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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轶圣:孙杨胜诉的“一审”裁决为什么认定孙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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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院(也翻译成“仲裁法庭”)裁决禁赛8年的消息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律人更是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很多人忽视了一件事情,即孙杨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阶段(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称为“一审”)是胜诉了的。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认定,兴奋剂检测官违反了相关兴奋剂检测标准,孙杨的反应具有合理性,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的行为。法科生之家也注意到,在“一审”阶段,孙杨委托的中国律师是一位专业的体育法律师(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二审”阶段,孙杨换了一位律师,结果是孙杨在“二审”阶段败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二审”裁决全文还没有公布,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一审”裁决已被公开,清律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刘轶圣(清华法学院本科,哈佛法学院法学硕士)对孙杨胜诉的“一审”裁决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值得一读。有兴趣阅读全文的可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孙杨一审裁决”,获取孙杨一审裁决全文。


国际泳联为什么认为孙杨「无罪」?



作者介绍



刘轶圣

管理合伙人

liuyisheng@tsinglaw.com

刘轶圣,201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之后进入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从事争议解决方向业务,2019年加入清律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影视文娱和体育产业。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作出裁决,接受世界反兴奋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对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实施8年的禁赛处罚。消息公布后,孙杨及其亲属和律师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表示对裁决结果无法接受。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与案件审理过程,已经有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一些介绍。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书全文也将在近期公开,相信届时对于裁决的合理性会有分析解读。考虑到孙杨作为知名运动员的影响力以及实质相当于终身禁赛的处罚结果,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裁决中的说理是否足以令人信服,将会是一个引发高度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衡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将会是仲裁庭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和程度回应国际泳联(FINA)反兴奋剂委员会(Doping Panel)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那份有利于孙杨的裁决中所适用的思路。在那份裁决中,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认定,兴奋剂检测官违反了相关兴奋剂检测标准,孙杨的反应具有合理性,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的行为。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正是因为对于该裁决结果不满,进而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才有了后者近期作出的对孙杨禁赛8年的裁决。换言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从根本上推翻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认定。既然是根本性的推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其裁决中能否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就显得十分关键。


上图为孙杨胜诉的“一审裁决”截图


那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究竟是基于怎样的思路得出了“孙杨无罪”的结论呢?笔者阅读并研究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这份本应保密的裁决遭到西方媒体曝光,成为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提出上诉的导火索,该份裁决全文目前仍然能够在互联网上搜索到),认为其论理和裁决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围绕程序正义展开的。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看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没有做到基本的程序正义,导致孙杨作为受检测人员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而相关检测结果的效力应当被否定。具体而言,针对孙杨的检测程序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上的问题:


没有完成妥善通知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在其裁决论理部分的起始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案需要分析的基本问题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and Management, IDTM, 即本案中的样本采集机构)的检测团队对孙杨完成了“妥善通知”。反兴奋剂委员会明确提出,兴奋剂检测的规则与程序性要求是运动员和检测机构都必须遵守的。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运动员的行为,检测机构是否严格遵循规则和程序,也是需要受到检视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涉及是否完成“妥善通知”的争议问题是:兴奋剂检测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 DCO)、检测官助理(Doping Control Assistant, DCA)和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是否依据应当适用的标准《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向孙杨提供了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妥善的官方文件,以证明其获得了向孙杨采集样本的授权。这一问题隐含的逻辑是,接受检测的运动员有权知晓与检测有关的信息,而检测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必须将这些信息“妥善通知”运动员。与检测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机构的身份、样本采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取得的授权、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等。通知绝不是例行公事的形式,而是有其实际意义的。实践中,有权检测和采集运动员样本的机构有很多,可能是某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也可能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这样的私人机构,还有可能某个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而实施检测和采集样本的工作人员在每一次检测任务中也有可能完全不同,因而运动员确有知晓相关信息的必要,这些信息对于运动员的利益而言是重要的。


本案中,国际泳联作为检测机构委托授权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作为样本采集机构从孙杨身上采集血样和尿样。孙杨方面主张,实施样本采集的检测官助理和采血助理当时并未出示妥善的授权文件。而国际泳联则认为,工作人员向孙杨出示了国际泳联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出具的“2018国际泳联概括授权函”,这份年度授权文件就是样本采集人员需要向孙杨出示的全部授权文件。在国际泳联看来,只要检测官助理和采血助理与一位经妥善认证和妥善授权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检测官共同参与样本采集,他们就无须再向孙杨出示其他授权文件。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在其裁决中支持了孙杨的主张。在分析《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中有关妥善通知的要求时,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思路大体如下:


首先,从《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对于“采血官”、“检测官”和“陪护员”等术语的定义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从事任何一项特定工作的官员个人都必须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单独授权。


其次,《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中有关样本采集机构为日常建立和维护“官员池”进行的任命与授权的规则与特定某次检测任务中的对于个体官员的任命与授权规则是不同的。就前者而言,主要适用的规则是第5.3.2条,要求加入到“官员池”之中的官员应当逐一经过任命与授权,而样本采集机构也应当对每位加入其“官员池”的官员个人提供相应的培训教育并留存他们个人的记录。就后者而言,主要适用的规则是第5.3.3条和第5.4条,第5.3.3条处理的是某次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的实际检测任务的具体要求。该条提到样本采集机构(诸如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提供“证明他们获得授权”的“官方文件”,此处的“他们”是复数用语,而“官方文件”所用的英文措辞是“official documentation”而非“official document”,也是复数表述。《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第5.4条则规定了通知运动员期间的要求。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经过对条款的整体解释后认定,这一规则不仅要求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作为受到指派的样本采集机构获得授权,同时还要求每一位样本采集人员都要向运动员证明自己的身份。基于以上规则呈现的逻辑,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的“官方文件”需要“证明”每位从孙杨身上采集样本的官员个体都必须获得授权,并且该等授权文件必须向孙杨出示。而在本案中,这样的要求并没有被满足。


此外,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还指出,当采血助理2018年9月4日成功从孙杨身上抽血时,她本人是否具备妥善的资质是存疑的。具体而言,采血助理可能并不具备在样本采集当地合法抽血的资质,同时她也没有向孙杨出示过任何有关她的合格采血资质的文件。而由未经妥善授权或不具有妥善资质的采血助理采集的血液并不是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所定义的“样本”。


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庭审过程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律师也承认本案样本采集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主张这样的瑕疵不足以影响检测的效力,并且指出本案中的授权文件在此前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并未遭到质疑,已经成为了惯例。从已知的裁决结果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可能认同了这样的观点。


然而,笔者认为,与在其他司法程序中一样,妥善通知在检测程序中具有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当事方的利益密切相关。正如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中所强调的那样,《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的通知程序构成对于运动员的管辖基础,是对其施加繁重义务和惩罚的前提。因为通知会导致对于运动员的不利结果,所以通知程序必须妥善、正确。在笔者看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如果推翻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立场,就必须充分论证本案中的这一程序权利为何不具有可保护性。单单讨论瑕疵的微小程度和授权文件在此前检测中未受到挑战是不够的,尤其是考虑到反兴奋剂机构本身就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检测过程中的强势一方的现实。


检测官助理存在不当行为


除了以上这个主要的争议,本案中还涉及其他一些程序正义遭到违反的情况,其中之一便是,检测官助理曾使用他的个人手机偷偷拍摄了孙杨的照片以及/或者视频。在反兴奋剂委员会看来,检测官助理的这一行为是高度不恰当和极端不职业的,根本不应当发生。陪同运动员进行检测是一件敏感、私密并且严肃的事件,并不是为了“粉丝”工作。


笔者认为,由真正理解、懂得、尊重程序的人参与主持程序应当是程序正义价值的应有之义,在本案中,检测官助理的上述荒腔走板的行为让孙杨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名工作人员的专业度和职业素养,加之原本对于检测官助理授权文件就存有疑问,使得孙杨更加不可能对其产生信任,哪怕是最低程度的配合其工作的信任。因此,孙杨拒绝与该名检测官助理进行任何进一步接触的做法从常理上讲并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推翻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认定,需要充分论证检测官助理的上述行为是合理的,或者提出理由让人接受这样的行为并不会让孙杨这样的知名运动员产生对于程序公正性的怀疑和对自身隐私遭受侵害的恐惧。否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恐怕难以令人信服


没有明确告知行为后果


根据《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附件A的第3.3.a)条,检测官必须用孙杨所能理解的语言告知他未能遵守检测要求的后果是什么。此外,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还在其裁决中特别强调,仅仅解释特定行为可能导致违反规定的后果并不足够,检测官还必须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其正在将孙杨的行为视为未能遵守检测要求对待,并且将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应当说,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检测官未能遵循这一程序要求,却仍旧要求孙杨承担后果,很难不让人觉得这不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违反。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在其此前的裁决中认定,检测当日,孙杨方面曾与检测团队发生激烈的争论。检测官确实曾试图解释在他看来为什么孙杨提出的投诉和瑕疵是无效的,而孙杨和他的随从人员则坚持他们的看法才是正确的。在这一过程中,检测官并未明确告知孙杨如此行事将会招致的后果。


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庭审过程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方面主张检测官曾向孙杨明确告知了其行为后果,但是基于目前可见的材料,似乎并没有支持这一主张成立的直接证据。不知道在最终的裁决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会怎样论证这一项程序性要求是如何被满足的,或者是否可能干脆认定这根本就不是需要严格遵循的程序规则。



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此前作出的裁决总体上较为充分地保障了运动员在程序正义上的利益,在有关所需授权文件的认定存在争议以及孙杨及其随从人员确实存在损坏血液样本等不当行为的情形下,仍然认定孙杨没有违反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展现出的是相对倾向于运动员权益的立场。


虽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的裁决全文目前还未公布,但鉴于其结果彻底推翻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此前作出的裁决,基本也就意味着其裁决思路和价值取向发生了根本性的颠覆。


笔者可以理解,在程序正义之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固然还有其他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考虑,包括维护既往惯例的稳定性、彰显严厉打击兴奋剂的态度,等等。但是,更理想的一种裁决结果似乎应当是各种价值与利益的平衡,而非某种立场压倒另一种立场。就本案而言,考虑到本案中检测机构和孙杨方面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瑕疵,完全不考虑程序正义与运动员权益并对孙杨施加几乎等同终身禁赛的极重处罚是否真的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裁决路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就其裁决结果是否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论理?等到最终的裁决内容揭晓之时,相信会有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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