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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布发票新规:要开发票,请先付款(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8-11-24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在很多行业,经常会遇到客户说,你先把发票给我们开了,等下个月我们再付款,这种情况不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属于虚开开票,并把虚开的发票做账的,抵扣税款的,可能会涉嫌违法,因为刑法把虚开发票也定罪量刑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财务中间人虚开发票的情况 ,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不管懂法不懂法,有没有收取好处费,一旦发生这些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会受法律制裁的。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切实注意这些方面,以免好心办坏事,涉嫌违法犯罪。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法律风险需警惕!

来源:张旭俊、法律风险等,感谢。


      企业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很普遍。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而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有很多,在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利用法律空子,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因此,为使企业成功规避风险,特对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


直接证据即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由于发票是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种类,因此发票属于直接证据。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二、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出卖方仍然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该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交付凭证需要慎重保留。


此外,作为购买方,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先开票后付款,更要当心!

三、交易习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纳


在发生纠纷时,不少企业一般以交易习惯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抗辩理由存在很大问题。比如企业去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开具相关发票,这才是一般交易习惯。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因此,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交易习惯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以下条文可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相关案例分析


成都成X实业公司是青白江区的一家建材经销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成都中X实业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X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中X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X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等。而中X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则是成广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


原告成X公司认为:在与中X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中X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目前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证据。


被告成都中X实业公司则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就是这3份全额的销售发票,成X公司已为我们出具了全额的销售发票就是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X公司应当清偿货款及利息。中X公司当即表示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即为,中X公司手里持有成X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上表明的全部金额即为中X公司的付款总额。公司没有拖欠成X公司的货款。


2003年1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中X公司未付清钢材款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驳回了成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支持中X方面的说法,成X公司应对“没收到82万现金”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认为成X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经验及发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购货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确认中X公司已付清货款。

五、风险防范及对策


1、订立完善的合同作为证据。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


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方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2、未付款相关证据的保存。

如果可以,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还没有付”,或者是由对方签字“货款未付”。


可参考这个范例: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也可可在买方索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付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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