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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律所的“综合管理制度”看,为何要反对资本控制律所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今天,微信群里有人转发了一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制度》,不由得令人震惊:经过了司法部全国范围开展了以“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为“清理重点”的“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关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活动”之后,居然还有资本这么公开的控制律所?

注意看,以上“管理制度”的第一条就列明了,“本律所采用在某某法律集团领导下的管理人管理模式,设立律所管理委员会......”,令人震惊不,律师事务所归了一法律集团公司的领导。

根据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可见,除了法律规定的监管机构,律所应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应该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何来律所可以受到“法律集团”管理人管理一说?

继续看,“管理制度”中,律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权有: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各类型合伙人的退伙、增补;......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这本是律所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事项和权限,也让给了律所之外的“律所管理委员会”。

《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是有自己的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等事项。

以上规定可见,律所章程的制定修改补充、律所合伙人的退伙增补、决定律所的解散分立合并及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本是律所合伙人会议或者律所发起人拟定的经备案的律所章程决定的事项,怎么一概收归律所之外的“律所管理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了?
再看看谁组成的管理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3-5名人员组成,包含管委会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监理主任一名,管理(副)主任若干名。也就是说,非本所律师的法律公司人员,可以大量的甚至构成大多数人人员比例的方式,通过“管理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决定律所、律师乃至律所合伙人进退等的重大事项。
2021年11月份,来自北京、广东等多地司法局官网显示,司法发布了部《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个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如实填报《自查登记表》,连同律师所的最新章程、合伙协议文本,提交主管区司法局。
其中的“清查重点”之一就是,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要体现为实际出资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律师所合伙人放弃管理,资本方对律师所享有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实际享受律师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秘密并购协议约定律师所主要合伙人放弃管理权,在管理上实现对律师所的紧密控制,在组织体系上达到高度融合,在业务方面紧密联系。重点是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律师所的情况。2.机构投资律师所。个别机构(如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实际出资、招募律师等方式设立律师所,掌握律师所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为何要防止资本控制律师事务所?除了违反了以上的《律师法》和司法不的行政规章,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资本介入律师行业,会让律师从自由职业者沦为纯粹雇员。

有律师也专门撰文指出,律师行业在任何发达国家与地区都不属于商业。一旦律所商业化,资本是要盈利的,就会改变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律师的职业理念。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后,为了收回投资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必会将法律职业和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千方百计的转换为自己的谋利工具。

管理模式上不外乎,雇佣一批非法律人士的商业营销人员宣传承揽乃至承诺法律业务,再将法律业务分包给公司集团下属的以律所名义存在的执业律师,扣除了自己的经营成本和利润之后,支付其他雇员和律师的报酬。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将律师提供的法律业务,看成了商业化公司经营的一部分甚至律师的交付的管理费也成为公司的盈利一部分,跟我国设立律师制度时一再强调的非营利性,是根本不相容的。
资本控制律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6年的黑龙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诈骗案事件。为了逐利,打出了“官司不赢、分文不收”等商业广告,大量使用非律师人员对外虚假宣传,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经司法审计,共计与6664名当事人签订了5607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1亿多万元,也导致了全所111人被抓。

2021年8月份,“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文章引用内容称,某知名律师被举报,其通过隐名合伙人非法控制58家律所及约3200名执业律师,曝光的律所《合作协议》,就是充满了商业气息。文章被热传不久,司法部就开展了全国性的清查资本控制律所行动。

律师不是商人,律师的法律职能具有“三性”,律师事务所不能商业化,更不能被追逐利润的资本所控制,法律不允许,社会也不允许,只盯着钱的律师、被资本控制的律所,实际是在摧毁社会对于律师行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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