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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孩子不是亲生的,民法典告诉你怎么办?

东方律所品宣部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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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专栏·第33期

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此,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呢?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就亲子关系产生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种:确认尚未形成的亲子关系和否认已经形成的亲子关系。对于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比如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要看是否进行了收养登记: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要看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在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时原告的范围限定为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由母亲或者父亲作为原告提出。


在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时原告的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法律这样规定是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实践中,因母亲可由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故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主要是确定子女的生父。从科学技术角度讲,生父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确定。血缘关系的判断人们已经可用 DNA 进行鉴定,准确率几近 100%。但是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涉及亲子关系的争议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还应考虑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对此,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联系律师咨询解答。

文稿|实习律师杨雄行

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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