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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1-02-01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农合〔2020〕8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一)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坚持“一户一宅”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土地资源的地方,可以探索“一户一房”、集中修建“农民公寓”等,努力实现居有定所。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城市居民申请宅基地。具体条件是: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镇村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汇总辖区内所有村的申请,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三)县级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 

  

(四)乡镇批准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 

  

一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二)实行动态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相关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简化流程 

  

各县(市、区)要公布宅基地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鼓励各地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三)严肃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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