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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评级,25家券商获评A类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评级,25家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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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改委的公告,列示了85家受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7家信用评级机构的2021年度评级。


85家券商参与


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了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发改委表示,此举旨在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强化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发改委委托企业债券审核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评价对象包括2021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5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7家机构。


近三成获评A类


本次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5家,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5家,占比29.41%,平均得分86.81分;B类主承销商47家,占比55.29%,平均得分78.08分;C类主承销商13家,占比15.29%,平均得分69.03分。


A类25家:天风证券评价分值居首


2021年度共有25家券商获评A类,与2020年持平。其中,天风证券(96.4)超过海通证券(92.1)跃居首位;财信证券(92.04)、兴业证券(90.38)和长江证券(90.29)分别升至第三、四、五位,得分均在90分以上。TOP10中还有开源证券(89.99)、中信证券(89.5)、国信证券(89.46)、华泰联合(87.97)和财通证券(87.9)。


与2020年同期相比,财通证券、浙商证券、民生证券、国元证券、华福证券和东莞证券,六家中小券商跻身A类。


B类47家:东海证券位次提升明显


2021年度共有47家券商获评B类,同比增加1家,其中,西南证券(82.35)、九州证券(82.35)两家并列。


与2020年同期相比,东海证券(80.02)排名激增41位;万联证券(81.61)、首创证券(80.82)和万和证券(78.95)分别上升37、36、30位;升幅超过20位的券商还有西南证券、九州证券、中原证券和南京证券。


C类13家:联储证券首次入榜


2021年度共有13家券商属于C类,与2020年持平。其中,联储证券( 56.3)首次入榜,排名垫底。得分偏低的券商还有金元证券(66.74)、高盛高华(67.73)、中山证券(68.29)、中德证券(68.37)、英大证券(69.35)和摩根士丹利证券(69.63)。


近五年分值对比


自2017年以来,发改委已经完成了五次信用评价。对主承销券商,2017年和2018年分为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两类;2019年以来,按分值划分为ABC三类。


行家以2021年分值为序,查看了五年来的变动情况。在A类券商中,东莞证券分值累计增幅达20.71;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和天风证券的累计增幅分别为15.62、12.58和10.35。


除此之外,增幅较为明显的券商还有九州证券、南京证券、红塔证券、国盛证券、爱建证券、粤开证券、中银国际、中邮证券、瑞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和诚通证券(原新时代证券),分值增幅均超过10。


中诚信重回榜首


现有的7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0.03分。其中,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重回榜首,评价分值为87.92;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鹏元)和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资信)评价分值分别为87.36和86.8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以70.2分垫底。    


多项奖惩并举


对评价结果优良的机构,发改委采取积极鼓励的举措,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并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而对于存在失职失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存在失信失职行为或多次不专业行为的,发改委还将要求审核机构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来看,对提示满足本次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近两个评价年度以独立或牵头主承销商身份取得债券核准批复或注册通知的券商,发改委允许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


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未参与2021年度评价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发改委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发改委要求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专业服务能力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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