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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工资和加班费之间的法律关系?提成属于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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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解析」

关于工资、提成、加班费的那些事

目前,各行各业都竞争激烈,员工加班是常有之事,从事业务方面工作的员工,更是需要常常加班。一些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后,仍然会遭到员工的起诉,控告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不足额。大家往往会感到困惑:什么情况下的加班才需要加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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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法律对于加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44条 ),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豁免支付加班费,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在各地方法规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出结论。

以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情况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27 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其中第3 条规定:“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 4 条规266定:“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第 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但工资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且用人单位亦不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未明确工资构成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确认。”对于上述司法审判规则,可供其他地区的法律同行及企业参考,并可了解一下当地是否也有相关的法院审判规则和指导意见可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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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奖励及提成可根据行业管理,视为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曾某是东某食品公司制作面包及糕点的员工,是公司下辖经营的某门店店长,负责该门店的管理工作。2011年6月23日晚,公司临时检查各门店,在对曾某管理的门店进行盘点后发现存在短款的现象,现金盘点数与 POS 机收款额存在差异,少收金额 200 元。

2011 年6 月 24 日,公司负责人与曾某就盘点短款问题进行谈话,询问了6月23 日的销售状况并制作了笔录由曾某签名确认。2011年7月4日,公司向曾某发出了《临时解雇信》,信上告知曾某违反了公司的收银操作和库存守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司的《纪律及诚信守则》和《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曾某予以开除。曾某不服,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作出赔偿。而公司则认为曾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开除曾某是合法的。

曾某在遭到东某食品公司解雇后,除了要求法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外,还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判词摘录

对于曾某主张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因曾某提供的工资条(仅有部分月份)已经反映存在销售奖(600 元、300 元、150 元不等 ),且曾某基本工资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月平均工资则为 2181 元,可见平均至各月销售奖与奖金占工资相当之比例,考虑销售岗位与工资支付的行业管理,法院认定销售奖与奖金已经体现了曾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对曾某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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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方案




如上图,A、B两名员工都存在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不需要向 B 支付加班费。在诉讼实务中,法官会认为公司支付的工资里面已包含加班工资或属多劳多得性质,公司不需再向 B 支付加班工资。


(1)根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的案件以及一些地区法院的审判指导文件,当公司中的员工工作属于双固定(固定加班时间、固定加班费)模式时,公司若能证明自己已与员工约定了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且工资收人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的,员工再主张公司支付加班费,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在司法实践中,工资构成项目将影响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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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接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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