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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政治思想与政治思想家

朱迪丝·施莱克 欧陆思想联萌 2022-10-10


摘自:《政治思想与政治思想家》





恐惧的自由主义


分析任何特定形式的自由主义之前,我们必须尽可能清晰地阐明该词的含义。在经历这么多年的意识形态冲突之后,自由主义的原意似乎已经面目全非。滥用和过度引申,使它成为一个泛泛之词,既可用于谩骂,也可用来赞美。为了适当矫正这种混乱状态,我们首先应该确认,自由主义指的是一种政治学说,而不是传统意义上以各种天启宗教的形式和其他面面俱到的世界观所提供的人生哲学。自由主义只有一个高于一切的目标:确保行使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政治条件。




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应该在没有恐惧或庇护的情况下,能够就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众多有效决定,并与其他任何成年人的同样的自由互相兼容。这种信念是自由主义原初的,也是唯一站得住脚的含义。这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那些始终在束缚自由的恐惧和庇护,都是由政府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不可阻挡地制造出来的。的确,社会压迫的根源不胜枚举,但没有哪一种根源能像现代国家的代理人这样拥有如此致命的影响力,他们控制着独一无二的物质力量和说服力资源。


自由主义的谱系错综复杂,非要在一种绝对主义理论中寻求其起源,这本身是相当无趣的。更常见的是一套随意的观念联合,认为宽容危及传统的天启宗教,由此断定自由主义必然是无神论的、不可知论的、相对主义的和虚无主义的。这一系列指控值得一提,因为它们是老生常谈,也很容易有效反驳。这里的根本错误在于未能将心理上的亲和性与逻辑上的结论区别开来。结果,这些批评者无法理解,恐惧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严格的政治理论,尽管从心理学上与某些学说而非其它学说更相容,但它并不必然和任何一种宗教的或科学的学说相联系。自由主义只排斥那些不承认“公域”和“私域”区别的政治常说。因为把宽容优先视为对公共机构的不可化约的限制,自由主义者必须在公域和私域之间划出界限。历史地看,这一界限并不是永久的或不可变更的,但它确实要求我们在考量每一项公共政策时牢记界限,并自觉捍卫之,以符合其最严格的时代标准。


对自由主义而言,重要的不是在何处划分界限,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忽视或者遗忘划分界限本身。对高压政治的限制,尽管不会终结,首先是从禁止侵犯私域开始的。私域最初是一个宗教信仰问题,但是由于信仰的对象和隐私意识的改变——作为对政府的技术和军事特征以及主流生产方式之变化的回应——私域已经发生变化并会继续变化。它是一个变动不居但不能消除的界限,而且它使得自由主义者可以自由地支持范围广泛的哲学和宗教信仰。


因此,恐惧的自由主义并不必然与怀疑主义或追求自然科学绑定在一起。不过,它们之间的确有一种真实的心理联系。怀疑主义倾向于宽容,因为怀疑使它无法从周围存在的各种对立的常常处于致命的愤怒中的信念里做出选择。不管是通过退隐追求个人的平静,还是试图平息周围的派系纷争,怀疑论者都愿意选择一个不会助长狂热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政府。就此而言,自由主义者和怀疑论者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和性。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中关于如何通过自由来结束宗派主义和类似的派系冲突的讨论,是怀疑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之间存在一致性的绝佳证明。尽管如此,对信徒们而言,一个永远不必诉诸政府机构以推进其特殊信仰的社会,纵使并不常见,却是可以想象的。


理智的执中(intellectual modesty)并不意味着恐惧的自由主义没有任何内涵,而仅仅是说,它是完全非乌托邦式的(nonutopian)。从这一方面看,可能正如爱默生所言,它是一种记忆派而非希望派。就此而论,确实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自由主义与之大相径庭。首先是自然权利自由主义,它致力于不断实现一种理想的既定规范秩序,无论那是自然的还是上帝的,其原则必须通过公开保障公民的个人生活才可得以实现。我们的自我保存体现了上帝的意志,保护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及其所有附属物,乃是我们自身和社会的义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有义务建立保护性的公共机构,并有权要求它们给我们提供向其他所有人表达异议的机会。


如果我们认真地对待权利,我们就必须确保诸如《独立宣言》制定的那些原则能够在公共生活的每一方面发挥效力。如果说公共机构有某个首要的功能,那就是要确保个人权利得以实现,因为我们作为自然或上帝的创造物的完整性需要如此。有人可能会令人信服地说,一个完美的或最理想的社会应该唯有伸张权利的公民组成。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自然权利的自由主义都认为,政治事务就是公民遵循高级法以能动地追求法律所保障的自身目的。这种政治范式就是通过法庭来制定公平的规则和决策,以满足最大多数个体公民的需求,这些需求既针对其他个体公民,也针对政府和其他强势的社会机构。自然权利的自由主义希望建立一个由政治上坚定的公民组成的公正社会,每个人有能力也愿意捍卫自己和他人。


鉴于军队、警察,以及劝诱的力量——亦即所谓政府的力量——的不平等必定无可避免,令人恐惧的事情显然总会有许多。因此,人们不太可能去歌颂自由的赐福,更多的是考虑暴政和战争的危险。这种自由主义认为,政治生活的基本单元不是指那些散漫者和反思者,不是朋友和敌人,不是爱国的战士——公民,也不是那些精力充沛的诉讼人,而是弱者和强者。而且它希望得到保障的自由,就是避免权力滥用和无自卫能力者遭受由这种差异带来的恐吓。我们不应把这种忧虑误解成一种只关心极权主义概念的过度的意识形态。极权主义仅仅是那种极端的制度化暴力的一种简要概括,这大致意味着任何并不极具破坏性的事情都不需要我们关心。


与此相反,恐惧的自由主义对任何制度下的滥用权力都感到同样的焦虑。它担心政府各级官员滥用职权,认为这很容易加重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负担。穷人的历史与各种精英的历史相比,已经足以证实这一点。政治史的每一页都充分地证明了这种假设,即某些政府官员在大部分时间内都会以或大或小的手段做出一些非法和残暴的行为——除非他们被限制这样做。


此外,我们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接受伯林的消极自由所依靠的道德理论。这是一种信念,在必须对其进行选择的道德中,有一些本质上是互不相容的,它们不能参照同一种标准而被调和——异教与基督教是两个最典型的范例。无论这种元政治假设真相如何,自由主义本身并不需要它。事实上,恐惧的自由主义并不依赖于道德多元主义理论。诚然,它并没有提供一种所有政治力量都应追求的至善,但它的确始于一种至恶,一种我们熟悉并且竭力避免的至恶。这种恶就是残忍和它所激起的恐惧,以及对恐惧本身的恐惧。某种程度上说,恐惧的自由主义创造了一种普遍的、特别是一种世界主义的主张,正如它在历史上一直做的那样。


这里的残忍意味着什么?它是强者为了达到某种有形或无形的目的,蓄意向弱者或弱势群体施加的痛苦,这种痛苦首先是身体上的,其次是情感上的。残忍不是虐待,尽管虐待狂们会涌向可以让他们放纵欲望的权位。但是,公开的残忍并不是偶然的个人倾向,公共权力的差异使之成为可能。公开的残忍通常出现于高压统治制度,政府不得不依靠它履行其基本职能。任何法律制度都隐含着一种最低程度的恐惧,而恐惧的自由主义并没有梦想终结公共的、强制性的政府。它确实希望阻止那些由武断的、突然的、不必要的和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制造的恐惧,以及那些由任何政权中军事、准军事和警察所实施的惯常的、普遍的残忍和折磨所造成的恐惧。


毫无疑问,由于恐惧是生理性的,所以可以说是普遍的。它是一种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反应,对动物与人类都是一样。人活着就有恐惧,在许多情况下恐惧对我们非常有利,因为它常常使我们远离危险。我们所害怕的恐惧,是由他人实施的杀戮或残害所引发的痛苦,而不是那种提醒我们避免痛苦的自然而健康的恐惧。并且,当我们进行政治思考时,我们所关心的并不只是自身,还有我们的同胞。我们害怕一个由充满恐惧感的人组成的社会。


系统性恐惧是使自由成为不可能的条件,而这是对制度化残忍的预期引起的,舍此无他。然而,公平地说,我所谓的“以残忍居首”,并不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充分基础。它仅仅是自由主义能够立足的首要原则,一种基于充分观察的道德直觉表现,特别是在当下。由于对系统性残忍的恐惧是如此普遍,基于禁止残忍的道德诉求就有了一种直接的感染力,且无需多费口舌就能赢得认同。但人们不能依赖这样或那样的自然主义谬论。只有超越它们那种根深蒂固的假设,即几乎所有的人都害怕恐惧且唯恐避之不及,自由主义者才有可能将残忍视为万恶之首。如果把禁止残忍(prohibition of cruelty)普遍化并且视之为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一项政治道德的原则。这也可以通过询问禁止残忍是否有利于满足绝大多数人已知的需求和愿望来实现。康德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可以接受其中的一项检验,而自由主义则不必在它们之中做出选择。


自由主义要求的是使残忍和恐惧之恶成为其政治实践与处方的基本规范。避免这一规则的唯一例外是阻止更残忍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政府都必须运用惩罚以作威胁,尽管自由主义视其为不可避免的恶,而且这一威胁需要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并且得到合法实施的公平规则的缓解,从而使恐惧被法律控制在最低限度而不会被任意增加。这一提法显然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功于康德的法哲学,但恐惧的自由主义在总体上并不以康德的或任何其他道德哲学为基础。实际上,它必须保持折中。


恐惧的自由主义受惠于洛克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无条件地信任这个世界上的政府(“狮子”),它们掌握着杀戮、残害、灌输思想以及发动战争的巨大力量,而且,我们对其代理人产生的一切信任都必须建立在根深蒂固的怀疑之上。洛克不会,其继承者也不应该赞同那些弱势政府,它们无力依照公开、审慎和公正程序的要求来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或决策。公共机构或其代表每一次法外的、秘密的和未经授权的行动,都令我们不安。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就需要持续地划分和细分政治权力。从这种观点看,自愿性联合体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其成员从其参与的合作性事业中获得满足感,而在于他们有能力成为社会权力与影响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制约或者至少是改变其他有组织的行动者的主张,无论那是自愿的还是官方的。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这里的公私之分显然还远不够稳定,尤其是,人们不会忽视——恐惧的自由主义当然不会忽视——法人工商企业这种基本上是公共组织的权力。诚然,这些组织的全部性质与权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它们不只在名义上是公共的。把它们与地方的小零售商铺相提并论并不适于严肃的社会讨论。然而,应当记住,我们在很多情况下把财产权说成是私人的,本意是要把个体所有者的自行决定作为公共政策和法律问题,因为这正是限制政府的扩张性权力和分化社会权力以及确保个人独立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绝佳方式。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相比,没有什么能赋予一个人更多的社会资源。这个所有权不是无限的,因为它首先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也因为它服务于一个公共目的,即分散权力。


在强制手段近在咫尺之处,不管是使用经济权力,主要包括雇用、付薪、解雇和定价,还是使用各种形式的军事力量,自由公民的任务就是要确保没有一个官方或非官方代理人能够恐吓任何人,除非是通过众所周知的、公认的法律程序。甚至强制力量也应始终采取一种防御姿态,只限于采取相应和必要的行动,仅仅是用于回应私人犯罪者实施的更严重的残忍与恐惧之威胁。


看起来,恐惧的自由主义似乎完全唯后果是论,因为它专注于避免可预见的恶。作为政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情况就是如此,但一般来说,它一定会避免任何提供道德命令的倾向。任何形式的自由主义都不会把命令公民追求幸福当作本分,甚至不会去定义那种完全难以捉摸的状态。例如,我们每个人都会出于义务、救赎或被动性而去寻求或拒绝幸福。自由主义则必须仅仅局限于政治、局限于倡议,以此遏制潜在的权力滥用,这样就能解除成年男女的恐惧和恩惠的重负,于是他们便能按照自己的信仰和爱好来生活,只要不去妨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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