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带病投保,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得赔?


童博士叨叨:


讲一个案例。


一位女性投保了香港安盛某款重疾险,年交保费两万多。五年后,不幸罹患乳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客户在乳腺癌就医时,提到了自己有抑郁症的既往病史,并且是投保前就有的。但是,投保重疾时,并未如实告知。


安盛拒赔。


如果该客户是在大陆投保,同样的情况,大概率是保险公司会理赔。


不得不说,大陆保险监管机构、法院是非常偏袒客户的。有律师专门统计过近年来由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导致的诉讼,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的,多于不赔付的。


大陆《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理解上是有争议的。在香港的话,只要投保时蓄意隐瞒体况,不管过了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无论隐瞒的体况和出险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带病投保可以获赔,并不代表以后也会如此判。再说了,一旦哪天有保险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细化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情况,这个漏洞也就堵上了。


退一万步,即使法案维持现状,多少人在罹患重疾时,还有时间、精力和保险公司打官司?不如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况,我们团队保险经纪人会根据不同保险公司核保的差异化,为客户争取最佳核保结果。



关于保险理赔,很多客户问过:听说保险有2年不可抗辩期,所以是不是体况问题就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了?等过了2年时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

word天呀,亲,你从哪里听来的?为什么贵圈一直会有这种说法?


首先,我们明确什么叫“不可抗辩条款”?


许多人寿保险单中都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规定:自保单生效起到被保险人出险之时,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时也是如此。 





早在1864 年,美国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就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其人寿保单,初衷是为了平复和消除美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不满情绪。因为在不可抗辩条款出现之前,即使投保人已长期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可能寻找一些细小的瑕疵从而拒绝赔付保险金。(有没有嗅到一种熟悉的味道?)


直到2009年,我国2月28日修订、10月1日实施的新版《保险法》第十六条才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确实是保障投被保人的一个利器。从字面上来看,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一旦合同期满两年,保险公司再也不能随便找一个理由对保险理赔作出拒赔。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个人业绩,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只要渡过了两年时间,一旦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而不能拒赔!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只要被保人挺过两年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真实案例:两年后拒赔 VS 不可抗辩条款


举一个付永进主编,才上市不久的《寿险核保核赔实例解析》里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当中被保人A 于2009年11月投保终身寿险,2012年1月(已超过两年)身故后,其受益人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A于投保的前一个月已被医院诊断为肺癌!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

道理很简单,因为被保人隐瞒的病史(肺癌)与其出险(身故)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且从《保险法》当中也能找到相关依据,【不可抗辩】条款所在的第十六条第3款后面,又有2款补充说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以将这两条翻译为:

1、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公司)拒赔且不退保费

2、过失不告知的,保险人拒赔但要退保费


所以,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绝不会出现什么“过了两年就得赔”,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做法。


到底该怎么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


一、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是"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从保险法条款很容易看出,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解约: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二、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直接关系

两年不可抗辩只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一个重要限制,而解除合同又往往和理赔挂钩。人们都认为解除合同是在理赔时处理,主要是因为在实务中往往是在理赔时才发现未告知事项,因此给人的错觉就是"无理赔不解约,有理赔才解约"。

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关系!不管客户来不来理赔,只要保险公司查实有不如实告知事项,且满足上述5个解约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理赔并没有直接关系。


那保险公司为什么一般都选在理赔的时候才解约?主要是承保后普遍调查成本太高!一般来说,即便是住院医疗险这种出险率比较高的险种,出险率(理赔单量/承保单量)也不过2-3%左右,所以理赔调查和承保调查远不是一个数量级的。而且即便是理赔后调查,不如实告知率也超不过5%,归根结底,承保后普查的性价比太低,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做。


三、适用了两年不可抗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理赔

【过了两年就一定能赔】这句话是不全对的。

超过两年后未解除合同如何理赔处理,我们可以从不同险种来看:


1、寿险:两年后身故,且除了未如实告知之外没有其他责任免除的情况(后面没特别说明均默认为无其他免责情况),原则上应该要赔。

2、重疾险:两年后出现重大疾病,若不是既往症而且是首次罹患时,原则上应该赔;若是,则可以按既往症或非首次罹患拒赔,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除非保险公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解除合同;要是在将来发生非既往症且首次罹患的其他重疾时,可以赔付。

3、医疗险:大多都是一年期,原则上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也就是说存在故意或重大不如实告知时,保险公司原则上是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但对于续保时未要求健康告知而直接续保的,实务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干货时间


1、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投被保人的权益。至于这个“合情合理”该如何理解,其实也有商榷的空间。

举两个极端的例子进行说明下:

比如:投保人明知自己患癌的情况下想通过购买寿险来获得理赔,明显不合情不合理。反过来,如果被保人因肺炎住过院,投保时没有告知,若干年后如果因肺癌死亡,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当时没有告知该肺炎而拒赔,不然同样是不合情不合理。

2、切不可过度解读“不可抗辩条款”,赔不赔的核心在于出险的情形与未如实告知的“病史”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出险情形与病史有关明显的因果关系,只要核赔时查到相关病史,保险公司一定拒赔,即使保单利益人打官司,也会败诉。反之,如果出险情形与未告知的病史并无因果关系,那基本上都是会赔付的,即使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单利益人一旦起诉,打赢官司也是十拿九稳。


3、投保时的病史该如何告知?


向来的建议都是投保人要严格核对所投险种的健康告知要求,一旦不符合,要么告知后等待核保结果,要么主动放弃投保,切不可隐瞒病史投保。点击下文标题,教你如何健康告知。


《买保险时怎样健康告知,才最有利?》


如果因过失造成的未告知,那在了解后,应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如果投保人执意要选择隐瞒投保的话,任何未来的(拒赔)风险将由自己承担。


关于【不可抗辩】话题写篇专业的论文都未必会有详细的结论,希望更多行家能给出更加权威的解释,以消除民众及司法界对于该条款的一些误解。


来源:700度商务会员


保险文章写得通俗易懂不易,喜欢的话请转发朋友圈


相关阅读(直接点击标题):

《当你挑保险时,你应该挑什么?》

《你担心的保险公司理赔能力,这里都解释了》


童博士:中山大学博士,保险经纪公司高级合伙人,全球寿险行业顶尖荣誉MDRT(美国百万圆桌)会员,专注于为新中产之家按需定制保障方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一流高校,博士2名、硕士6名,拥有法学、医学、会计学等背景。我们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我们只忠诚于客户利益和职业操守。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助理微信


↓↓↓ 点击“阅读原文”,看更多精彩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