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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2021年新《民法典》颁布后,你必须知道的担保领域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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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专栏·第31期

民法典颁布后,你必须知道的担保新变化?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再一步步提高,这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债权人在借款时懂得让债务人找担保人做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较之前《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担保的新变化。


担保的新旧对比

旧:《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施行前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认定的,施行后则是按照一般保证认定的。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主要指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相反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的条件也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若在发生借款关系时想找一个担保人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债权,在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以及保证期间上进行相应约定,这样在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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