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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与要求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自然资源之声 Author 中国大地出版社

《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之本,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一是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的退出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民宅基地使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土地管理法》对农民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利用条件等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二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三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文选自由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由钟京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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