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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资产10万+两年交易经验,可转债门槛提高。监管反馈中金公司资管子公司申请。本周最全券商行政审批动态(2022年6月第3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行政申请批复动态

(2022.06.11-2022.06.19)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2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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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2.06.11-2022.06.19)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日期:2022-06-15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体现出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短期过度激励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实行业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更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6-17


上证公告〔2022〕24号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产品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7

上证发〔2022〕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上交所进一步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2-06-17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交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二是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强化投资者保护,也确保存量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四是新增特别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上交所将在做好相关反馈意见、建议收集评估、吸收采纳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正式发布《交易细则》。接下来,上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新三板2022年上半年分层顺利完成


2022年6月1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第三次创新层进层挂牌公司正式名单,共计153家公司将调入创新层,调层结果自6月15日起生效。至此新三板上半年进层实施工作顺利完成,总计有515家公司新进入创新层(以下简称新进层公司),创新层公司总量达1696家,为分层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水平,层级规模与质量均显著提升。


新进层公司质地优良,创新层遴选功能和吸引力不断增强。515家新进层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性,2021年平均实现净利润2904.46万元,较原有创新层公司高10.32%;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72%,较原有创新层公司高7.04个百分点;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3.50%、40.69%,较原有创新层公司分别高17.66、36.45个百分点。新进层公司多集中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行业,过半数公司获得国家或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认定,其中64家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家公司依据研发标准进入创新层,2021年平均研发投入4590.2万元,平均研发强度为12.27%,创新属性突出。


新进层公司积极筹备北交所上市,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新进层公司中,有348家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财务条件,占比67.57%。348家公司平均净利润达到3661.66万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6.94%,优质公司聚集效应显著。89家新进层公司已提交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占已辅导公司的27.47%;5家公司在进入创新层后提交了北交所上市申报材料,从进层到申报的平均时长约为一个月,递进发展、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


分批多次进层灵活实施,助力中小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新修订的分层制度,为挂牌公司灵活便利选择进层时点的同时,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供助力。全国股转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分层调整业务流程,通过远程培训、在线答疑、电子化报送等多种手段灵活开展各项工作;适当放宽文件报送形式要求,允许在取得相应授权后以签字暂代公司实体签章;有序安排受疫情影响公司在5月份完成年报披露或发行融资后进层,切实增加监管弹性、提升服务温度。这些安排,也为进一步优化分层实施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奠定基础。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安排直联对接、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新进层公司在创新层规范发展、递进发展;靠前服务、主动对接暂时未能够进层的基础层公司,积极把握下半年分层机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6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

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6月17日



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 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6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保荐人的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提出倡导性、指导性的专业标准,根据《证券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 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

2.关于《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 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docx

附件2:关于《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发布《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 167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引导规范保荐协议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充分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廉洁执业要求,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通讯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2.《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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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2-06-10


中基协字〔2022〕209号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6月10日



53    深圳市金照明科技    2022/5/12    

54    西安冰峰饮料*    2022/5/23    

55    盛时钟表集团    2022/5/30    

56    中建投租赁    2022/6/2    

57    大庄园肉业集团    2022/6/2    

58    衣拉拉集团    2022/6/14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6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69次发审委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中国中车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2020年9月,发行人新增股东宁波中车,持股比例4.98%。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2)说明发行人获取中国中车相关主体订单的方式,是否符合中国中车的采购规定或惯例;(3)说明中国中车相关主体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相关定价方式、信用政策、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说明发行人产品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是否具有明显优势,与中国中车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对中国中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中国中车采购内控管理及发行人对其他客户的销售和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对大客户的依赖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6)说明2020年宁波中车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承诺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中国中车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股发行人的情况,与中国中车的交易不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外购产成品收入占比较高,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2021年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21年在其他主要产品销售存在不同程度下降的情况下,绝缘树脂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外购产成品销售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及商业合理性,外购产成品销售维持较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外购产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对中国中车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和中国中车对供应商管理制度,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对中国中车销售的毛利率高于其他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高毛利率是否稳定且可持续;(5)结合发行人2021年毛利率大幅下降及国家对风电补贴政策的变化,说明发行人经营环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相关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20年3月,发行人自兆源机电收购时代绝缘70%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博菲控股向兆源机电、时代绝缘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兆源机电受让时代绝缘股权是否代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持有;(2)收购后由亏转盈且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当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3)博菲电气受让兆源机电所持时代绝缘股权价格低于兆源机电受让时代绝缘股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股权估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4)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规避相关监管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2020年12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由九洲电器变更为九洲集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九洲电器将发行人全部股份划转至九洲集团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九洲电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隐性关联交易;(3)前述控股股东变化未导致发行人实控人变更的认定论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因存在“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被禁止3年内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2)禁止公司3年内参加军队釆购活动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6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67次发审委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通过。


(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71次工作会议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2年第71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现将参会发审委委员及审核的发行申请人公告如下:


参会发审委委员:


廖育奎    陈嘉明    余东东    战 巍 

姜志华    周 波     王 辉        


审核的发行人: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发行监管部

2022年6月17日


中基协近期新设私募(2022.06.10-2022.06.19)

1*摩创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门金生股权创投青岛市青岛市

2*海南鑫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创投海南省广东省

3*普丰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张庆伟股权创投山东省北京市

4*北京芯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韩修良股权创投北京市北京市

5*江苏时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晨股权创投江苏省宁波市

6*中新科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郑州)有限公司朱文良股权创投河南省河南省

7*广州市辰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健股权创投广东省广东省

8*三亚无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邓宇蛟证券投资海南省四川省

9*海南智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虎证券投资海南省深圳市

10*南京成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秦继光股权创投江苏省江苏省

11*海南欣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袁晓明证券投资海南省内蒙古

12*元晟私募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苗钢股权创投江苏省江苏省

13*赣州国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龙飞股权创投江西省江西省

14*苏州元禾钟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鲲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江苏省江苏省

15*医渡云私募基金管理(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宇鹏股权创投北京市北京市

16*海南允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路股权创投海南省山东省

17*矩阵(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旭楠股权创投海南省海南省

18*远鉴私募基金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孙腾股权创投江苏省江苏省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100亿)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50-100亿)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20-50亿)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10-20亿)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

1海南晟华裕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深圳市鼎泓乘方投资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3广州平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4广州福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5上海安益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6上海光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7华夏五维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8深圳前海星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9共青城晟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6/17主动注销

10厦农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1湖南万得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2央广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3山东聊城智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4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5湖南兴湘创富投资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6鼎创未来基金(深圳)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7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8北京汉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19吉林省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0广州市德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2/6/17主动注销

21杭州理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2上海易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3西藏康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4中青创投(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5西安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6嘉兴齐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7主动注销

27景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28北京三江通汇投资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29厦门中海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0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1湖州赛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2万基泰盛融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6/15主动注销

33湖南唯通领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4宁夏紫金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5北京金秋硕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5主动注销

36北京郁金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2/6/13主动注销

37深圳前海宏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3主动注销

38北京京泰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3主动注销

39上海炜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3主动注销

40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3主动注销

41上海欧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3主动注销

42方元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3惠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宁波)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4广州中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5深圳市摩氏先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6知兴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7上海金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8北京宏圣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49深圳长荣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50杭州上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51深圳鼎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52江西大管家理财顾问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53霍尔果斯弘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0主动注销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2年6月17日。


反馈事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反馈意见。


一、请中金公司就资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定位、与全资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安排进行说明。


二、根据申请材料,资管子公司拟任总经理历任中金公司资管部负责人、执行负责人。请说明公司资管部负责人、执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区别,并补充资管子公司拟任总经理在工作任职期间不同职务的履职时间段。同时,请提供资管子公司拟任合规负责人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条件的证明文件,并请说明拟任合规负责人在资管子公司设立后是否专职。


三、请中金公司结合最新情况,更新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一是请公司论证设立资管子公司承接业务,是否适用集合资管计划合同中关于“被依法取消集合计划管理资格的,管理人职责终止”条款。二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未对部分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不同意因设立资管子公司导致管理人变更的情形进行安排,请予完善。三是请说明资管子公司设立后、公司存量财富管理类资管产品转移至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前的衔接安排。


四、请说明中金公司与中金财富关于资管业务划分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请中金公司结合最新情况,更新公司及资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表。


六、根据申请材料,中金公司拟设资管子公司的《新设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中企业名称保留已过期,请公司补充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公司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请提供告知承诺书)。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2年6月10日。


反馈事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


1.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汇通)《关于所控机构诚信合规情况的说明》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完全包含长安汇通2020年度审计报告附注显示的行政处罚事项,请长安汇通进一步梳理说明所控制的机构最近3年是否还存在其他处罚事项或正在调查事项,对于存在的所有处罚事项,请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整改情況等论证长安汇通是否符合“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要求。此外,请根据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供最近3年长安汇通控制的13家机构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以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2.请提供长安汇通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提交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券商

申请事项

审批机关

进度

中金公司

设立资管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开源证券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证监会

受理

九州证券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世纪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行家点评

中金公司申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证监会就同业竞争、高管职责、衔接安排、业务划分等提出反馈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5%以上主要股东及实控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对其从业人员的工作效果及贡献进行的考核和评价,以确定员工岗位、等级、薪酬、荣誉等结果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得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各种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二)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三)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落实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要求,配合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业及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加强资本积累,在强化投资者教育、风险应对、信息科技与慈善捐赠等投入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人力成本与股东利润分配。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本指引所指的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构成,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合理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和冒险行为。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财务情况和分期考核等情况,合理确定部分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 3 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4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根据绩效薪酬金额和风险变化情况对递延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前述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 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 3 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投研体系建设及研究覆盖面情况(含信用评级)、投研团队稳定性及投研梯队建设情况、长期价值投资情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 3 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并结合业绩比较基准,综合考量风险收益情况。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且应当弱化相对排名。基金经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满 3 年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相关业绩权重等方式弱化该基金投资业绩在考核中的影响。


第五章 薪酬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经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薪酬委员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以下统称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及发展规划等因素,对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或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情况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可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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