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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有抑郁症疯狂购物,父亲退货遭碰壁……

上海奉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3-08-26


在如今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年轻人通过“买买买”来愉悦心情、释放压力。最近,沪上刘小姐一口气在一家琴行先后买了3台钢琴和1台小提琴。谁知琴还没送到,琴行老板却被刘小姐拉黑了!刘小姐父亲说自己女儿患有抑郁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退货。那么,抑郁症患者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如果可以,刘小姐的父亲是否有权要求琴行退货呢?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决刘父有权要求退货。琴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2020-4-23


刘小姐到琴行选购1台钢琴和1台小提琴,合计23300元。


2020-4-24


刘小姐付清钱款,琴行将上述商品送至刘小姐住所。


2020-4-25


刘小姐再次通过微信向琴行购买2台白色钢琴,被告知没有现货。


接下来的一连串微信消息让人哭笑不得:





随后,刘小姐向琴行转账支付51800元,并要求当天必须送到浦东新区某小区。得知当天不能送到后,刘小姐当即拉黑琴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微信。随后,王某及时安排将钢琴送货上门,但因该地址实际业主拒收,最终未能完成交付。


据刘父陈述,女儿在2019年12月7日,曾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状态。从来与乐器没有交集的女儿竟然买了两台琴回家,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女儿的病情加重了!

刘父立即陪同刘小姐再次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刘小姐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后收治入院至2020年7月9日,出院后于门诊随访配药、开病假,末次门诊记录时间为2020年8月3日。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判决刘小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父为其监护人。


因刘父与琴行协商退款事宜无果,2021年1月11日将琴行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法院:


要看行为人购买乐器时的

民事行为能力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无法对刘小姐购买乐器时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应综合其就诊情况、日常行为、交易发生的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判断:


刘小姐于2019年12月7日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时,即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医院要求刘小姐继续服药治疗,并说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已需要医疗干预。自2020年3月23日起,刘小姐因身体原因休假,其间存在一些反常举动,对此刘小姐工作的律所也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


刘小姐自身不会弹钢琴,也不会拉小提琴,更没有开设相关的培训机构,购买如此之多的乐器,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从刘小姐与琴行发生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其缺乏普通消费者应有的谨慎、理性。在双方协商送货时,交易尚未结束前,刘小姐直接将琴行微信拉黑。


2020年4月27日,刘小姐入院治疗,与其发生此次交易仅相隔2天。至7月9日,刘小姐出院后于门诊随访,末次门诊时间为8月3日。经过医院2个多月的治疗后,刘小姐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受限。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认定2020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刘小姐不具备与琴行订立3台钢琴和1把小提琴的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因刘小姐的法定代理人刘父事后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刘小姐返还乐器,琴行返还货款。


法 官 说 法


林庆强

上海奉贤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对其实施行为的范围不加限制,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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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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