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


2020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往期精彩回顾



“搜狗”告“百度”输入法侵权 上海高院今终审宣判微信公众号能否“分割”?全国首例判决给出答案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 扫码关注我们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在看”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