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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9012年了,还有人觉得导师抢第一作者很正常?| 大家来找茬 No.8

C计划团队 C计划 2022-04-26

大家来找茬

No.8 第八期

写在前面


欢迎来到C计划互动栏目“大家来找茬”第八期

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目不暇接,公共舆论汹涌澎湃,但其中却充斥着各种谬论、偏见。你是否已经具备火眼金睛,能敏锐识别出公共言论中的逻辑谬误?

今天的找茬,我们关注谷大白话的署名权纠纷。事情不大,却非常典型。为作者、译者署名,是对他们劳动的基本尊重。而互联网时代,要维护原创者们的权益,却不是那么容易。来看看围绕这期纠纷的诸多言论,它们究竟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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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是欢迎你先答题,再戳解析~最佳读者分析,我们会在下一期的找茬推送里公布!


全文共 3472 字,阅读需 9 分钟。


发生了什么


@谷大白话是拥有1200万粉丝的微博大V,翻译外国视频,以高产有趣而出名。2019年1月3日,微博用户@a土人发微博称,在上个月出版的国外小说集《天才打印机》中,@谷大白话侵犯了她和两位朋友的署名权。在该小说集的17个章节中,尽管她和朋友负责翻译了16个章节,在书最终出版上市之后封面和版权页显示的译者只有@谷大白话一人,而@a土人被署名为助理译者,还有两位译者完全没有被署名。


@a土人是长期与@谷大白话合作的欧美影视翻译剪辑人士,本身有约23万微博粉丝。据她介绍,她是@谷大白话的微博账号的视频翻译者之一,近三年时间提供了超过1200条原创翻译视频。其定位,并非@谷大白话的枪手,而类似于团队成员。

在@谷大白话微博账号上发布的视频,@a土人均未署名。但她并未就此不满。


引发她抗议的,是一本正式出版物。@a土人称,她与其他译者,并未就此书的署名问题与谷大白话本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任何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乃翻译者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在这本译作上署名,是@a土人的正当权利。但@a土人表示,在完成大部分书稿翻译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她仍没有得到正式署名,仅在谷大白话自我介绍之后被称作“助理译者”


随后,一些大V纷纷站出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谷大白话也作了回应。最终,谷大白话与出版社沟通,决定去掉自己的署名,交付所有稿费给土人及其朋友,让土人及其朋友与出版社重新签订合同、走出版流程。


尽管最后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但事态发展过程中的诸多言论,却充斥着各种逻辑错误。我们在此筛选出三类典型言论,你能察觉中其中的问题吗?

欢迎在留言中写出你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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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找茬


A “我是好人,我对她很好”

谷大白话第一时间以一篇长文对土人作出回应,共有九条。这九条回应主要表达了三个内容:

第一,介绍两人交情:我们交情深,是朋友,我对她很好,周围人都知道我对朋友厚道。

第二,介绍两人的矛盾:一是我曾想提携她多面向发展,但她能力志向不在此,还是选择做个翻译;二是她想做明星专访我没法带她去;三是我对工作严格、性子急,遇到翻译出错时会“不开心”。

第三,解释署名权纠纷。一是关于视频翻译不署名,是一开始口头说好的,不存在“剥削”;二是关于《天才打印机》没署名,不是我剽窃或贪财。一开始没署名,是我想当然按视频类型合作走,后来沟通后仍未署名是出版社的流程问题。(详见截图)


你觉得这个回应,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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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场署名权纠纷,谷大白话确实在积极解决问题,在外人看来也有着解决问题的诚意。

然而就这篇回应来看,却不见得高明。

整篇回应,谷大白话想表达的核心意思是什么呢?他承认未给土人署名这件事做错了,他想论证的是,做错了并非因为自己故意剽窃或贪财

怎样才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剽窃呢?谷大白话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一开始不给土人署名是可以被理解的误会,沟通后仍未妥善署名是出于客观障碍。

而在九条回应中,只有几乎放在最后位置的第八条与此相关。其余九分之八的内容,全是不相关的信息。

但在公共讨论中,使用这些不相关的信息,其实是有微妙的用处的。为什么要讲交情?这是在暗示,我是个对朋友厚道的人,所以我不会剽窃。为何要陈述二人有些小矛盾?这又在暗示,土人的“爆料”动机不纯,因为小事记恨谷大白话,借机报仇。

然而,到底有没有故意剽窃,光看一个人既往如何对待朋友是远远不够的(生活中有太多暗地里“插朋友两刀”的案例),需要就事论事的澄清“剽窃”指控背后究竟有无误会;而土人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与判断是否故意剽窃更没有直接关系,依然要就事论事地看土人提供的证据能否做实她的指控。

因此,作为吃瓜群众,在围观任何热点事件时,一定不要被这些不相关的信息误导,一定要就事论事分析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

可惜,谷大白话对“剽窃”“贪财”的辩解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他解释最初为何不给人署名,原因是自己“想当然”的沿用了视频合作模式。换句话说,在他的理解中,用自己的账号发布视频不给合作者或团队成员署名的行为,本身就是正当的、可以理解的。但事实上,根据《著作权法》,即便翻译视频是职务行为、合同约定著作权归谷大白话团队所有,作者依然享有署名权。在实际中,团队成员放弃署名,这样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却往往是双方权力结构不对等的产物。默认这种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安排可以延续到所有的合作中,其实就是对原创作者缺乏应有的尊重

而在土人抗议、沟通后,依然未妥善署名,谷大白话甩锅出版社,强调是流程带来的客观障碍。遗憾的是,土人此前并没有获得过流程方面的解释(土人提到,“他当时答应解决署名问题,但之后并未与我继续沟通并告知我解决方式)。不过,谷大白话经过后续努力,解决了流程问题,真正的译者可以与合作社重新签订合同,此事姑且算是有相对圆满的结局。




B “导师都是第一作者”

除了谷大白话的回应,一些微博大V也跑来发表意见:

“为啥发表论文,明明是自己的研究成果,却是导师排第一作者?”

“科研怎么样,够清白了吧?你们管自己导师叫啥?老板是吧?‘剥削‘你们还不是跟用劳工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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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署名尚且这样,翻译界何必如此苛责?

这句话背后,其实有一个类比论证

前提1:学术论文写作比团队翻译作品更严谨

前提2:学术论文里将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是正常的/学术圈“老板”(导师)剥削学生是正常的

结论:团队翻译中将大V作为作为主要作者是正常的/大V剥削团队成员(合作者)也是正常的


这个论证质量如何?

首先我们看看前提的“可接受性”。这里的“正常”,可以有两种理解。一个意思,是常见的、普遍的,人人如此很正常;另一个意思,这样做是“正当的”。但无论用那种理解,前提2都不成立

不可接受。

学术论文中,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真的是一种常见的、普遍的现象吗?根据学术论文的规矩,一般是实验的实施者和执笔者作为第一作者,设计者(指导者)如导师或科研团队可作为通讯作者。让导师做第一作者,并非“惯例”。

但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导师,侵占学生学术成果,将自己作为第一作者——可是这样的现象叫做“正常”吗?这恰恰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并不是正当的。




C “她就是想炒作!”

"当枪手(指@a土人)还要名利双收?"

"事前不说事后说,不过想炒作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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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言论,是非常典型的诉诸动机

正如我们上文所说,谷大白话是不是恶意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就要就事论事看指控者土人究竟提供了什么证据。她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并不相关。

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其实是很难揣测的。这里的评论,揣测土人的动机是想炒作、想名利双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揣测动机时,人们很容易犯下“简单倒推”的逻辑谬误。

关于简单倒推,我们在前几期找茬里遇到过。

如果一个人想要炒作,她可能事前不说事后说。

她现在事前不说事后说,我们能推出她一定是为了炒作吗?

完全有可能因为她事前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事后双方的矛盾才激化呀。忽略其他可能的动机、原因,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咬定当事人必然为了某种动机行事,是典型的论证不充分



这些谬误你都看出来了吗?欢迎把你自己的解析写在留言区,我们会从中选出最佳解析送出一个批判性思维的小书哦~


上期最佳留言

(回顾上期权健反扑者的逻辑谬误,请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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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小雅、孙佳怡

编辑:蓝方

排版:赵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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