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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丨各地“企业宁静日”,合法?合理?探讨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企业宁静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在该时间段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有事服好务,无事不打扰”,着力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宁静日”期间,如遇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情况,可不受“企业宁静日”制度的限制,但需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企业宁静日”以外时间,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一律实行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需提前3日对拟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填写《入企行政执法报备表》。

不入企执法,并不是不执法。

江西

2022年7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司法厅获悉,今年以来,江西瞄准市场主体的“心之所盼”,牵头组织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企业安静日”制度,着力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随着这一制度在全省的普遍实施,目前,涉企执法检查次数实现大幅下降。

11个设区市先后出台文件,将每月1日至20日或25日设为“企业安静日”,明确规定,在此期间,除因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检查。

山东省

2023年,菏泽市巨野县规定,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和投诉举报外,执法部门在该时间段不得入企开展执法检查。

---不入企执法,并不是不执法。与“企业宁静日”制度同时启动的,还有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巨野县委书记冯艳丽说:“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启动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麟智法’APP,就是要在全县倡导‘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营造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

---巨野县纪委监委会不定期对评议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评议多次不合格或评议造假经查实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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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将每月1日至20日期间定为“企业宁静日”。

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

河南省

自2023年7月起,商丘市将每月1日—20日确立为“企业宁静日”,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对于执行情况,商丘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反规定入企进行检查活动的,按照程序追究相关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并对执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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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宝丰县出台“企业宁静日”制度,将每月1日至20日设定为“企业宁静日”。

其间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人身健康、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和上级部署的检查、调研外,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入企进行各种检查、参观、考察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性活动,让辖区企业每月享受20天的“免检”待遇。同时要求,在开展执法检查时,积极探索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的智慧市场监管新模式,营造企业“零干扰”经营氛围。

河北

2023年5月,河北省张家口市推出《张家口市“企业宁静日”制度(暂行)》,对进一步规范涉企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作出规范,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在周一、周五及法定节假日不得进入企业现场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旨在通过建立“无事不扰企业”工作机制,让企业真正静下心来专注经营和发展,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按说,对于检查部门来说,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这也是出于对企业高度负责的一种态度,尤其是安全检查,更是体现对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责。但凡事都应有个“度”,如果过于密集、过于频繁地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势必会让企业分心,给企业增负。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营商环境,让营商环境“打折扣”。---

重庆

荣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专项活动的通知》。本月起,面向全区所有市场主体开展“解难题、办实事”专项活动,活动的一环,便是将星期一确定为“企业宁静日”。

---宁静日期间,除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突发事件外,区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检查、走访、调研等活动,不得通知企业参加各种会议,积极营造“无事不扰、难时出手、有呼必应”的发展环境。---

---“我们将进一步压缩整合专项检查,在‘企业宁静日’期间,除‘三品一特’应急处突、重大活动保障、投诉举报现场处置等特殊原因外,不会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检查等活动。”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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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丰都县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领域企业代表,召开丰都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

会议对《丰都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讲解,各方企业代表进行积极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

座谈会发放《创制性立法调查问卷》及《行政执法领域专项整治调查问卷》各13份,收取有效调查问卷共26份,收集行政执法相关领域意见建议共4条。

陕西

2023年4月10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印发《秦汉新城“企业宁静日”制度(试行)》,将每月第三周的5天工作日设为“企业服务日”其他时间为“企业宁静日”

安徽

 2022年4月20日,池州市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印发池州市“企业宁静日”制度的通知 》,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全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条  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内开展的,实行入企备案制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委室开展的活动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营商环境办备案;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开展的,无需备案但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市营商环境办备案。

第六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营商环境办负责加强对入企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明查暗访,对违规入企开展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企业对违规入企开展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行为,可以向市营商环境办投诉举报。市营商环境办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湖北

2023年7月2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信息:

为畅通涉企问题的监督渠道,该县纪委监委(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在全县不同岗位、不同行业、不同年龄阶段选聘30名作风监督员,邀请他们深入企业查堵点、深入群众听民意、深入窗口看作风,收集各企业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涉企政策、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政商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干部作风问题,以“硬监督”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此外,该县纪委监委还不断丰富群众监督、媒体监督渠道,利用“通城发布”“云上通城”等官方平台开通“干部作风建设直通车”、“云上问政”栏目,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网址,及时收集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将半年一次的电视“大问政”调整为两月一次的“小问政”,将纪律戒尺、作风问责搬上荧屏,形成媒体曝光问政、纪委督办问责、部门狠抓整改的工作格局,倒逼职能部门提升服务意识,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截止目前,该县纪委监委共查处破坏营商环境方面行为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

同时,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高效联动的政企沟通新路径,在该县纪委监委指导下,经济开发区建立“企业宁静日”和“清风会客厅”,并配套出台《企业宁静日制度》和《开发区清风会客厅制度》。截至目前,“清风会客厅”已听取6家企业意见和建议9条,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7个。

湖南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2022年12月26日发布并同日实施的《关于印发《企业宁静日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是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二是在“企业宁静日”内,开展入企检查的,除按执法检查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外,还需出示《入企检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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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不合理。”日前,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冯嘉、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春不约而同地给出相同的回答。

“商丘的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冯嘉认为,地方的有关部门混淆了对企业进行相关日常检查与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区别。如果已经有线索或初步证据表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有群众投诉企业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却以“企业宁静日”为由不履行监督职责,会导致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而且,很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发生后需要立即展开监测、调查活动,如果等‘企业宁静日’结束后再去监测、调查,则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无法对企业依法实施处罚,更无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督促企业依法改正违法行为。所有的违法行为后果(包括污染环境的后果)都要由群众消极接受,这无疑是执法部门的失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冯嘉说。

该不该还企业“宁静”?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要营造“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监管环境,多地积极落实,备受好评。设立“企业宁静日”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这种“无事不扰”的思维,即摒弃频繁检查、过度执法,让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聚精会神搞研发。

“宁静”固然重要,但值得思考的是,是否非要设立20天的执法“空窗期”?如此一来,如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有些检查颇有必要,需要随机和“突击”,无需都延至每月下旬。遏制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并不等于不检查,关键在于如何以恰当时机检查。

2022 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企业宁静日”制度。从法律上看,此类关于“企业宁静日”的规定属于地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次虽然较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行政相对人有着极其紧密的关联。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要与中央大政方针不冲突、与现行法规不相违背,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观察和评价这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法治视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从制定权限、制定内容以及制定程序三个方面来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从“企业宁静日”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从而优化辖区营商环境。该政策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和上位法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以此为依据设立“企业宁静日”,值得商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给市场主体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这才是“企业宁静”的根本。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划定时间段的方式约束执法扰民,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执法行为本身的限制和监督,依然需要更为完善的监督环境、司法氛围来实现。

来源丨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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