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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3月第4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3.20-2021.03.28)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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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3.20-2021.03.28)

公司

事件

备注

长城证券

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东吴证券

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试点

深证函〔2021〕210号

光大证券

为光证金控获取境外银行7亿港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光证金控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

国联证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红塔证券

股东云投集团向兴瀚资产质押7,797.44万股,占总股本的3.04%

云投集团目前持股18.00%,累计质押8.50%

华安证券

华富嘉业、华富瑞兴共同出资5.1亿元与关联法人国控增动能及其他4名投资者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安华创新五期基金

华富嘉业、华富瑞兴均为华安证券全资子公司

华泰证券

拟向813名激励对象授予4,564.00万股,授予价格为9.10元/股

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有所减少

山西证券

向香港联交所申请ESS账户

-

申万宏源证券

拟为申万宏源国际下设SPV拟发行总金额不超过8亿美元的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申万宏源国际为申万宏源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

天风证券

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业务调整

天风证券

经营管理部更名为总裁办公室

组织架构调整

天风证券

获准定增20亿股新股,募资总额不超过128亿元

主要用于发展信用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

招商证券

招证国际为旗下多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70亿等值港元

招证国际为招商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

中银证券

股东云投集团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8,334万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

云投集团目前持股8.18%

中银证券

股东云投集团向兴瀚资产质押7,201.42万股,占总股本的2.59%

累计质押2.59%

中泰证券

由中泰物业以不超过27.35亿元购置上海绿地外滩中心办公楼

中泰物业为中泰证券全资子公司

东方财富

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可转债

-

东海证券

拟设立衍生产品部;调整投资银行部、企业创新融资部等一级部门的职能

组织架构调整

万和证券

深高速以9.5亿元认购新发行的3.11亿股,取得其8.68%的股权

尚需监管批准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城证券此前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近日按照规定向证监会会申请换领了新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东吴证券近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东吴证券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试点的函》(深证函〔2021〕210号),同意其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试点。

光大证券为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证金控)举借境外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出具支持函、维好协议及/或其他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按照每次发行结构而定。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总额度不超过200亿港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2021年3月25日,光大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银亚洲)签署了《保证函》,以内保外贷方式向建银亚洲申请为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获取境外银行7亿港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目前光大证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75亿港元(不包含本次担保)。

国联证券自3月19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国联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无锡国资委书面函证核实:除2021年2月6日披露的定增预案外,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目前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目前未发现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其他市场热点概念。在上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红塔证券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投集团)向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产)质押77,974,44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1.92%,占总股本的2.15%。融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目前云投集团持股654,042,953股,占总股本的18.00%;累计质押308,854,449股,占其持股数量的47.22%,占总股本的8.50%。

华安证券全资子公司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富嘉业)、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富瑞兴)拟合计出资5.1亿元与安徽国控增动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控增动能)等5名投资者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安徽安华创新五期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安华创新五期基金),安华创新五期基金规模拟为10.2亿元。因国控增动能为华安证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控集团)控制的其他法人,国控增动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国控增动能之间无其他关联交易。截至2019年底,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132.68亿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4%。

华泰证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确定、调整公司自营投资规模: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2、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0%。华泰证券同意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拟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由824人减少为813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仍为4,564.00万股。确定于2021年3月29日向813名激励对象授予4,564.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10元/股。

山西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简称“ESS”)的申请,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ESS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条款等事宜。

申万宏源证券拟为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国际)下设境外特殊目的机构(简称:SPV)发行总金额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照2021年2月末汇率折算,本次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51.77亿元。本次担保实施后,申万宏源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0.5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3%,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担保累计金额0亿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亿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0亿元。

证监会同意申万宏源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0亿元的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天风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同意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现有情况,经营管理部更名为总裁办公室。

证监会核准天风证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999,790,184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增加资本金、偿还债务及补充营运资金,以此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优化业务和资本结构、提升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招证国际)之下属公司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香港)以及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投管香港)因经营需要,拟与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永隆银行)签订银行授信协议,银行授信额度为10亿港元,需由招证国际提供担保函以支持银行授信协议。该担保函设定了担保人(招证国际)对被担保人招证香港以及招证投管香港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亿港元。担保函生效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招证国际)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570亿等值港元,其中,融资类担保不超过145亿等值港元。目前招证国际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2.03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招证国际、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香港)、招商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期货香港)、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投管香港)、China Merchants Securities (UK) Limited、招商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简称:招证融资香港)、招商资本(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本香港)、招商证券(香港)基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招证基金香港)、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资管香港)以及招证国际全资持有的用于自身债务发行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体。

招商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实时)净资本规模的10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合计额不超过(实时)净资本规模的500%。

中原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风险偏好策略。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5%;资本杠杆率不低于14%;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6%;净资本/负债不低于19%;净资产/负债不低于40%;集团整体损失/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6.5%。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不超过5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不超过350%。融资融券的金额/净资本不超过200%。流动性覆盖率在正常情景下不低于120%,在压力情景下不低于108%;净稳定资金率在正常情景下不低于121%,在压力情景下不低于109%。年度操作风险损失/上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2%。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350%,可承受风险限额不超过自有资金投资总额的5%;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0%,可承受风险限额不超过自有资金投资总额的15%。自有资金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0.58亿元,资管产品风险限额不超过投入资金的20%。融资融券与约定购回业务规模为121亿元;股票质押业务(自有资金出资)规模为25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非自有资金出资)规模为12亿元。

结合最近一年度经营和对外捐赠情况,对外捐赠预算为300万元。

中银证券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投集团)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或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83,340,000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云投集团目前持有中银国际无限售流通股227,368,421股,占总股本的8.18%。

为补充流动资金,云投集团向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产)质押中银证券72,014,21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1.67%,占总股本的2.59%。本次质押后,云投集团累计质押股份72,014,21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1.67%,占总股本的2.59%。

中泰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规模不超过120亿元,且不超过净资本的8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规模不超过770亿元,且不超过净资本的400%;融资类业务规模不超过566亿元,且不超过净资本的320%。

为推进公司战略布局,满足驻沪单位集中办公的需要,中泰证券同意以全资子公司齐鲁中泰物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泰物业)为购买主体,总价款以不超过27.35亿元(含增值税,不含其他税费及附加)购置上海绿地外滩中心办公楼;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筹资成本统筹安排,给予中泰物业不超过27亿元的借款;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和齐鲁中泰物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签订、贷款、出租等具体事宜。

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5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东方财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湘财证券公告《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锦龙股份持股27.90%的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办理股份质押展期的:新世纪公司质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简称: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1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00%,占总股本的1.12%。本次展期后,新世纪公司所持2.5亿股中的1.995亿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79.80%,占总股本的22.27%。

华创阳安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80亿元的定增预案,有28.40%的股东持反对意见。网传第八大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君盛)公开提出四点置疑:一是经营决策水平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前次募资资金效益。二是未经审慎决策,贸然大额投资。三是过度回购上市公司股份,高价收购华创证券少数股权,涉嫌利益输送。四是管理层控制董事会,倒逼各股东无序减持。

哈投股份股东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正集团)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届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16,319,693股,占总股本的0.78%。大正集团此前持有242,934,973股,占总股本的11.6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减持后,大正集团持股226,615,280股,持股比例为10.89%。

为更好地促进衍生品业务发展,有效丰富投资品种及投资策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东海证券拟设立衍生产品部。为统一规划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更好的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拟调整投资银行部、企业创新融资部等一级部门的职能。

深高速2020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出资9.5亿元认购万和证券新发行的311,475,410股股份,取得其8.68%的股权。万和证券增资事项尚需获得监管部门批准,至本报告期末,相关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中。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3.12-2021.03.28)

单位:亿元

年报业绩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国海证券

44.82

25.89%

7.25

48.73%

国联证券

18.76

15.87%

5.88

12.76%

国泰君安

352.00

17.53%

111.22

28.77%

浙商证券

106.37

87.94%

16.27

68.17%

中信证券

543.48

26.06%

149.02

21.86%


券商

事件

备注

光大证券

拟以总股本46.1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7.29亿元

10派1.58

国海证券

拟以总股本55.4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6.53亿元

10派1.2

国联证券

拟以总股本23.7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85亿元

10派1.2

国泰君安

拟以总股本89.0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49.83亿元

10派5.6

招商证券

拟以总股本89.0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49.83亿元

10派4.37

华泰证券

2020年度合计计提减值13.06亿元,减少净利润9.79亿元

主要是融出资金

国元证券

代资管计划诉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厦门中院受理本案后,国元证券主动撤诉

涉诉本金7680.67万元

太平洋证券

诉金鸿控股债券交易纠纷案,白城中院裁定终结执行

-

太平洋证券

诉康得新等债券交易纠纷案,苏州中院受理

-

太平洋证券

诉西藏联尔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德宏中院正在执行

-

太平洋证券

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昆明中院受理本案

涉诉本金4,393.44万元

太平洋证券

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昆明中院受理本案

涉诉本金12,321.95万元

太平洋证券

诉厦门当代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昆明中院受理本案

-

太平洋证券

诉嘉兴融仁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昆明中院受理本案

涉诉本金17,739.65万元

太平洋证券

诉厦门旭熙等回购纠纷案,昆明中院判决厦门旭熙支付本息,以其质押的406.23万股当代东方股票优先受偿

涉诉本金12,290.34万元

太平洋证券

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东旭光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石家庄中院完成本次续封冻结

-

西南证券

代资管计划诉杨立军就新研股份股质违约案,重庆一中院受理本案

涉诉本金2.3亿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光大证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8.66亿元,同比增长57.7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4亿元,同比增长310.97%。拟以总股本4,610,787,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58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728,504,446.96元,占归母净利润的31.21%。

国泰君安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2.00亿元,同比增加17.5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1.22亿元,同比增加28.77%。拟以总股本8,908,448,211股为基数(回购专户股份9,999,990股扣除),向全体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5.6元(含税);合计分红4,983,131,004元,占归母净利润的44.80%。

华泰证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4.45亿元,同比增加26.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22亿元,同比增加20.23%。拟以现有总股本9,076,650,000股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且暂不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A股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3,612,609,402元,占归母净利润的33.38%。

华泰证券2020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0,586.25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97,939.69万元。

招商证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2.78亿元,同比增长29.77%;归母净利润为94.92亿元,同比增长30.34%。ROE为10.85%,同比提升1.34个百分点。拟以现有总股本8,696,526,8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7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3,800,382,214.22元,占归母净利润的40.04%。2020年上半年,招商证券曾进行“10派3.35”分红。

浙商证券就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引用浙商基财务数据作出说明,相关净利润的调整主要为年报披露与浙商基金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性差异影响,不存在错误引用的情形。

国网英大发布业绩快报,2020年营业总收入809,158.77万元,同比增长6.42%;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7,600.98万元,同比增长23.43%。

国元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毕马威华振)、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简称:厦门银行漳州分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国元证券诉讼请求,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厦门中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出于对案件诉讼结果的考虑,国元证券主动撤回上诉。

太平洋证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鸿控股)债券交易纠纷案,因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此前向吉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8执249号之七、(2020)吉08执24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件执行。

太平洋证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得新)、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债券交易纠纷案。根据集中管辖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州中院作出(2021)苏05民初2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藏联尔)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被告西藏联尔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执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太平洋证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谷红亮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太平洋证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4,393.44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昆明中院近日作出(2021)云01民初3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开晓胜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太平洋证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12,321.9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昆明中院近日作出(2021)云01民初335号、(2021)云01民初336号、(2021)云01民初3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当代)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质权实现后公司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3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37,70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相关费用。昆明中院近日作出(2021)云01民初147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融仁)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由于质权实现后公司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17,739.65万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相关费用。昆明中院近日作出(2021)云01民初3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简称:厦门旭熙)回购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旭熙支付剩余回购款本金122,903,433.91元及相应的延期利息、违约金;公司有权就厦门旭熙质押的4,062,278股当代东方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当代控股)、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山房产)对厦门旭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判决尚在上诉期。

太平洋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因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太平洋证券作为产品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集中管辖要求,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中院近日作出(2020)冀01执保231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完成本次续封冻结。

西南证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杨立军就新研股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23,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申请被告韩华就上述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上述诉讼请求所述债务范围内,公司有权对被告杨立军、韩华、黄云辉、星昇投资质押给公司的新研股份股票和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霍山鑫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鑫盛股权)实缴4186万元的财产份额及收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各位被告共同承担。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一中院出具(2021)渝01民初1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

泛海控股境外附属公司泛海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泛海中心”)负责公司美国旧金山项目的开发建设。2016年10月,泛海中心与总包商Swinerton/Webcor,JV(以下简称“SWJV”)签订了旧金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期SWJV与Permasteelisa North America Corp(以下简称“原告”)就项目所属酒店塔和办公塔分别签订了幕墙施工分包合同。泛海中心收到分包商Permasteelisa North America Corp的起诉书(其同时起诉了总包商SWJV)。该分包商针对酒店塔和办公塔幕墙施工工程款争议提起诉讼,受理机构为加州旧金山县高等法院,诉讼标的约为2,646万美元以及相关法律和合同允许的利息和律师、诉讼费用等。2021年3月19日,泛海中心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件。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3.20-2021.03.28)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财通证券

黄伟建

提名为副董事长

财通证券

方敬华

提名为董事

财通证券

郑联胜

提名为监事长

招商证券

张庆

受聘任副总裁

中银证券

徐朝莹

当选监事会主席

东海证券

刘世安

当选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粤开证券

沈顺宏

辞任董事


黄伟建先生,1964年7月出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任,党委委员、组织(人力资源)部部长(主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现任财通证券党委委员、副书记。


方敬华先生,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共青团淳安县委书记,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淳安县千岛湖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副处长,浙江省旅游局办公室主任,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浙江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舟山市副市长,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党委委员。


郑联胜先生,1971 年10月出生,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行监管处综合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监管一科科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监管一科科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处处长、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财通证券党委委员。


张庆先生,1971年6月出生。1998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先后在发行监管部、国际合作部、公司债券监管部工作,其经验包括:1998年3月至2015年4月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国际合作部等部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期间,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在云南省金融办挂职,担任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担任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巡视员、副主任。张庆先生曾荣获2002-200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称号,并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实施后担任保荐代表人考试命题专家组专家。张庆先生分别于1993年6月、1996年1月获得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


徐朝莹先生,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8月至2000年7月,就职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证券部。2000年7月至2003年4月,就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任高级主管。2003年4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历任副处长、处长。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中石油资本运营部,历任处长、副总经济师。2018年4月起至今,就职于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任专职监事。2016年5月起至今,任中银国际证券监事会主席。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鉴于徐爱华女士因工作原因,阮琪先生因组织调动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叶元祖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财通证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金控)根据浙江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提名方敬华先生为财通证券董事、副董事长,黄伟建先生为董事,提名郑联胜先生为财通证券监事、监事长。

张纳沙女士出任国信证券党委书记,在现任董事长何如到龄退休后,张纳沙将和总裁邓舸作为搭档共同领导国信证券。

招商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聘任张庆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并试点职业经理人制度,聘期3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时报董事会决定。

中银证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徐朝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东海证券拟补选独立董事刘世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并选举刘世安先生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拟补选独立董事刘世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沈顺宏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粤开证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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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3.20-2021.03.28)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申港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受理

惠升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兴全基金

QDII业务资格

证监会

受理

前海开源基金

设立境外子公司

证监会

补正

第一创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成都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蒙商银行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内蒙局

第一次反馈意见材料接收

亿联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吉林局

撤销申请

海通期货

变更5%以上的股权

上海局

补正

国海证券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广西局

受理

神华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深圳局

第一次反馈意见

行家点评

近日,长江证券新增为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

摩根士丹利华鑫申请变更业务范围,进入补正阶段。第一创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进入补正阶段。国海证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获广西证监局受理。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3.20-2021.03.28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海通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处罚: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一是责令海通证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是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责令暂停海通证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当事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海通资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海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责令海通资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同时,海通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当事人: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


事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审计未勤勉尽责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另案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文蔚、张静璃,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430万元;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文蔚、张静璃,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495万元;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文蔚、刘清,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500万元。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简称:捷科系统)为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康美药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康美药业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的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的记载,康美药业的销售业务流程是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康美药业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三、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


正中珠江认定康美药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正中珠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25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31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康美药业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康美药业交通银行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康美药业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康美药业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第21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31条的规定。


(2)康美药业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康美药业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康美药业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康美药业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


(3)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康美药业交通银行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康美药业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康美药业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康美药业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交通银行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5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销售出库单”,抽取了49个样本,有5个样本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会计记账凭证内容不符,正中珠江实际抽样时未核查对应的样本凭证。三是执行“重新执行”程序时,审计计划包括检查随货同行单,抽取的50个样本中,仅4个样本包含有随货同行单,两个样本存在出库单、销售合同签署日期晚于随货同行单(客户签收单)日期的情况;控制点之一“订立销售合同”,抽取了58个样本,有35个样本的合同不存在编号且主要合同条款均为空白,正中珠江未对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正中珠江未对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而是通过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期末余额未超过100万元但借方发生额超过3,000万元的客户作为应收账款的函证对象,抽取的样本总金额为24.14亿元,占应收账款年末总额的86.88%。苏创升常年担任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经理,知悉康美药业实际经营业绩与账面经营业绩存在差别。经查,2016年年报审计期间,苏创升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准备好询证函后,将信封交由康美药业公司前台联系快递公司上门取件。随后,苏创升告知黄某生,让其抢先于快递人员从公司前台取回信封,将信封上的快递单撕下并贴到另外装有康美药业宣传材料的信封中再交寄,伪造发函路径。随后,康美药业组织人员联系供应商及客户,若有愿意配合回函的,黄某生才将询证函寄出;若不愿意配合回函的,正中珠江就无法收到回函,只能执行替代性程序。正中珠江每年函证的回函比例都较低,2016年应收账款回函比例仅为30.89%。正中珠江违反独立性要求且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4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回函时,正中珠江未发现不同公司同一寄件人的情况,如广东信东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积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恒林源药业有限公司(应付)等3家公司询证函回函的寄件人均为刘某林,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7条的规定。针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正中珠江计划实施替代性程序,但实际上对102个客户未执行替代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9条的规定。


(2)针对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正中珠江计划“增加对销售前二十大客户的走访问卷,同时函证全年度发生额及相应余额”。实际执行时,正中珠江并未向销售前二十大客户函证全年度的发生额。据审计底稿记载,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正中珠江走访了25个客户,函证了2016年1至9月份的发生额,交易数据作为附件二附在走访记录后。经查,正中珠江对上述客户进行走访时,并未向对方函证交易数据,走访记录的附件二系“加塞”到审计底稿中。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7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的规定。


(3)针对营业收入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实施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穿行测试,但获取的内部业务单据均来自金蝶EAS系统;针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时,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抽取了574个样本,包含的内部业务单据也都来自金蝶EAS系统,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适当性。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31条的规定。


(4)正中珠江进行销售合同检查及针对应交税费科目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一是检查销售合同时,大量合同金额低于账务确认金额。正中珠江抽取了康美药业2016年的115个客户样本,76个客户的合同金额远低于账务确认金额;二是印花税和增值税申报表列示的全年计税基础存在明显差异。对此,正中珠江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5条的规定。


综上,2016年度,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均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在进行审计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违反诚信原则,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出现审计项目经理配合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最终,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正中珠江对内部员工管理监控不到位,实施的内部质量控制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35条、第38条、第47条的规定。


四、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


正中珠江认定康美药业2017年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主体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识别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中,仅认定货币资金存在舞弊风险,未认定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三是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风险中,未认定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25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31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康美药业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按照审计计划直接从银行获取银行账户流水资料,舞弊风险应对不足。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康美药业交通银行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流水资料,并进行重点审核。实际执行时,正中珠江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相关资料,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31条的规定。


(2)康美药业2017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的3个银行账户上,正中珠江对该两家银行执行邮寄函证程序。经查,两份询证函回函的寄件人为康美药业财务人员黄某勇和马某虹。正中珠江未对回函路径进行有效核对,导致未发现回函人员与被询证者不符,其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


(3)正中珠江针对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康美药业与子公司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康美时代)均在交通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时代的询证函上银行所盖印章为“会计业务章”,且银行盖有骑缝章,银行经办人之一陈某鑫所盖私章为四方章;而康美药业询证函上银行所盖印章为“业务受理章”,无骑缝章,经办人之一陈某鑫所盖私章为长方形印章。二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康美药业交通银行基本户对账单无银行印章,而康美时代交通银行银行账户对账单均有银行印章,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三是康美药业与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上银行复核人印章为“纪某阳”四方章,康美药业的询证函上银行复核人印章为“现场审核纪某阳(3)”长方形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5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销售出库单”,抽取了49个样本,有5个样本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会计记账凭证内容不符。正中珠江实际抽样时,未核查对应的样本凭证。三是执行“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时,审计计划包括检查随货同行单,抽取的30个样本中,仅4个样本包含有随货同行单。控制点之一“订立销售合同”,保留审计证据的12个样本中,有10个样本的合同不存在编号且主要合同条款均为空白。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正中珠江未对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而是通过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作为应收账款函证对象,抽取的样本总金额为32.89亿元,占应收账款年末总额的87.79%。苏创升与康美药业黄某生串通,致使应收账款函证不独立。2017年应收账款的回函比例仅为42.31%。正中珠江违反独立性要求且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4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回函时,正中珠江未发现不同公司同一寄件人的情况,如惠来县人民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普宁市中医院、普宁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等4家医院询证函回函的寄件人均为黄某萍,正中珠江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7条的规定。针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正中珠江计划实施替代性程序,但实际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对41个客户未执行替代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9条的规定。


(2)针对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正中珠江计划“增加对销售前二十大客户的走访问卷,同时函证全年度发生额及相应余额”。实际执行时,正中珠江并未向销售前二十大客户函证全年度的发生额。据审计底稿记载,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正中珠江走访了24个客户,函证了2017年1至9月份的发生额,交易数据作为附件二附在走访记录后。经查,正中珠江对上述客户进行走访时,并未向对方函证交易数据,走访记录的附件二系“加塞”到审计底稿中。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的规定。


(3)针对营业收入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实施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穿行测试,但获取的内部业务单据均来自金蝶EAS系统,针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了584个样本,内部业务单据也都来自金蝶EAS系统,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无法应对舞弊风险。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31条的规定。


(4)正中珠江进行销售合同检查、针对应交税费科目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一是大量销售合同显示的金额低于账务确认金额;二是印花税和增值税申报表列示的全年计税基础存在明显差异。对此,正中珠江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5条的规定。


综上,2017年度,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均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在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违反诚信原则,未对银行、往来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出现项目经理配合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拦截询证函、将伪造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最终,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正中珠江对内部员工管理监控不到位,实施的内部质量控制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35条、第38条和第47条的规定。


五、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未认定营业收入科目存在舞弊风险或特别风险,未就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正中珠江认定2018年康美药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存在重大风险”。由于康美药业以前年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当期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由于康美药业一直强调中药材行业的龙头地位,中药材贸易未记录在捷科系统中,也未开具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较高的舞弊风险。


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康美药业营业收入或中药材贸易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中,认定中药材贸易收入不存在特别风险;二是在针对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汇总表中,未认定营业收入存在特别风险。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25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31条的规定。审计底稿未记录正中珠江项目组内部就舞弊事项进行讨论,或者分析舞弊存在的压力、机会和借口,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48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正中珠江在对中药材贸易收入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现金日记账、进销存明细、情况说明、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委托授权书、访谈记录等资料,由于访谈对象与康美药业存在重要利益往来,除社保缴纳记录为外部证据外,其余证据均属于内部证据。鉴于康美药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不予信赖,直接从康美药业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说服力极弱。而社保缴纳记录无法直接证明中药材贸易业务与康美药业存在关联,且与相关人员的访谈笔录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另外,该社保记录系从康美药业取得,并非直接从独立第三方获取。正中珠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3条、第10条的规定。


2.针对中药材贸易的风险评估结果,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方案包括:一是加强对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的穿行测试及业务流程核查,包括采购合同、采购入库、采购发票、付款、销售合同、销售出库、销售发票、回款;二是加强对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的发函核查情况;三是加强该业务销售情况、销售毛利率等合理性分析。实际执行时,正中珠江仅执行了第三个审计程序,前两个审计程序均未执行。正中珠江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舞弊风险应对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6条、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31条的规定,未能有效应对舞弊风险。


3.正中珠江获取的多份审计证据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一是获取的关于中药材贸易的业务单据没有客户签收,也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康美药业收到中药材销售货款,康美药业的收入确认缺乏依据。二是获取的康美药业与田某武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康美药业委托田某武统筹负责冬虫夏草贸易业务,授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业务终止。《授权委托书》所盖公章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康美药业前身为“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14日才公告变更名称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审计底稿记载,康美药业授权陈某涌负责管理西洋参业务,双方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但陈某涌在访谈中表示,康美药业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仅向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许某瑾提供财务数据,未提供给康美药业。四是陈某涌在访谈中表示,其公司有员工40名,没有缴纳社保,但康美药业却提供了陈某涌等7名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参保单位为康美药业。针对前述情况,正中珠江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5条的规定。


综上,2018年度,康美药业的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中药材贸易属于当期营业收入异常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正中珠江对其单独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存在的舞弊风险。实际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然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带有保留意见的事项,但其并未对营业收入事项发表保留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27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康美药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杨文蔚、张静璃作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出具2016年和2017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创升作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曾连续多年担任康美药业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与康美药业财务人员串通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虚假的询证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文蔚作为康美药业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出具2018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因当事人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作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杨文蔚、张静璃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苏创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兴)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跃实业)、杨波


事由:跃实业未按照“17龙跃E1”债券和“17龙跃E2”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杨波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未能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对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久富财富)


事由:因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29)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监管措施。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久富财富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钱光红


事由:当事人作为威唐工业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钱光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唐工业)2,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减持行为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钱光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提高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施亮


事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股票简称:*ST联合,代码:600358.SH)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同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当事人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施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陈宁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润和软件”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月26日,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润和软件或公司)公告和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蚂蚁云金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金融科技产品集成和实施、金融科技和金融业务方面达成合作。

2018年4月23日,润和软件董事长周某某、总经理陈某与蚂蚁云金融控股股东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副总裁刘某某等人会面,商谈进一步深入合作事宜。蚂蚁金服提出受让润和软件5%以上股份并派遣董事的要求,周某某表示愿意引入战略投资,可以安排董事会席位。

2018年5月21日,公司公告筹划重大事项,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8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与蚂蚁云金融签订《业务合作协议》,6月4日公司股票复牌。


润和软件与蚂蚁云金融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8年4月23日,润和软件与蚂蚁金服就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该信息具备重大性特征,内幕信息形成,此时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8年6月1日,公司发布与蚂蚁云金融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内幕信息公开,此时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6月1日,润和软件和蚂蚁金服的周某某、陈某、刘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26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宁内幕交易“润和软件”的情况。


陈宁与润和软件董事长周某某相识,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9日至5月17日,陈宁与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频繁,5月9日与周某某微信语音通话两次,并于5月16日赴润和软件与周某某见面。

2018年5月18日,陈宁使用李某某证券账户,通过本人及其朋友于某电脑下单买入“润和软件”461,000股,成交金额5,798,101元,润和软件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904,405元。陈宁在2017年以来从未交易“润和软件”的情况下,5月15日至17日集中回笼资金,5月18日转账7,000,000元至李某某账户,并于当日利用该账户突击放量买入“润和软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此后其买入“润和软件”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陈宁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一是当事人称请于某帮其寻找港股账户,但将大额资金先行转入并非港股账户的李某某账户,明显不合常理,与其投资港股的目的相矛盾,不能解释使用李某某账户的异常性。


二是当事人2013年至2014年底买入“润和软件”的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及2017年以来买入其他股票的单日交易金额,均远低于涉案交易,且其2017年以来未再买入过“润和软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突击大额买入“润和软件”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


三是当事人5月18日买入“润和软件”,次一交易日股票停牌,其称基于某上市公司的先例买入“润和软件”,不足以解释交易时点如此精准的异常性。


四是动用全部资金、复牌后第一时间卖出并非认定内幕交易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存在突击卖出其他股票等筹集资金的情形,其也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没收陈宁违法所得904,405元,并处以904,405元罚款。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经查明,杜娟,相恒宁


事由: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一)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的关联方。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开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新纪元期货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承诺函》。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0,000万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三)新纪元期货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鑫聚宝)认购。

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皓阳)、东北证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山金金控)、山金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山金期货)、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油墨)、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吴创新资本)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董事会材料、《业务合作函》《承诺函》等函件、情况说明、协议、公司内部审批材料、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莎女士,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黄敏,时任首席风险官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对时任财务负责人杜娟女士,时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沣沅弘集团实控人褚家如另案处理。



当事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瀚叶股份),沈培今,孙文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吴昶,王旭光


事由: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控人沈培今,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唐静波女士,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董秘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于平


事由: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于平发布公告,承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不超过10,553,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20年8月27日至11月30日,于平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10,563,148股,超额减持10,069股。


截止2020年12月10日,于平持有高升控股5.53%股份。2021年1月19日至1月21日,于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0.66%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4.87%。2021年1月21日,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股票。


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承诺、超额减持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针对超额部分未预先披露计划而实施减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翁远


事由:截至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翁远持有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6.02%股份。2021年1月18日至1月21日,当事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0.34%和0.95%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4.74%。2021年1月21日,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翁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志科技)、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达志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达志科技2018年开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年、2019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苏中冶的销售收入3376.55万元和2765.19万元,分别形成毛利66.21万元和210.35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0.99%和5.67%。截至2019年末,达志新材料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余额达3179.6万元。2020年4月,达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达志新材料100%股权按照净资产为基准评估作价11641.9万元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公司已收回达志新材料全部股权交易款,2020年合并报表不存在与江苏中冶的往来款余额。


检查发现,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蔡志华确认江苏保华系由江苏中冶关联人向其介绍,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年、2019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中,2018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2019年3月20日才收到江苏中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2019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2019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后随达志新材料股权转让出表,未给达志科技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达志科技于2020年7月16日、10月29日发布的有关深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公司根据询价等综合因素寻找供应商、交易回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充分揭示相关贸易业务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经查,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存在以下密切关系:


一是广州荣厚成立于2016年10月,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蔡志华配偶的同乡,2020年12月,广州荣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苏某,系蔡志华同乡。


二是2019年广州荣厚向达志科技采购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资金全部来源于蔡志华,当事人表示系个人借款。


三是广州荣厚的公章、营业执照、主要银行账户网银Ukey在2020年11月前均由达志科技员工管理,工商变更手续、主要银行账户支付手续均由达志科技员工办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手续、进行大宗商品贸易销售均由达志科技员工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构成关联关系。达志科技2016年以来未披露与广州荣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


2019年,因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3179.6万元。2019年11月,达志科技因拟出售达志新材料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2019年10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2020年4月25日,达志科技披露2019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158.98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XU HUANXIN作为达志科技现任董事长,郑开颜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蔡志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志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世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蔡志斌对公司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世才对公司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达志科技和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天健所)执业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贤丰控股)、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宏泽)2019年度审计工作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志科技)2018、2019年度审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19年末,贤丰控股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SNK2019年股价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贤丰控股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天健所未对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贤丰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贤丰控股仍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天健所未对上述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情况保持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天健所对新宏泽2019年期末商誉减值进行复核过程中,未对新宏泽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能充分关注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对报告中异常关键参数的合理性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在2019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考虑因评估增值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金额进行调整,导致新宏泽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存在错报。天健所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新宏泽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列报存在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宏泽2018和2019年度在建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新宏泽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错报的情形。二是对新宏泽长期闲置的在建工程,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是否需计提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新宏泽子公司2019年末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现场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状态,主要依赖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提供的照片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状态,且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未对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二是对新宏泽子公司减值测试确认的机器设备可收回金额,未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子公司将部分2018年年终奖励计入2019年损益,天健所在对新宏泽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贸易类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起,达志科技新增贸易业务收入,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保华)分别为2018年、2019年第一大客户、第一大供应商。达志科技因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之间的贸易业务,2018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76.55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8.42%,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310.34万元;2019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765.19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5.94%,确认主营业务成本2554.84万元。上述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影响的金额远超过天健所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健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江苏保华回函地址与江苏中冶的访谈地址为同一地点的疑虑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并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按照其制定的对贸易类业务重大客户、供应商实施访谈程序的审计计划,对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执行走访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而是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才执行上述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达志科技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应收账款3179.6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天健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作出审计调整,将公司上述应收款项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坏账准备158.98万元,但天健所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判断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的依据,未说明作出该审计调整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天健所在达志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底稿中,项目独立性确认书有关项目组成员的登记、签字不完整;计划审计工作阶段的底稿中未见确定重要性的相关记录;达志科技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厂区搬至母公司地址,存货存放地址相应变更,但存货审计底稿未记录上述变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肖瑞峰、夏淳作为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应丽作为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克晶、陈建成作为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天健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当事人:叶广联


事由:当事人在担任长江证券佛山南海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叶广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华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强化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海南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宋晶晶


事由:宋晶晶在华融期货任职期间,在海南局实施举报核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取证,妨碍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宋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孙祥春


事由:孙祥春作为华融期货总经理,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丁陆夷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丁陆夷作为华融期货首席风险官,未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周新土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黛传动)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5月,蓝黛传动向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台冠科技)增资,并收购部分股东持有的台冠科技股份后,持有台冠科技10%的股份,成为参股股东。2018年9月25日,蓝黛传动董事长朱某福与台冠科技主要股东协商启动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台冠科技股权项目,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方案进行了初步协商、讨论。2018年11月1日,蓝黛传动发布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等公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33名交易对方购买台冠科技89.6765%的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的股份对价为433,657,474.00元;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现金对价为281,064,263.00元,合计作价714,721,737.0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黛传动取得台冠科技控股权。


综上,蓝黛传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2018年9月25日,终点为2018年11月1日信息公开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蓝黛传动董事长朱某福,台冠科技股东徐某玉女士,徐某玉联系人周某诚等相关人员。其中,周新土作为徐某玉的配偶,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蓝黛传动”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新土控制其本人和“徐某玉”证券账户、“周某诚”证券账户共三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蓝黛传动”股票12.04万股,买入金额683,902.00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113,716.31元。该三个账户最早交易“蓝黛传动”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13:31,该时点与周新土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一致。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MAC地址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新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没收周新土违法所得113,716.31元,并处以113,716.31元罚款。



当事人: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汇阳投顾)


事由:汇阳投顾前工作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展业过程中存在不当营销宣传。前述事实有客户聊天记录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库尔勒滨河路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使用营业部电脑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库尔勒滨河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刘志忠


事由:当事人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尔勒滨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刘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当事人:陈桂明


事由:当事人陈桂明内幕交易“延长化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


2019年6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长化建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48)收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集团)通知,可能存在延长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划转事项。2019年8月30日,延长集团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建控股)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延长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给陕建控股。2019年11月26日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延长化建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陕西省国资委)。


陕建控股最初计划通过IPO方式实现旗下相关资产业务上市;股权划转事项实施期间,相关方改变原计划,开始筹划陕建控股旗下相关资产业务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重组事项提供建议,项目组成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就项目日常过程性事项进行讨论沟通。陈桂明女儿陈某霖所在的“西安小分队”微信群在2019年11月26日前即有关于重组方案讨论内容,2019年11月2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实施方案-11.27》。


2019年12月份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微信群关于重组方案细节讨论频繁,陈某霖在该群内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存在互动;2019年12月16日该群内发布《关于请求省国资委对重组重大事项予以协调的请示(改稿)-1216》;2019年12月18日该群内发布《YCHJ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立项报告-1217clean》,同日该群内发布信息通知项目组成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霖发微信要求陈桂明提供身份证号,称“有个项目要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9年12月23日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群内发布消息称将于12月26日或27日召开陕西省国资委重大资产重组专题会议。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延长集团、陕建控股关于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确定相关方案,中金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会。


2020年1月2日,延长化建与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陕建实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建股份)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重组初步方案,即延长化建拟与陕建控股及陕建实业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


2020年1月3日,延长化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延长化建股票当日起停牌。


2020年1月17日,延长化建披露《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延长化建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后,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为便于理解,本处罚决定书使用变更前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


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11月。


陈某霖时为中金公司员工,上述项目推进期间通过项目组微信群与其他成员保持沟通,能够且实际接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资料。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陈某霖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桂明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情况。


“刘某花”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胶州福州南路营业部,该账户由陈桂明控制使用。


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存在多次长时间通讯记录,特别是12月21日20:31至20:49期间,群内两次语音通话合计时长13分2秒,10分钟后即20:59,陈桂明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峰,请求其协助以陈桂明岳母刘某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12月22日10:33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内微信语音通话长达25分27秒;12月23日10:13刘某花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10:54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随即于当日及次日收到陈桂明建设银行尾号6531账户净转入资金累计450,000元。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9年12月23日向“刘某花”证券账户净转入资金51,000元,12月24日净转入资金382,335元,截至12月24日收盘净转入资金累计433,335元。


“刘某花”证券账户于2019年12月24日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净买入100,000股,净买入金额433,250元,买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2020年3月2日,该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16,500元;2020年3月4日该账户采用相同手机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21,5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盈利4,163.88元。2020年3月10日“刘某花”证券账户向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74,785元,2020年4月27日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陈桂明建设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84,000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发生联络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延长化建”,并在股票复牌后将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刘某花”证券账户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资金划转及交易“延长化建”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过程基本吻合,与陈桂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刘某花”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开户时间与陈桂明和陈某霖联络时间、买入“延长化建”时间高度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系陈桂明首次买入“延长化建”,期间持股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目的性较为明确;从陈桂明2017年6月5日使用本人名下长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至2020年5月8日调查期间,“延长化建”单日买入金额在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全部证券账户交易的126只股票(去除重复交易)中排名第二。上述情况显示陈桂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明显异常,对此陈桂明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陕西证监局认为,陈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所述的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没收陈桂明违法所得4,163.88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通报】


一、辖区部分券商及基金子公司因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


近期,深圳证监局就2020年度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1家证券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对2家证券公司出具了监管提示函,对4家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进行了约谈提醒。一是部分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如对影响债券发行人盈利偿债能力、资产证券化项目未来现金流的有关重大事项缺乏独立核查与分析,对有关资信状况、关联关系、有息负债、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仅依赖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和融资相关方的说明或承诺。二是部分项目存续期管理工作不到位。如未及时跟踪发行人、基础资产经营风险情况,未就涉及增信措施等重大事项的风险情况谨慎评估并及时披露,未有效持续督导债券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产证券化项目仅关注差额补足而忽视现金流归集是否规范。三是部分公司内控机制运作有缺陷。如质量控制程序未能发现并纠正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投资咨询机构因违法经营被立案侦查。


近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深圳办公场所被查封。据公开报道,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罪,对147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11月,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多名负责人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诈骗罪,主要犯罪事实涉及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涉案金额超过2.5亿元。上述案例说明,对公司业绩、服务能力进行虚假、夸张、误导性的宣传,或者以虚假、误导性的话术营销客户,不仅违反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监管规定,更可能涉及民、刑事法律责任,对公司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辖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格规范营销服务行为。


三、部分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受到严肃处理。


近期,证监会机构部集中通报一批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因违反廉洁规定受到严肃问责的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某券商员工在某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伪造某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公章及其对原始权益人的担保文书,以及收受原始权益人“担保费”问题;两券商员工合伙通过转介绍、债券代持等方式帮助某公司发行私募债并收取发行人“介绍费”“销售费”问题;某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体系,内控及相关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与事中管控不到位,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部分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上述有关情形均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甚至构成犯罪已被依法判刑。各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深刻认识廉洁从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违法违规严重后果,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切实完善机构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重点业务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持续推进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


【风险警示】


一、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证券公司相关业务承压。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去年以来国内债券市场违约情形愈发突出。自2020年9月起,深圳辖区证券公司承销和受托管理的债券违约金额已连续5个月超过股票质押违约金额。

证券公司承销和受托管理的债券出现违约,虽不属于表内风险,但可能因法律诉讼、举报投诉等给公司带来财产和声誉损失。辖区各证券公司应主动研判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对本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潜在风险做到底数清楚、准备充分。已出现违约事实或违约迹象的风险债券,要尽早形成处置预案、配合有关各方妥善处置,严防涉稳风险。


二、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功能设计缺陷风险。


近期,辖区某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部分交易所成交数据未及时读取。经查,事件原因是该时段委托及成交量较大,触发集中交易系统中的自动限流机制;该机制属于程序内部控制措施,未对券商开放,由开发商负责维护。事后,该开发商已对上述缺陷进行优化,并及时通报了使用相同版本程序的其他证券公司。辖区各证券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时排查集中交易系统委托、报盘、成交、撤单等环节的风险隐患,防范因信息系统固有功能缺陷,引发系统运行异常、影响交易秩序。同时,证券信息技术系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应完善系统管理,健全系统交付机制,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确保信息对称,系统平稳运行。


三、FOF基金投资运作风险。


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个别基金公司未考虑FOF基金净值确认的延后性特点以及大额净申购等因素对投资调整的影响,导致FOF基金产品突破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投资比例且未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到位的情形。对此,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FOF基金管理。一是认真梳理并完善风控系统指标设置,基于FOF基金在净值确认过程中的延后性的特点,提前安排调整预警提示。二是充分考虑调整期间大额净申购等突发因素,在投资运作过程过程中,加强销售部门、风控部门以及基金经理关于申购赎回情况的沟通联动,做好投资调整应对准备;基金经理对于规定的调整时限及调整比例,不能简单“贴线”执行,需要给突发因素预留调整空间及时间。


四、期货公司系统运维风险。


近期,辖区某期货公司客户在日间开市前向公司反映次席CTP系统出现登录故障。经多次排查,公司确定事件原因系主备防火墙同时故障导致客户端无法登录。随后公司启用冷备防火墙,经多次配置调试,故障仍未解决,最终在供应商远程协助下系统于日间收市后恢复正常。此次信息安全事件反映出公司在系统运维方面存在多处不足,一是技术投入不足,导致故障率明显上升;二是实时监控不足,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设备异常;三是运维经验不足,延缓了故障修复进展。各有关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安全,强化风险防范,在保障技术投入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监控,提升应急处理能力,持续提升信息技术管理水平。



当事人: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展亚资本)


事由:展亚资本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者未完成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中易)


事由:前海中易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刘红


事由:当事人刘红为持有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新好)1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46%)的股东。2019年10月15日、10月21日,刘红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博恒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1日,并约定在有效期限内,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019年11月29日,刘红与博恒投资及其他五名自然人共同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2020年4月22日,刘红将持有的全新好160万股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减持。


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一致行动有效期限内以及证监会对全新好立案调查期间,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吴纯路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克奥迪)股票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7月,时任沈阳麦克奥迪能源科技公司总经理、爱启(厦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爱启电气)董事徐某源知悉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投华科)有意向投资厦门企业,邀请时任建投华科总经理单某到麦克奥迪考察并与时任麦克奥迪董事长杨某声会谈。


2019年1月30日,经徐某源协调,杨某声、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与单某见面,杨某声、陈某欣同意建投华科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对麦克奥迪现场调研。


2019年3月18日至19日,建投华科到麦克奥迪调研,分别与各事业部管理层交流,徐某源代表能源事业部参加交流。


2019年4月23日,杨某声、陈某欣等人到建投华科与单某、时任建投华科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某宇等人会谈,建投华科对麦克奥迪业务发展提出咨询建议。会议后,双方均希望进一步沟通建投华科对麦克奥迪的投资。


2019年7月13日,经徐某源协调,杨某声、陈某欣与单某、张某宇在厦门见面会谈,双方就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以及将徐某源作为收购后麦克奥迪的CEO人选等进行探讨,双方同意进一步推进合作。徐某源参与了此次会面的部分会谈,并在接送单某和张某宇的途中了解双方启动了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事宜。


2019年7月14日,徐某源通过微信接收到麦克奥迪和建投华科拟签订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草稿。


2019年7月19日,建投华科与麦克奥迪就建投华科拟对麦克奥迪进行投资事宜签订《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


2019年8月2日,建投华科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推进收购麦克奥迪项目,并决定向母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会商收购麦克奥迪项目。


2019年10月8日,杨某声、陈某欣与单某、张某宇等人在厦门会谈,双方进一步讨论建投华科收购麦克奥迪控制权事项,表达了继续推进合作的愿望。徐某源参与会谈。


2019年11月14日,麦迪控股、香港协励行与建投华科签订《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2019年11月15日,麦克奥迪发布《关于公司主要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麦迪控股、股东香港协励行拟将其持有公司合计28%的股份转让给建投华科,建投华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麦克奥迪控制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7月13日,公开于2019年11月1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5日。徐某源介绍建投华科与麦克奥迪接触,并多次参与双方会谈,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年7月13日。


二、吴纯路内幕交易“麦克奥迪”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纯路与徐某源存在见面和通话联络。


吴纯路与徐某源均在爱启电气任职。2019年11月11日下午,双方在徐某源办公室见面。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吴纯路与徐某源总共通话3次。


(二)“吴纯路”证券账户交易“麦克奥迪”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9年11月13日,吴纯路操作“吴纯路”华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麦克奥迪”99,700股,成交金额694,000元。买入资金来自该证券账户2019年11月11日基金资金拨入400,000元和“吴纯路”银行账户2019年11月14日转入的273,0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分5批清仓卖出“麦克奥迪”99,700股,成交金额1,769,262元,获利1,072,753.76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9年11月14日,吴纯路操作“吴纯路”兴业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麦克奥迪”55,400股,成交金额 384,753元。买入资金来自“吴纯路”银行账户2019年11月14日转入的385,435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后的2019年11月26日,清仓卖出“麦克奥迪”55,400股,成交金额833,770元,获利447,573.97元。


(三)吴纯路交易“麦克奥迪”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吴纯路”证券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二是“吴纯路”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


三是“吴纯路”证券账户在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交易涉案股票的交易量显著放大、买入意愿坚决。


上述事实,有麦克奥迪公告、麦克奥迪、建投华科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厦门证监局认为,吴纯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没收吴纯路违法所得1,520,327.73元,并处以罚款1,520,327.73元。



当事人:夏平


事由: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和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并使用“夏平”“王某”等证券账户情况。


2008年4月起,夏平控制并使用夏平本人及王某、夏某、夏某淳、王某华、杨某、孙某根等24名自然人名下累计2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兴包装)股票。账户组资金来源于夏平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夏平直接作出。


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2014年8月4日,夏平通过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7,397,741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5%。2019年6月6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合兴包装”120,659,746股,首次超过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0%。2020年5月11日,账户组最高持有“合兴包装”144,744,205 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的12.38%。夏平未按照规定于持有“合兴包装”数量达总股本的5%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后,未于每增加或减少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0年6月4日夏平才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兴包装于2020年6月6日公告。


三、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合兴包装”情况。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夏平应当在持股达到合兴包装总股本5%时及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停止交易。夏平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2014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夏平违反规定继续买卖“合兴包装”,累计买入202,831,068股,买入金额1,194,425,180.95元,累计卖出94,095,744股,卖出金额875,057,020.0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夏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夏平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2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夏平处以680万元罚款。



当事人:齐友峰


事由:当事人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奥股份)时任副总经理。于2020年8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金额6447元,又于2020年9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金额5679元。


当事人作为威奥股份高管,将持公司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且该买入行为发生在公司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处罚:鉴于违规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青岛证监局对齐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行家点评

上海证监局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审慎经营、未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合规风控管理缺失等违规行为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拟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尔勒滨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新疆证监局对刘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申万宏源西部库尔勒滨河路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也受到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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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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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

仿冒信息

中金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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