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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关于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东方律所企宣部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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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2021.3.11


案例解析

关于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1

前言


只要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与工作有关系的人身伤亡,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只有员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者自残自杀的情况除外。公司若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则需要自行向受到工伤的员工支付与工伤保险等额的赔偿。员工在工作中因自己的过错而受伤(如开压机不按照正常规范操作而压断了手指、在工地不戴安全帽等),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除了上述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之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搭乘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以及火车而遭受事故伤害的,也会被认定为工伤。该处工伤的认定强调员工是非主责的交通事故受伤,或在规定的交通工具上受伤的才属于工伤,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不注意掉入水坑受伤,或下班搭乘飞机回家而受伤的,均不属于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来进行具体的分析认定。哪些情况是“合理时间”或“合理路线”呢?法院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员工为了避免下班高峰期而晚一个小时下班,搭乘回家的公交车而遭遇事故,虽然该员工晚了一个小时离开公司,但却是为了避免下班的高峰期,因此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又如员工在下班途中顺路到家附近的菜场买菜而被车撞伤,因为买菜地点属于顺路且在家的附近,因此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


2

以案说法


下班路途属合理路线的交通事故属工伤

某铝材加工厂有工人400多人,因晚上常要加班,且工厂考虑员工的安全等问题,因此厂区内盖有宿舍楼,免费分配给工人居住。员工赵某是铝材加工厂的普工,分得了房间后并不在宿舍居住,而自愿在离工厂十几公里外的城中村租房居住。

2011年12月17日晚上8点,赵某下班,在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于晚上8点15分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重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对事故的认定为:赵某无责任。

工厂在事故发生前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赵某家属认为赵某的死属于工伤,要求工厂向他们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工厂认为,赵某有宿舍不住偏要在外面租房,因此出了事应该自己负责,另外赵某从工厂回出租屋有很多条路可以走,而出事的路段并非工厂到出租屋的最短路线,工厂认为赵某当时并非想直接回家,因此不属于在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


【律师评析 】

工厂向员工提供了宿舍,但是员工住不住宿舍,是员工自己的选择。赵某可以选择拿了宿舍钥匙后,在外面另租房屋居住。赵某下班不回宿舍而是在回外面出租屋的路上发生事故,仍然属于在下班的路上发生非本人存在主要责任的事故,因此赵某属于工伤。

而对于工厂所提出的有多条路线可以供赵某选择回到出租屋,但赵某选择的路线并非最短路线,怀疑赵某当时并非想直接回家因此不属于在下班途中的说法,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法院在判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上,往往有一个“合理路线”的认定,会结合出事的路线和出事的时间来具体判断。案中赵某在下班后十五分钟即发生事故,且在回出租屋的某一条路径中,因此被法院判定为合理路线。


3

应对方案



1.公司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基本的错误。即使员工主动要求不买并签字的,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仍然不能免责。 

2.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只能由公司尽力做好。对于一些工作中的操作规整、注意事项等,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安全学习,培训和学习要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在事后公司难以举证。

3.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司可以为员工另行购买团体商业意外保险。在保险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应将受益人写为公司;受益人不允许写公司的,那么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作出明确的约定,写明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目的是为了填补社保工伤保险等不足而产生的损失。在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时,公司可以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赔偿,然后将保险赔偿支付给员工或家属,以避免未购买工伤保险、社保而导致的损失。


4

法规速递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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