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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留置孕妇案 | 零容忍”背后的诡异管辖

刑辩前沿君 刑辩前沿 2022-01-23

牡丹江孕妇被违法留置、非法拘禁事件受到关注,该位名为李继阳的孕妇刚经检查确认怀孕后,即被黑龙江省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跨省抓捕,连夜留置于“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长达近两月,期间遭受了长时间的高压审讯、无数次的威胁辱骂、诱导恐吓,艰难的孕初期被折磨得生不如死、精神崩溃。


这段经历除让人无限同情、悲愤交加外,也不禁令人生疑:办案人员为何要向一位手无寸铁的普通孕妇使用“非常手段”?为何如此疯狂必须得到其有罪供述?该名孕妇又为何被跨省带至牡丹江市?

 

疯狂审讯、违法留置的背后,是一桩黑龙江省“零容忍”的“大案”。

01

辞职的副市长  外逃的“贪污犯”

2020年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直指“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2020年9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对李传良立案调查)

随即,多家媒体反应迅速,大肆宣传“外逃贪官名单上又多了一个耻辱的名字”。看似“一锤定音”的官方通报与铺天盖地的媒体报导,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一时间喊打喊杀声四起。如此影响,亦与李传良其人密不可分。


据公开资料,李传良,在任期间主要从事财政工作,其履历十分耀眼,毕业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83年起任职于鸡西市财政局,直至2012年担任鸡西市副市长,2014年入选鹤岗市副市长。多年来,李传良始终奋斗在财政工作一线,这位“一笑就满额头皱纹、看着就特别憨厚”的财政局长、副市长,工作作风细致踏实、手腕强硬,在其带领下,鸡西市财政收入连年出现“首次突破XX亿元大关”,收入增幅位列全省第一,革新了地方发展史。李传良态度鲜明地反对腐败,极为重视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鲜明的个人特色、强硬的工作风格、优异的实干成绩,被当地干部群众一致认为是“防止贪污腐败的一道铜墙”


然正是这样一位政治前景一片大好、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在2014年入选鹤岗市副市长不久后,即辞官从商。此番再度进入公众视野,“铜墙铁壁”却成为了外逃的“贪污犯”,令人唏嘘。

02

诡谲的政治斗争  神秘的官场潜规则

坊间一度传闻“李传良案,并没有那么简单”。细究李传良的政治生涯与同侪在位史,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恰巧可以印证传闻,甚至还可得以一窥神秘的官场“潜规则”。


据搜狐网报道,李传良在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副市长期间,与新调任的鸡西市市委书记许兆君交恶。起因是许兆君在春节期间携家人出游三亚,攒下巨额消费发票要求李传良配合报销,被李传良以“财政困难”为由断然拒绝,许兆君倍感难堪便“动了双规李传良的念头、并着手秘密调查”。


或许是李传良感受到了直接领导的“注视”,又或许是许兆君被拒绝后仍过于肆无忌惮,自2013年起,李传良便多次向时任黑龙江省省委书记、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实名举报许兆君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2014年中央巡视组进驻黑龙江省时,巡视组就对李传良举报信息极为重视,多次安排专员与李传良详谈,反复核实举报线索。2014年8月17日,中纪委发布通报:“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许兆君(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9月5日,许兆君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由此可见,李传良举报属实,而非空穴来风、诬告陷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李传良的实名举报名单上,还有两位与许兆君关系极为密切的干部——杨某某、杜某某。


李传良曾实名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杜某某在鸡西升职,正是受到时任鸡西市市委书记许兆君提拔,两人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在许兆君侵吞国有资产一事中,杜某某作为分管领导利用职权、大开方便之门;杜某某违法将鸡西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看守所等“黄金地块”分包给许兆君及其利益关联方开发等等。


李传良亦曾实名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杨某某青云直上、仕途坦荡系受到许兆君的“特别关照”。而在李传良辞职经商后,其与杨某某间还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李传良举报称其辞职后,与朋友合伙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了某地块,然动工前夕,杨某某以修建监察委大楼前通行道路名义占用该地块,导致李传良经营开发项目至今仍处于停工状态,使其承担巨额亏损。


在李传良看来,许兆君、杨某某、杜某某三人属同一政治站位的“同一派系”,而其多年来坚持不懈的举报是致使许兆君落马的重要动因,故无论是基于对老领导、老上级提携之恩的感念,还是出于对自身亦被长期举报的忌惮和报复,杨某某、杜某某两人对李传良自然是恨之入骨。

03

无辜的亲友  被“株连”的全家

或许,从政多年、深谙官场之道的李传良的担心,正如当年他的举报内容一样,并非空穴来风。


在李传良辞任六年后,黑龙江省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与其共同实名举报的原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处长刘某弢、原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及总会计师刘某,现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李传良的至亲如其女儿李继阳、女婿修某、亲弟李传某、亲妹李传某、未婚妻傅某及其家属等多人,亦被陆续采取强制措施,历经监察留置、刑事羁押等。


在李传良一家“抄家灭门式”的办案过程中,有两点尤为“细思极恐”。


其一,黑龙江省监察委向黑龙江省公安厅移送李传良多名至亲的犯罪线索时,就提出“建议指定由牡丹江市公安机关管辖”,随后,省公安厅果然接受此建议,顺水推舟将全部相关案件指定至牡丹江市公安局,由牡丹江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活动。而前文所提到的李传良长期举报的杜某某,正任牡丹江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换言之,被举报人杜某某领导侦查了举报人一家的刑事犯罪案件。


至于李传良实名举报的另一干部杨某某现任牡丹江市政法委主要领导,负有宏观指导、协调、监督牡丹江市及辖区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之责。至此,举报人一家老小的案件,全部掌握在了被举报人手中、完全置于被举报人的控制之下。


其二,据悉李传良多名至亲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犯罪事实为帮助李传良转移犯罪所得。而该罪名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若“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的,至少应当“查证属实”。这也就是说,只有查实了李传良构成犯罪,李传良的多名亲属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之可能。但从客观上来说,李传良尚未到案,且其早于2014年辞职经商,即便存在其向家属赠与财产的事实,目前也很难查明家属获赠的财产是否系李传良犯罪所得。这也就不难解释监察机关个别办案人员为何违法留置孕妇,威逼利诱务必取得有罪供述。


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社会在正式的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为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李传良多名至亲涉嫌犯罪,在法律明文规定层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刑事诉讼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基于牡丹江市公安局、政法委主要领导与李传良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牡丹江市公、检、法就因应当整体回避而不适宜管辖相关案件。即便是在“潜规则”层面,为最大程度地避免“政治潜规则”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于情于理,牡丹江市及其下辖地区的审判机关均不应再审理关联案件。

 

当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摄制的专题片《零容忍》正在热播中,该片反映了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但“零容忍”不应当仅限于明显违法的贪腐犯罪分子,“零容忍”更应当是对假借反腐高压之势、施行明争暗斗政治潜规则、大搞泄私愤式株连行为的零容忍,更应当是对任何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公权力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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