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期房烂尾,房贷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无需偿还,可以诉讼实现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些年,经济持续下行,连火了几十年的房地产市场,受到了经济下行和行业天花板的双重压力,不断传出很多全国性房产企业暴雷的新闻。

与房价下降所购房屋价值贬值相比,更惨的是那些通过预售买了暴雷或接近暴雷房企楼房的购房者,面对已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而实际交房遥遥无期的局面,每个月还要按时还着房贷,真的是处境两难。

这样的两难局面,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呢?在网上,基于此类遭遇者的需要,不时的就会在自媒体上冒出一波的标题,诸如“期房烂尾,开发商未如期交房,房贷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房企)烂尾,购房人怎么办?最高院判例: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等等的文章,惹得陷入困局的购房者纷纷看到了希望,对文章转发了一波波。

这些文章,转发的都是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某某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建行青海分行请求王某某等三人归还剩余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明确亮明了审判态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不能交付房屋而致购房合同解除的,应该由开发商对贷款银行承担返还购房本金及承担利息赔偿责任,购房者不再承担剩余贷款本息偿还责任,而且可以从开发商处要回已付的购房款,要求其承担给自己造成的银行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如此的裁判说理及裁判标准,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是符合基本法律规定和基本社会情理的。购房者本没有错,因开发商的原因按照合同收不到房子,因贷款银行监管不力造成贷款没有用到楼房建设,却因这两者的错误不仅收房遥遥无期,还要背负贷款利息。

奈何,这样的判决内容,是否能落实到现实中的司法诉讼呢?

梳理裁判文书网上有限公布的部分购房者起诉逾期交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的案例会发现,行使解除合同期限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或合同约定;虽逾期交房但诉讼时已具备交付条件,要保护合同稳定性;虽未达到交房条件,但开发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购房者;购房合同未约定逾期交房可解除合同,可主张违约金弥补购房损失;疫情影响......都成了法院驳回购房者诉讼请求的理由。

能够获得法院受理进而有个判决结果的案例,还是少数,更多的此类案件,被以各种理由挡在了法院立案之外。“北京青年报”今年7月份报道过一个此类案例,购房者买到了烂尾楼之后,解除合同无果,要求银行停贷停息也不能,只能私自停贷,却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故将银行诉讼至法院,案件开庭后尚未审结。购房者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到法院起诉银行,是因为“什么办法都用完了”,还有2期200多户业主也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未予立案

因为此前写过几篇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例,不少网友找到烟语君咨询此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烟语君每次都如此的答复他们:此类问题,先要搞清楚的是当地法院是否立案,如果不予立案的话,再讲法律规定,再拿最高法院的判例,再委托律师代理,也是白搭。

诚然,房地产市场关系社会经济影响面重大,放在地方上也是涉及稳定的问题,故很多地方法院采取了慎重受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告知当事人,即便判决了合同解除,也无法执行,还不如回去等待可能性的交房。可是,如此的司法做法,又该如何看待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的裁判执行力呢?

再有,些法律自媒体包括一些律所的公众号,不能动辄就写出一些“××烂尾,购房者应该怎么办?”、“最高法院裁判”、“购房者无需还贷”之类的普法文章,考虑过能否具有现实操作性,及会对购房者造成的影响吗?这是不负责任的!

作为一名负责任的法律业者,不仅要告诉潜在的案件当事人法律规定,还要告诉他们现实的司法状况和当地法院的司法态度。不能不去了解,或明知法律规定得不到现实支持,却撰文告诉购房者会获得“判例”结果,告诉当事人去发起诉讼,给造成当事人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越来越少,社会民众少了自己可以查询一手司法裁判标准的渠道,遇到纠纷,更多的需要靠网上可以找到的法律自媒体文章和询问法律业者获得相关帮助。因此,法律媒体的严谨、法律业者的尽责,直接影响到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

要知道,司法现实不能贯彻法律规定,法律业者不去告知真实司法现实,遗害的都是法律在社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都不利于法律职业、法治建设获得社会的认可。

这样的认识,很多人觉得远没有自己也是无奈,没有自己先收了案件代理费重要,可久而久之,法律职业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会不会落到每个从业者身上呢?

  往期文章:那些努力展示自己招揽客户的律师,值得我们尊敬


  往期文章:司法处罚,是时候确立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了


  往期文章:律师不是桥上的安全栏杆吗?怎么公司被追究刑责,法律顾问也涉案了


  往期文章:上海仨律师同日因同案被吊证:法益的认识,决定了执业方式和未来风险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