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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3月起,昆明正式实施!


时间飞逝

一晃2024年第二个月已经过去了

我们也即将迎来2024年的第一季度

最后一个月

昆明3月

又将有哪些大事发生?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赶紧一起看看

↓↓↓


全国


01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摄图网 ID:501059950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

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02酒驾最新检验标准3月1日起实施


摄图网 ID:500777103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

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03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3月施行


摄图网 ID:600279306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04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摄图网 ID:501131860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

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05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务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06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有新规,3月15日起实施


摄图网 ID:500478489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

《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07财政部修改出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摄图网 ID:401963419



财政部公布《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修改2条。

一是完善考试复核制度,增加“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的规定。

二是完善考试保密制度,有关条款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083月6日起,西安、青岛可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摄图网 ID:501143759



近日,国务院批准增加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青岛市为内地赴港澳“个人游”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3月6日起,在西安市、青岛市为符合条件人员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西安市、青岛市户籍居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西安市、青岛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人工窗口,或设在人工窗口的智能签注设备提交申请,自行选择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或者“团队旅游签注”,免予提交申请事由材料。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摄图网 ID:600625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

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

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

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10《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



摄图网 ID:320765727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

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摄图网 ID:501594642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

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12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3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资小新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

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

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

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13国家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


摄图网 ID:6009117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决定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相关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

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

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

以上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mp.weixin.qq.com/s/J8zhH0zaowsmpMJjaeMV5A


云南



摄图网 ID:500467930



01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要求,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省财政厅根据灾害实际发生情况,结合每年中央防灾救灾资金、省级预备费规模和各地防灾救灾资金投入情况,落实省级财政防灾救灾资金。各地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确定。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州(市)级以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州(市)级以下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种蜂、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诱杀装置、天敌昆虫、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种蜂、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更新、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原则上实行州(市)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省级资金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省政府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中央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要求办理相关调整事宜。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省级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地方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二条 各地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时,由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省属有关单位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时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全州(市)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各地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省级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各地强制免疫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本地区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各地可参照省级有关政策,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包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各地应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各地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各地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各地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各地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各地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将各地地方投入、财力情况、资金执行进度等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州(市)级以下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地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六条 分配给各地的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水利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各地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各地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对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地方资金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水利厅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全年分批次下达。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时限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至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州(市)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超过6个月仍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后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提出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

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在1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收到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分配方案后5日内下达资金。因业务主管部门逾期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方案正文、资金测算表以及加盖公章或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的测算分配说明)和绩效目标导致资金未能按时下达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事先难以确定绩效目标的,省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在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收到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后5日内下达资金,可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由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资金下达情况和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地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各地要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省级下达资金2个月后,各地要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支持内容及开展情况,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报送上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3〕1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9号)同时废止。


(可上下滑动)


政策来源:云南省政府网

https://mp.weixin.qq.com/s/JmsEaxrxfAyjP3oKXOVN6A



02对云南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有关情况开展动态核查,3月10日起实施



为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4年3月10日起对云南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有关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政策来源:云南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sTVaisszsiB6YCYXDw-5YQ


03云南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3月9日开考



准考证打印时:3月4—9日

打印入口:导粉

考试于2024年3月9日举行,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纸笔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图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政策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https://mp.weixin.qq.com/s/7JQ4_lhPXvow9JnJhjNyGA


043月1日起云南多个景区封闭



鸡足山

索道停运时间:2024年3月1日起停运7天(3月8日恢复正常运营)。

停运原因:为确保鸡足山景区旅游索道安全运营,根据特种设备规范要求,宾川鸡足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索道经营部将于2024年3月1日—7日对鸡足山旅游索道进行钢丝绳二次编结和更换液压系统油管等工作。

咨询电话:0872—7350071


云南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片区

一、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对云南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片区进行封山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云南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片区。

二、封山管理期间,不得在云南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片区及周边从事生产生活用火、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按规定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保护区管护机构要强化资源管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入山路口值守和巡查巡护,做好入区人员劝返工作。


云龙天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自2024年3月1日00:00起至2024年5月31日24:00,对云南云龙天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池片区实行封闭管理,龙马山片区实行严格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护区各级管理机构要强化资源管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入山路口值守和巡查巡护,做好入区人员劝返工作。

三、群众发现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保护区管护部门报告。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详情:》》重要提醒!别跑空,云南这几处封闭!昆明有....


052024年上半年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



按照教育部安排部署,2024年上半年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于3月进行,现将考生须知公布如下:

转出办理时间

3月1-6日:考生网上转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本次将不再受理。

3月1-10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核转出。

转入办理时间

3月1-13日:按转出省要求办理转出手续,并在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平台完成身份认证。

3月1-30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接收。


详情:》》@考生,2024年上半年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公告公布!


昆明


摄图网 ID:500593458


01个税汇算开始



自2024年2月21日起,可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中任意一天办理年度汇算:准备在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税的,无需预约。


详情:》》先预约先退钱!你或将多一笔收入!


022024年昆明市主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预登记



时间:2024年昆明市主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预登记工作将于3月1日0时—3月7日24时进行,请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 8月31日)家长提前做好准备。


详情:》》@家长,2024年昆明主城区小学一年级预登记指南出炉!入口


03云南普通话报考



云南测试中心普通话报名

报名时间

3月4、5、6、7日9:00、15:00各开放一场报名,开放报名场次的顺序与测试日期一一对应,报满即止。若所报场次人数未满,系统将持续开放,人数报满方开放下一场测试,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7日24:00,若有测试场次未报满,将取消后续测试场次。

测试日期:3月12、13、14、15、26、27、28、29日,共8场,每场460人,合计3680人。


详情:》》注意!云南2024年3月普通话测试报名公告来了!
昭通普通话报名测试对象:昭通市各县(市、区)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考生。时间安排

图源:昭通教体


培训时间:2024年3月8日、4月12日、5月10日、6月7日、9月13日、10月11日、11月8日下午14:30-17:30;培训地点:昭通市普通话测试站(昭通市职教中心真知楼二楼213教室)。


04云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体育专业统考



报名缴费时间:2024年3月4日9:00—8日17:00。

昆宝提醒点击下方卡片,关注【昆明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聊天对话框发送【体育专升本】,即可直接获取报名入口;


0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24年3月1日9∶00至2024年3月8日24∶00。

报考条件:本次考试报名考生不受年龄、学历和职业等条件限制,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试等级和科目。考生最多可报三个科目,且不允许重复报考同一个科目,同次考试只能在一个考点进行报名考试。本次考试所有考点均接受社会考生报考。


昆宝提醒:关注【昆明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聊天对话框发送【计算机】,即可直接获取报名入口;


062024年上半年云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24年2月27日9:00至3月5日17:00,考生登录“云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网上报名系统在报名期间周末正常开放)。


详情:》》@考生,2024年上半年云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报考简章出炉!


072024年昆明高校毕业生补贴申领

补贴内容:落户补贴、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申请时间:每年1月-3月集中受理

详情:

》》最高8万!昆明这个区发布2024年高校毕业生补贴申领指南!

》》每人至少1000元!昆明又一区发布高校毕业生补贴申领公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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