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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玉|请用良心和良知办案,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芜湖案之张功辉一审辩护词

刑辩前沿君 刑辩前沿 2022-12-23

芜湖案是安徽省繁昌县法院正在审理的谢留卿等63人涉嫌诈骗罪案的简称。因其开庭审理地点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又因芜湖市公安局参与了该案的大抓捕、芜湖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早已将此案作为其政绩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讲过,已波及整个收藏品行业,乃至艺术界、文化界和经济领域。在高层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频发之际,知名法学教授何兵、徐昕领衔的辩护团队倾力加入。该案获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被称为芜湖案。

该案缘起于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和一名客户之间的退货纠纷。中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留卿自2007年起便开始公开销售各类收藏品、艺术品,中金公司是收藏品行业内颇具名气的民营企业。

在中金公司的众多客户中,一名叫陈先进的收藏爱好者要求退货,理由仅是因为其生活困难,想要将收藏品退回变现。中金公司与其交涉后,不仅同意其退货,而且还先将首笔退款10万元打给陈。可陈并未依照约定将其收藏品退回,而是转身进了公安局的大门,称自己被诈骗了。

这起报案开始并没引起繁昌县公安局的重视。但在2017年,繁昌公安先是远赴许昌跨省“学习先进办案经验”,而后又“调动”芜湖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最终无视《刑事诉讼法》中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之规定,一次跨省抓捕近200人。芜湖当地官方称此案为特大电信诈骗案。

繁昌县检察院任命该院主管刑事业务的副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副科长等为成员的县里史上最强的公诉团队,制作的起诉书明确指明认定中金公司销售的收藏品系虚假产品。

产品假不假,鉴定便可知。但此案检方一直没有鉴定其真伪,而是不断的认定其价格。检方前后共提供了三份价格认定结论书,前两份结论书因所依据的专家鉴定机构系非法组织,已被撤销。此次庭审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第三份价格认定结论书(芜价认定[2019]310号)。但在法庭审理阶段,检方当庭表示涉案的收藏品系真品,只是价格过高。围绕着这一主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内容涉及到行业特点、国家政策、司法程序、法律制度、道德伦理……可谓精彩纷呈,不可不读!

本网今天全文刊载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玉律师的辩护词,供大家学习。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人民陪审员、尊敬的执勤法警、尊敬的律师同仁、尊敬的终将获得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尊敬的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尊敬的旁听公民、需要深刻反省的出庭公诉人: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功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功辉被指控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详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本案的本次庭审活动,坚定地认为我的当事人张功辉无罪,本案63名被告人无罪。
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非常期待公诉人回应在质证时对公诉人的质问,公诉人应当回应,也必须回应。当然,这些也是法庭应该查明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这一规定内容本案多名辩护人在庭上宣读之后,公诉人马阳艳依旧回应辩护人,辩护人无权质问公诉人。可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白纸黑字地客观存在在那里,辩护人希望马阳艳检察官认真学习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希望马阳艳在庭上回应辩护人以下问题。因为,公诉机关发表公诉词时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
(一)2019年12月24日下午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的十五页证据材料,是什么时间拿到的?是什么时间移送到法院的?你们觉得是否及时?你们觉得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你们在法庭出示?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版《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
这些证据是何时收集,何时移送,可以判断公诉机关是否及时移送。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多名辩护人已经对这些证据没有及时移送提出异议。审判长迄今未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当然也就无从判断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这十五页证据材料的的形成时间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公诉机关确有必要向法庭说明为什么在2019年9月29日形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019年10月23日形成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已经移交法庭的情况下,形成于2019年4月的证据材料没有移交法庭。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公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庭是不应当允许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出现的。这些证据是违法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五份情况说明的第一份是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官陡派出所出具、第二份是南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第三份是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第四份是芜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出具,第五份是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出具。五份情况说明有不同的七个不同的印章,分属六个公安机关。并且这六个公安机关均不是本案侦查机关。他们为什么可以介入本案调查?第三份和第四份情况说明中记载为在芜湖市女子看守所进行讯问,他们持有的是哪个单位的提讯证?你们觉得不是提讯单位的人员进入看守所提讯,看守所是否应该允许他们进入看守所提讯?这种提讯是否合法?
辩护人注意五份情况说明的行文内容大同小异,除了时间、地点、审讯人员之外,内容相同,同时注意到第二份到第五份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不是太符合常理的位于文末的左侧,一般在最后一行的右侧。该五份情况说明形成于2019年4月1日、2日、3日,时间相同或相近。辩护人合理怀疑这七个单位的办案人员用同一电子文档修改形成五份情况说明。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三)再次发问本案是不是应该同步录音录像?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提交到法庭有什么坏处?
辩护人请求你们将同步录音录像提交法庭,让那些污蔑繁昌县人民警察违法取证的被告人闭嘴好不好?
(四)陈燕婷的笔录材料、住院病历为什么是复制件?为什么没有调取程序方面的证据?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注明的的繁昌县公安局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明细表你们见过没有?明细表中对被鉴定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没有表述?
我们看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繁昌县公安局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文号是2019年3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文号也是2019年310号,为什么繁昌县公安局的文号会跟《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文号一致?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宣读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内容为:“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当中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那么,繁昌县公安局提供的明细表到底是什么内容?这就出来下一个问题。
(六)《价格认定结论书》所附的价格认定明细表中规格型号一栏中的伪品的认定等内容是在协助书和明细表中有没有这样的表述?这种伪品的认定是哪个部门哪些人做出的?
也就是公安机关在委托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已对作品真伪是否作出认定?到底是哪些机构做出的认定?抑或是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作品真伪做出的认定?这就出现其他辩护人所讲的价格认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能力的问题。这一方面其他辩护人已经充分论述,本辩护人认可他们的观点不再赘述。
(七)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证书现存何处?提供给价格认定中心的为什么是复印件?这样的复印件能否确认其真实性?能否作为进一步鉴定的依据?
(八)本案的鉴定人是达成一致意见还是有不同意见?你们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进行审查?是否有异议?
骆检察长当庭认可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但是,讲需要增加一个括号,是特殊的鉴定意见。辩护人认可骆检察长所讲的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的意见。但,需要提醒骆检察长的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发现这样的括号。
《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辩护人提出的上面的问题公诉人不能回答,辩护人有理由认为你们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如果已经审查出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依旧无视证据违法,将这样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要求追究63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公诉人已经涉嫌故意犯罪了!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了!
(九)繁昌县公安局将价格认定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7月28日的原因?2017年7月28日在案各被告人有没有销售行为?
辩护人认为,即使价格认定书合法、真实,认定结论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二、本案的物证、电脑、服务器、照相机应当移交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人又详细审阅了2019年10月的补充证据卷4,发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末尾确实有三个签名,分别是指挥人员、侦查人员、记录人,侦查人员与记录人是一人。还有一个问题是《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首页上记录人是叶青,你们看一下签字的人是谁?是侦查人员程欣。我们没有看到法律要求的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我们没有看到法律要求的不签名的原因说明。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没有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也没有说明不签名的原因。这是违法的。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的电子数据没有全部调取。所以,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想要进一步审查,请求将保存有电子数据的电脑、服务器、照相机应当移交法庭。
你们把这些电脑、服务器、照相机拿出来,提取电子数据后,把录音放一下,让这些不认可自己诈骗的被告人闭嘴好不好?
关于物证到庭的问题,不再赘述。
三、本案认罪认罚的各位被告人是否是心甘情愿的认罪悔罪需要查清。因为这些人是否构成犯罪,影响到本案是否犯罪集团,影响到我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曾请求法院允许辩护人向各被告人发问,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辩护人认为大量的新证据出现在法庭,允许辩护人通过发问的形式对证据进行核查,这样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
我还想请问公诉人你们是否听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上怎么讲的?
郑晶晶讲:不知道怎么骗人了,你们说什么我都认了行了吧?钱也退了,反正已经关了两年多了。我自愿认罪。罚款我也交了,给从轻处理的机会。愿意接受任何惩罚。算了,不讲了。
陈丹讲:我不知道怎么欺骗他人了。觉得对不起孩子、对不起家庭。我不敢要二胎,这个孩子的前途我已经不能保证了。我是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
王文迪哭着说:我是认罪认罚,我是普通员工,不知道是假货,不知道卖贵了,这次来开庭孩子高烧不退,一直在住院,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审判。
庭后,辩护人在一起聊天时,很多人都说听了这些,差一些落泪了。
我想请问公诉人你们在让这些可爱的被告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觉得他们心甘情愿吗?是不是像在法庭上一样,流着泪讲,我认罪认罚!这是不是悔恨的泪?还是委屈的泪?
我想请问你们有没有问一下他们,他们觉得自己骗了谁?有没有问一下他们的公司是不是诈骗犯罪集团?有没有问一问他们他们是否知道公司是诈骗集团依旧为犯罪集团提供帮助?
在这里,我要表扬一下我的当事人张功辉,他说他无罪,他认罚。其实,所谓的认罪认罚的这些当事人是不是也是这样的?他们也是觉得无罪,在看守所实在是呆够了,情势所逼,认罚吧!
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及辩护人的有罪辩护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辩护人也见到过法院对于辩护人有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无罪的案例。
四、请公诉人及法庭注意,本案违法扣押的收藏品中价值670余万元的收藏品不知去向。
辩护人在此不赘述。
五、本案如果认定63名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除我的当事人张功辉所在的北京办事处之外,中金公司的其他办事处人员均构成犯罪。收藏品的创作大师、产品生产厂家均构成犯罪。
可爱的公诉人,你们注意到没有?我们是不是建议一下繁昌县公安局抖擞精神,新的一年再创辉煌?
六、我的当事人张功辉在交易流程中的作用。他们只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去配送产品。
就像今天在法庭的辛苦的法警们,他们只是按照审判长的指示将各位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带离法庭,从看守所接送各位被告人。辩护人也讲了这是一个假案子,是一个冤案。如果本案冤判,事后平反。错案追究的时候,会追究他们的责任吗?张功辉等市场部(配送部)人员的作用不是跟这些法警的作用不是一样吗?
即使退一万步讲,本案中有人实施诈骗活动,张功辉等人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不需要再发司法建议了吧?我真的不是威胁法院,真的不是威胁检察院。
吴俊律师说得好,如果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公诉人,你们认为你们这样的指控还是站得住脚的吗?总书记说过,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我要求我们所的律师做律师先做人。我想,我们检察官和法官对这种道德方面的要求应该更高才是,对吧?我请求我们的检察官深刻反思一下,你们是不是摸着自己的良心办案?案子如果判决有罪,这些人被送进大牢,你们能安睡否?
本案所有被告人无罪,请在无罪判决前先行为他们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他们回家过年吧!让我们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吧!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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