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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是据理力争追求法律权利,有律师是配合法官尽快结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如今,还有人仍在以对方从事的职业定义定性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吗?现实总是残酷的,此前文章也写过,有律师为了争取公安机关的户籍查询权,不惜打了两年官司,也有律师利用公安机关赋予律师的查询权自己为他人(详见《众多律师不惜状告争来的户籍查询,有律师却利用职业信任违法牟利》一文)......真是人不能以群分。

没想到,类似的情况又见于律师的庭审表现中。昨天的文章《两名律师朋友圈发文,他们庭审现场都遭遇到了同类律师的“阻击”大家可见:

有律师在庭审中坚持要求法院保障被告人开庭前三天提前通知,坚持为自己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质询被告人是否遭受威胁恐吓引诱取证,不惜要求法院延期审理。

有的律师(还不少)则是当庭指责上述律师是“太较真”、“浪费大家时间”,没等公诉人法官发话就去阻止上述律师主张法定权利、询问非法取证情况,甚至劝自己代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俨然成了“第二公诉人”。

昨天的文章发布后,没想到,文后的留言区又分为两派,例如,有人称,仅仅因为没有收到传票就中断庭审,三天后再来一次,有意义吗?还不是浪费大家时间?有网友回复,这是法定程序正义的必要性,这么明显的错误都不能纠正,隐藏的错误何谈纠正?......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开庭前三日通知被告人,非法取证证据应该在法院庭审中重点审查认定,这样的法律问题如果被提问,相信凡是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会毫不犹豫的作出一致的回答。

但是,如此明确的法律答案,能否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检察监督、法院审判、律师代理辩护中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上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是不是司法人员、辩护律师应该共同追求的诉讼标准呢?

实践却是,通过两位律师朋友圈的无奈发文可知,坚持以上法律规定的他们,成了庭审中的少数派,甚至遭到了同行其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一致抵制。什么时候开始,坚持法律规定,要求程序公正的,成了需要被抵制的少数派,还延续到了跟具体案件结果无关的、观点探讨的文章留言区。

作为司法人员,有些人会认为,案多人少,结案压力巨大,法定的程序规定太繁琐太耗费司法资源,对实体处理起不到多大影响作用;律师太较真法律规定,就是给司法工作制造麻烦;律师庭审中斤斤计较,纯属表演给当事人看,殊不知得罪了司法人员,后果很严重......

作为同行的辩护律师,有些人会认为,对于程序上的问题乃至非法证据的排除,即便提出异议被采纳的成功几率也很少,反而得罪了掌握案件裁判权的司法人员,当下案件以及自己今后执业的后果......;认罪认罚好不容易被告人已经认了,受到其他辩护律师的鼓动再动摇了,如何处置之前自己的法律意见;不过是一个案子而已,律师执业才是长久的,尤其自己还是本地律师,有必要为了一个案子较真司法人员?

以上的概括不免以偏概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的这些思想的部分作祟,导致了坚持法律规定的辩护律师,成了少数派,不得不朋友圈惊呼:“最让我痛心的是”、“最深刻的体会是”、“我只好跟家属说,你们认命吧!”

只想问几句,法定的诉讼程序是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如果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国家还需要将《刑事诉讼法》列为基本法吗?法理书上说的,司法文件里的,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需不需要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中予以体现?

具体而言,开庭前三日通知,这是保障被告人对案件审理有个提前思想准备和案情准备,这难道不是帮助实现具体案件的司法公正审理吗?非法证据的充分审查有没有必要,多少冤假错案若干年后的平反教训是,当初办案时没有充分重视刑讯逼供的存在?律师依法依规提出的这样问题,怎么就成了“太较真”的异类?

当司法人员想的都是尽快结案,辩护律师想的都是配合司法机关,或是庭审快点结束自己要去接下一个案件,司法公正,又有谁来重视?换句话说,没有了法定诉讼程序的严格遵守,组织控辩审三方坐在一起的开庭成了走过场,还有什么存在意义?

不说《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职责的规定,无论指定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还是被告人重金聘请的辩护律师都要遵守,就像有律师文中说的,律师配合司法机关充当第二公诉人,貌似律师跟司法人员关系融洽,实则动摇了律师制度获得社会信任的存在基石。

因为当事人及家属不傻,尤其是如今法律条文、司法案例随手可得的时代,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类案件的司法结果,只要上网一查便可知道。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究竟是无意义的表演,还是冒着执业风险据理力争,当事人就算身陷囹圄查询受限,事后也是会有评价的。

究竟是只顾自己的个案眼前经济利益,而置法律规定、职业形象于不顾,还是据理力争,做个即便个案辩护结果失败但问心无愧,这是每个法律人对于法律职业观、人生观的认识和选择。

不争的事实是,法治进步、职业信任,从来不是那些只顾眼前利益者的法律人争取来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也总有些人,是受益于前者自己却躲在后边“溃坝”。充当第二公诉人,久而久之,社会就会质疑,这样的律师真的有委托的必要吗?莫不是,仅当个掮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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