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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判决!看法院缺席判决后如何正确操作?

东方律所企宣部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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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非常常见,本案中被告非自身原因而被缺席判决,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从而败诉,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幸而及时申请再审,提交了有利证据,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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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案情简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刘**,女,1962年,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女,1954年,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007 年 9 月 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旅社转让给被告经营,原告向被告支付旅社用品价值 9.5 万元和一年的房租费共计 12.8 万元,经营期限自 200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日。2009年12月,旅社所涉房屋被拆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租金 66500 元并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被告方未到庭审理情形下做出缺席判决,认定 12.8 万元系 200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的租金总额,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请。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做出再审裁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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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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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本案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明确。诉争之房坐落于天津市,2005 年 6 月1 日,被告与案外人马**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诉争之房租赁给被告用于旅社经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旅社交给原告经营,原告愿意接纳旅社内被告添置的用品。从2007 年9 月 26日起,原告交给被告壹拾贰万捌仟元(包括被告原交 33000 元房租费),被告负责以前在经营过程中各项问题,原告负责以后经营过程中任何问题。法庭审理长达四个多小时,本律师在法庭中强调原告在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剩下的 9.5 万元系旅社用品价值。虽然,原告在庭中强调旅社用品不值 9.5 万,但本律师主张当时签约时,原告予以认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并已履行。且原告已与房主马*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马*已就原告剩余租赁期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故本律师主张,原告诉请无任何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对此结果,被告深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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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语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并导致败诉,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发现法院送达程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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