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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湖北省法学会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联合创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已于2021年9月正式创刊发行。《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民法典实施》《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专家风采》《探索争鸣》等栏目,并将陆续推出更多具有原创性的成果,力争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法学期刊。


杂志


目录


内容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问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吕忠梅  

内容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进入立法机关工作计划,理论研究为立法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撑与具体编纂方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坚定的政治基础和强大的理论武装,有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对编纂环境法典提出的现实需求,有环境立法矛盾冲突、缺乏体系性而产生的环境法典编纂内生动力,有多年环境立法及法典化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为编纂环境法典奠定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可在行政立法领域法典的基本定位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以法律关系为技术工具,选择“适度法典化”模式,构建“总则——分编”框架结构,确定规范内容。

关键词 环境法典 编纂条件 核心价值 编纂模式 基本构想

历史视角下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再体系化功能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吴凯杰

内容摘要 如何通过编纂环境法典完善环境法体系是当下推进环境法治的重大课题,但环境法体系化的实践探索其实早已有之。我国环境立法受国外环境立法趋势影响,在早期就萌生了体系化意识,并随着环境立法数量增长与范围扩大不断发展演进。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化历程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呈现为“基本法—单行法—基本法”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作为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最初制定与历次修改均具有体系化意义,旨在引领与回应环境单行法的创制和修改,但面临规范内容、体系效力、模式定位等方面的固有局限。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环境法典编纂应当发挥再体系化功能,以扭转碎片化发展趋势为目标定位,正视过往体系化历程的成就与不足,承继与超越环境基本法模式下的体系化成果。

关键词 环境法典 环境法体系 环境基本法 再体系化 碎片化

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构建理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周骁然

内容摘要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作为未来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在整体环境法典中扮演着生态环境信息“收集器”的重要角色。确立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规范设计方案,需在全面梳理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揭示其与环境法典编纂目标间存在抵牾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所承载的,为生态环境利用行为监督管理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信息保障的外部功能,以及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共享性的内部功能;进而分别以制度功能和适用领域为类型化依据,确立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纵向和横向类型体系;最终运用“提取公因式”以及“设置授权规范”等立法技术,形成由“总则编中基本制度规范”、“分则各编一般规定中的共同性、一般性规范”和“分则各编具体规定中的具体性、例外性规范”组成的多层次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设计方案。

关键词 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信息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具体适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之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了部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对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惩罚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维护市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适用各类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范,首先是要确定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其次是要准确确定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最后是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在计算倍数的范围内,酌定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当前,法官在裁判中,混淆侵权惩罚性赔偿与违约惩罚性赔偿界限的较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应当特别引起重视。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惩罚性赔偿 计算基数 计算倍数 具体适用

民法典担保人资格的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高圣平

内容摘要 担保人资格的判断主要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入手。自然人充当担保人不以代偿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担保人资格,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代理设定担保时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法人充当担保人应当遵循内部决议程序规则,相对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越权担保之下,若相对人非为善意,担保合同的效果不归属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依其性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例外肯认以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公益设施以及其他非公益设施作为担保财产。非法人组织具有担保人资格,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作担保人时,视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视法人的具体类型而定,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的规定。

关键词 担保人资格 公司担保 代表权限 法人分支机构

民法典背景下再论商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与厘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建伟

内容摘要 商法的基本原则之提出并予以恰当规范,乃是论证《商事通则》抑或《商法典》立法工程的基础之一。学界提出的商法基本原则群的具体构成很不统一,究其原因是没有形成科学的统一判断标准。探寻商法基本原则,需要厘清“商法基本原则”与相关范畴的区别,并以商法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为依据,辅之以价值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并付诸科学的统一判断标准进行检验。依赖真理性、基础性、全程性、表征性、国际性等五项判断标准,可以得出结论: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区分的商法基本原则具有唯一性,也即营利性原则,包括营业自由与确认、保护营利等子原则。

关键词 商法基本原则 商法理念 商法价值 判断标准 营利性原则

中国特色行政审判理念的新发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章志远

内容摘要 我国当下行政审判实践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在行政审判基本理念上逐步形成共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当立足法治国家建设战略全局,准确把握行政案件数量增长与回落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工作绩效评价从数量增减型模式向结构均衡型模式转变;应当回归《行政诉讼法》立法原意,准确把握诉权行使保障与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兼顾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法治一体建设的政策需要;应当立足司法与政治有机统一原理,准确把握监督行政与支持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树立寓监督于支持、监督就是最大支持的观念;应当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类型,准确把握法院主导与多方协同之间的辩证关系,善于将体制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应当在充分尊重立法精神和适当兼顾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之间的辩证关系,寻求行政争议能够获得实质性化解的长远之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不同理念的争论与统一,能够促使其在新发展阶段轻装再出发,助推法治国家早日建成。

关键词 行政审判 案件分布 诉权保障 监督行政 依法裁判

立法法释义学的理论建构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建学

内容摘要 《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的立法体制伴随着改革进程不断完善,其间还经过了2015年《立法法》修改,通过基本法律来规范立法活动的意图日益明显。与此同时,立法学研究逐渐聚焦《立法法》并关注对该法进行规范释义,这种视角在未来立法学研究中将更为显著。与传统立法学研究更多偏向立法对策或建议不同,立法法释义学主要阐释《立法法》条文的规范内涵,从而明确立法规则和界限,最终发挥约束和控制立法活动的作用。在《立法法》进入下一个20年的起点,有必要明确提出立法法释义学、立法法教义学或立法法学的概念。立法法学主要采取释义学方法,基于《宪法》解释《立法法》,致力于发展系统、融贯和动态的立法规则体系。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学 法教义学 依法立法 法律解释

如何提炼法理?——西方法哲学路径与启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玉双

内容摘要 对法理的研究是当代法理学实现转型的一次重要契机,西方法哲学同样也可以基于法理概念进行思想史梳理和理论重构。根据法理的凝结和提炼程度,可以将西方法哲学发展历程总结为前法理时代、泛法理时代和法理时代。前法理和泛法理时代是法理的孕育和凝结期,法理时代是法理的高度凝结和提炼期。法理的提炼需要释放法理的概念层次和方法论区间,将法理概念建构为一个复杂多层次的命题群,展现出法理的理论、理性、理由和理想四个层次。虽然西方法哲学路径下的法理概念之提炼具有语境性,但也是建构性的普遍智慧,包含着二阶方法论反思意义、凝聚性的实践知识与原理和解决实践疑难的价值方案,对中国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法理 西方法哲学 法理时代 方法论

法律科学与社会学

德国刑法学家、刑法史学家、法哲学家 [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  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雷磊  译



内容摘要 法社会学是法教义学最主要的辅助性学科。在制定法适用过程中,法社会学要研究制定法通过个案会对社会生活引发或适于引发哪些效果,因而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目的探究的前提。当出现法律漏洞时,法社会学有助于在制定法的门槛内发现新的法源(自由法)。在脱离法律的司法裁判场合,要通过社会学的方式探究社会生活事实,继而基于价值判断来认知这些事实,将其转变为(自由法)规范。社会学对于事实发现也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主要体现为利益衡量和利益比较。然而,法学不可能被社会学所取代,作为事实性科学的法社会学必然要受到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法教义学的概念引导和体系建构,才能提供规范性主张。总之,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

关键词 法社会学 法教义学 目的探究 事实发现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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