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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云南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这样管理→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

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

云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

《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等内容



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要求,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省财政厅根据灾害实际发生情况,结合每年中央防灾救灾资金、省级预备费规模和各地防灾救灾资金投入情况,落实省级财政防灾救灾资金。各地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确定。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州(市)级以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州(市)级以下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种蜂、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诱杀装置、天敌昆虫、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种蜂、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更新、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原则上实行州(市)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省级资金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省政府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中央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要求办理相关调整事宜。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省级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地方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二条 各地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时,由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省属有关单位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时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全州(市)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各地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省级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各地强制免疫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本地区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各地可参照省级有关政策,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包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各地应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各地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各地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各地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各地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各地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将各地地方投入、财力情况、资金执行进度等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州(市)级以下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地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六条 分配给各地的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水利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各地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各地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对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地方资金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水利厅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全年分批次下达。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时限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至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州(市)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超过6个月仍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后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提出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


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在1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收到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分配方案后5日内下达资金。因业务主管部门逾期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方案正文、资金测算表以及加盖公章或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的测算分配说明)和绩效目标导致资金未能按时下达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事先难以确定绩效目标的,省级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在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收到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后5日内下达资金,可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由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资金下达情况和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地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各地要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省级下达资金2个月后,各地要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支持内容及开展情况,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报送上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3〕1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9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杨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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