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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隐秘的角落》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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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爬山吗?”


最近,这句话成为

大家聊天时的一句暗号

出自今年最火爆的悬疑网剧

《隐秘的角落》

这部剧的豆瓣评分高达9.0


作为国内少有的高分悬疑剧

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可不少

故意杀人、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校园欺凌……

每个知识点单拎出来

都能说上一节课


在上法律课前

普法君先带大家认识一下

剧中海边小镇宁州的取景地

——湛江


湛江这个宝藏城市

终究是藏不住

剧中熟悉的背景板

到底来自湛江哪些地方?


 水井头 


剧中朱永平老爱去的油条店

在现实中名叫“水井油条”

看着剧中一根根酥脆的油条

还有个头大大的鸡汤馄饨

普法君也饿了!


 二十中初中部 


剧中朱朝阳就读的学校

在现实中是二十中学的初中部

大结局开学典礼上的一幕

更是让很多剧迷沉迷剖析

 新华书店 


剧中三位小伙伴的聚集地

后期成为与张东升交易地点

位于赤坎区

由于有着区别于大夏天炎热的凉爽

这里是不少湛江人儿时最爱的地方


 霞山天桥 


三位小伙伴发现杀人证据但又放弃报警

并决定在市里漫无目的地

寻找杀人犯那辆皇冠车时

他们在天桥上驻足过

现实中,天桥是霞山高佬铺立交桥

是很多人上班上学的必经之路


 本利士多 


剧中朱朝阳就住在本利士多右边的小路上

他们很多次与杀人犯的通话

也是从本利士多的公共电话打出去的

普法君不禁纳闷

要是士多看门的老奶奶耳朵好点

是不是啥都听见了

然后跟警察报案,就全剧终了?


 湛江七中 


朱晶晶的死一直是

本剧的热议部分之一

剧中发生坠楼的少年宫

在现实中其实是湛江七中

不知道湛江七中的校友们

看到本剧再回想起五楼杂物间

是怎样的心情呢?


其实除了广东人在看这部剧时

会为湛江的人文风景点赞

普法君也觉得

这是一座美好而温暖的城市

在这一美景下学习法律知识

头脑思绪是不是也会更加清晰

更有“夏天明亮”质感?



下面来看看剧中涉及的法律点吧!

故意杀人罪

电视剧第一个镜头就是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在山顶拍风景照,借机把岳父岳母推下悬崖,完成了一次让人震惊的谋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心里有杀人的想法。二是客观上、实际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张东升经过缜密的谋划,带岳父母爬山,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结果的意图,实际上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悬崖的行为,该行为致其岳父母死亡结果发生。


敲诈勒索罪

张东升犯罪时以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是没想到早已被三个孩子拍下。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威胁张东升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以此勒索30万元,而这三个孩子也即将和张东升展开追逐与对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其实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流程:实施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产。


孩子的天性,加上早熟,会用天真的手段实现看似正确的目标。他们对成人的世界似懂非懂,对金钱也没有概念,对犯罪只用对错来分辨,实际上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校园欺凌

老实的好学生朱朝阳在考试时因为没有帮助同学作弊,之后被那个男生带头欺负并孤立,同学们虽并未对其施加严重伤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在法治社会,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欺凌者有权利要求欺凌者甚至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鉴于大部分行为人均为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一般对其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一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君补充一下: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专门治理校园欺凌,其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中小学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


寻衅滋事罪


晶晶妈妈看见监控里朱朝阳出现以后,就神经质地觉得他是害死晶晶的凶手,当街殴打朱朝阳,在他家附近贴满了朱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告示,并在朱朝阳妈妈的工作单位用广播说朱朝阳妈妈是杀人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君提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

朱朝阳本身是一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优异,然而同学的欺侮、母亲的施压、父亲的缺位让他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两个“坏小孩”严良和普普介入他的生活后,三个人逐渐走向了错误的方向。


2006年10月2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以下内容: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大修”。


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关注从未停止。

但愿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全剧终


声明:本文转自“  广东普法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

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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