:“如果预计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发行人应披露:(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并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发行人同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二)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第八十三条亦有类似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规定的申报文件中包括“6-4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亦有类似规定。

(三)其他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五、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0第五期保代培训提及,发行人创业板股东大会决议、申请报告,需明确是在创业板上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常见审议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相关规定明确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序号

事项

相关依据介绍

是否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如前所述《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包括:

1.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必须);2.发行对象(必须);3.发行方式(创业板必须);4.每股面值(不必须);5.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必须);6.募集资金用途(必须);7.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必须,一般另外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议案);8.决议的有效期(必须);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必须,但一般另外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议案)。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就内容方面需要注意:

1. 相对于《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明确需要包含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式;

2. 根据一般项目经验(窗口指导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注意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延期。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首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明确规定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首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明确规定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的议案

《首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明确规定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5 

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规定申报文件包括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修改等需要股东会审议。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6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五、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

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二)其他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序号

事项

相关依据介绍

是否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1 

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规定未明确,但由于与章程条款相互衔接,一般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但因为预案中一般包括回购股票等,一般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明确规定首发时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序号

事项

相关依据介绍

是否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1 

关于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首发上市相关规定未明确该等制度是否需要审议

视制度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例如,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于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负责,原则上建议提交股东大会。

2 

财务报告、内部评价报告等财务相关事项

主要是依据会计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般不必须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3 

公司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首发上市相关规定未明确该等事项是否需要审议,但因涉及公司作出的承诺可能涉及需要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的事项,一般还是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般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完)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王振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

邮箱:wangzhe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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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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