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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轶峰丨明清时代的帝制与封建

赵轶峰 社会科学文摘 2021-09-18

导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研究中的“封建”话语进行了反思性的评论,这使得以往习以为常的“封建”成为学术界重新谨慎对待的重要问题。此文从封建与帝制的定义与一般关系、明清两代帝制体系中的封建表现、明清时期人们的封建观念等诸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考察。

明清时人的封建概念内涵高度一致,主体都是分封、世袭制度。明清时代各种封建制度表现,都是帝制基本体制内郡县制前提下的边缘性表现,具体做法与先秦的封建有共同性质也有了诸多差别。中国现代历史学家,未必不曾看到历史文献中大量有关封建的论述,但却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对封建另作出界说,理论与历史记载过度脱节,应有以调整之。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2期;摘自《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研究中的“封建”话语进行了反思性的评论,这使得以往习以为常的“封建”成为学术界重新谨慎对待的重要问题。此文从封建与帝制的定义与一般关系、明清两代帝制体系中的封建表现、明清时期人们的封建观念等诸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考察。


封建与帝制的定义与关联

01

冯天瑜《封建考论》系统地揭示出,20世纪中国史学界所用的“封建”概念脱离了中国历史实践和历史文献原初含义。封建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意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汉字文化圈诸国未生异义。19世纪中叶以降,日中两国先后以“封建”对译西洋史术语feudalism,衍为一个表述普世性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新名。“封建”泛化在欧洲情形也相类似,feudalism曾被视为欧洲中世纪普遍的社会制度。但在布罗代尔等人看来,欧洲中世纪是比“封建社会”更复杂的、存在多种地域差异和不同演变过程的历史时期。弗朗索瓦·冈绍夫也充分注意这种复杂性,把自己关于“封建社会”研究的范围限定在法兰西、勃艮第-阿尔勒王国及德意志,认为在欧洲其他地方,封建主义并不典型。这提示,无论考察中国的还是欧洲的封建制度,都需要避免将之预设为一种无差别的对象,封建作为一种制度和社会关系乃至文化,是通过复杂多样的方式呈现在人类历史某些情境中的。

中国历史文献中,封建是讨论国家权力基本配置关系的轴心性概念。自先秦以来一直抵清末,几乎所有重要思想家都对封建问题表达看法。其间关于封建利弊的看法差异巨大,但对何为封建的理解皆与冯天瑜所指出的相同。中国古代文献所描述的封建与冈绍夫所研究的欧洲一些地区的封建主义相似,都以层级分权与世袭贵族全面特权以及相应的土地分割领有和强硬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本特征。此种封建在中国历史上的典型时代在西周,春秋战国体制变动的重要内容就是封建制的松动。秦国统一后,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秦制覆盖全国,形成专制皇权与郡县制、官僚制鼎足支撑的帝制体系。此后,封建作为一种历史传统不再构成普遍主导的基本制度,但没有消失,而是蜕变成为帝制体系的一种补充性结构。

封建伴随帝制始终的主要根源在于,无论封建还是帝制都是世袭君主制。世袭君主制依托宗法系统沿着血缘亲疏网络辐射政治、经济、司法特权。在先秦封建时代,多层级的君主构成大量拥有政治、经济特权的贵族;帝制时代,集权于中央的皇帝成为唯一的君主,利用非世袭或非完全世袭的官僚处理国家日常事务,大规模缩小了贵族的数量,同时保持了收缩到权力顶端的皇室贵族系统。此一系统为皇权世袭提供宗法血缘保障,落实“家天下”的延续,因而在整个帝制时代绝不可能也从来未曾根除。因而,帝制与封建在文化精神层面本是同根生,在权力配置方式上分为两途。帝制通过皇权-郡县-官僚三足鼎立的总体权力结构把封建关系包容于其中,帝制涵盖一切,封建成为帝制体制内部的一个附属于皇权的支线结构。封建在中国帝制时代从来没有消失,不断作为一种选择被讨论,而且经历多次升浮。升浮的高点,大多出现战乱。即便如此,帝制时代还是不断出现主张局部恢复封建的意见,原因是,封建和郡县两种权力配置方式都有弊端。由政治分封造成基于土地、人民管属权力层级性分剖是封建的基本要素。在帝制时代,高度发展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表现充分,宗法贵族地位比较突出,军功贵族始终是分封的主要对象;地产所有权的极度分割在中国封建体制主导时代表现充分,在帝制时代则有分封而不裂土,“封而不建”等弱化与变通表现;土地权利等级体系在中国封建制主导时代表现充分,在帝制时代变得复杂且各时期不同;由分封导致或认可的分散的地方性权力分割中央权威,在中国历史上于先秦时期表现充分,帝制时代退化为边缘区选择实行的制度。

 

明代的封建

02

“封建”在明代表现于五个方面。

01

皇室藩封

朱元璋分封诸王,做法名义上是取法“先王”,但有两点区别。其一,上古封建中的很大比例是承认既有地方势力保持原来地位而加封爵,明初则是皇帝让自己的儿子切割打下来的江山而分享之;其二,上古分封附带充分地方自治权,明代则“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故明初所封诸王获得世袭贵族权力而无全面自治管辖权,全国行政仍在郡县体制架构中运行。这种封建,是在皇权-郡县基本体制中,为皇室贵族分割出一块特区,既以天下养皇室,又用皇族拱卫帝位,是作为皇权和帝制体系的支柱而被激活的。惟因明初分封造成的分权倾向过强,朱元璋死后矛盾立显。建文帝因忌惮诸叔而削藩,燕王朱棣举兵篡位后继续削藩,严管宗室,使之成为难以参与政治、衣租食禄的寄生人群。即便如此,永乐以后还是曾经发生诸王反叛。明中期以后,诸王不掌兵、不与政,坐享巨额社会财富,宗室人口高速增多,分割国家赋税,加速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和社会矛盾激化。古未集权而行封建,可能持久;明代已集权而行封建,不旋踵而乱。

02

沐氏世守云南

明代非皇子不封王,原则上无军功不封爵。皇子之外,受封并得世袭拥有巨大权力的是朱元璋义子沐英。明初平定云南后,令沐英留镇云南。沐英死后子孙世代承袭爵位并镇守云南,永乐时期加封公爵,并赐“铁券”,明朝在北京的中央政权垮台后,沐氏仍然在许多年间参与抗清。明朝在云南既设流官,亦设土司,并曾有朱氏藩王一度封驻其地,沐氏不是以分茅裂土方式专制一方,而是以皇帝义子、皇族姻戚、功臣多重资格,监督镇守偏远之地。其全部资格、权力,皆来自皇权信托与荣宠,完全没有分割或制约皇权的位势和功能。沐氏对于地方行政机关,可以监督、干预,但非全责管辖,但因其被皇权信托,遇有兵事及其他重大事宜,地位就会自动上升。云南地处边鄙,与明朝行政中心间限山隔水,此种在常规郡县体制外另设世袭者镇守的做法,可以加持皇权,却不足成割据之忧。

03

土司与羁縻

明朝对西南地区统治,采取流官与土司交错方式。土司为前代遗留下来的偏远地方治理单元,依据相对原始的地方群落自治政权,赐以名封,使之在不改变内部权力制度的前提下纳入帝制总体框架,世袭管理,以安一方,如有不便,则可能改土为流。此种形式,从承认地方自治权力和统治者世袭意义上,与古代于边缘地区所行制度取义相近,惟西南地区土司在山地,与流官所治交错,多设于流官不便管理之地。东北、北方、西北毗邻内地行省边缘地带,因常凝聚具有较强内部管理能力的地方部族势力,明朝对其首领封与官职,认可其世袭,意在不致为乱,称为“羁縻”。土司、羁縻政权之内,不另设流官,不征常赋,亦不以中原法律加以规范,但要求定期入贡,保持名义上的统属格局。两者根本上说,皆为安置边疆秩序之法。比较而言,土司带有更多今日所说“原住民”保留区自治的意味,羁縻政权则有更强的内部整合性,且可能向其原住区域以外扩展规模,故后者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具有更大不确定性。“土”相对于“流”,所以是帝制时代的制度、名目,分明表示已在帝制体系之内。“羁縻”原为描述中央对边缘地带政权方略的用语,也是帝制体系辐射出去的制度设置。

04

武臣世袭与品官荫蔽制

此为封建在帝制结构内更微弱的表现。明代高级武臣封爵、世袭之外,给予法律特权,给铁券。由此构成皇帝及其宗族以下,普通社会成员之上的军功特权阶层。文臣虽然无世袭,但是另有比照世袭减杀的荫蔽特权,高级品官子弟,可以因其父祖身份而获得优先进入国子监读书机会,由此增加进入官僚体系的机缘。特定社会的社会、政治、经济权益是有限的,此长彼消,所以前述特权,都是从普通大众身上剥夺权利而赠与权力体系内部支持者而来的,鲜明体现了帝制体系利用封建精神制造社会不平等的政治实践。

05

周边附属国及朝贡国之封建

明朝与周边国家多以藩封形式构成藩属关系。其中最为稳定者为朝鲜、安南、占城、琉球。此类关系的基本含义,包括受封者承认皇帝作为名义上天下共主的地位,定期入觐朝贡,表示臣服,接受朝廷颁赐的封号,行用明朝历法。明朝对于此类受封国,并不干预其内部行政,令之“自为声教”,对其中关系紧密者如朝鲜,则承担保护责任,也有可能令其为朝廷军事行动提供人力、物力支援。明朝与这些属国的往来文书,会将此种关系称为“封建”。封建制在这一层面的继续存在恰好是古代封建遗意的生动体现。古代的世界意识,以“天下”而非“国”为基本概念,“天下”广被无极,行政无法统一,易行封建。帝制时代“国”已强化,中心区易行郡县,边远区则便于用封建名目建立关系。


清代的封建

03

清朝统治者入关时,明代封建殷鉴不远,故其统治者并未如明初那样刻意推行诸王分封制度。但是,清朝入关之际,其自身内部社会包含较多从部落联盟状态迅速转变为国家体制时具有的军政合一性、联盟性,这些性质与封建制度精神高度契合。

中国帝制时代历史上,凡自北方兴起的政权,皆有军政合一及联盟的特点,也因之都比帝制时代的中原王朝更倾向于带有部族联盟色彩的封建制。这些政权若得南进,都会以帝制为基本体制而变通保留封建,然后再强化帝制而弱化封建因素。清朝继承中原大一统帝制体系之后,同样长期保持了封建要素,但与包括明代的前代之封建相比,原委各异、形态不同。


01

清初八旗旗主、

王贝勒议政及“三藩”

清入关前所建八旗制度,军政一体,内部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理权,军、政、词讼皆得处置。后金之初,八旗总管大臣暨固山额真、旗主贝勒及其他王贝勒、重要大臣共同参与国政决策。天命间实行八和硕贝勒即八王“共治国政”制度,八王可以公议立、废汗王,集议处置一切大政。清入关前后,议政王大臣会议曾具有中枢决策功能。雍正设军机处后,皇权集中强化,其权式微,至乾隆时期被裁撤。清初多用明朝降将,其中势力强大者“三藩”世袭,各拥雄师,节制一方。康熙十二年,清廷撤藩引发“三藩之乱”。历时八年平定后,清朝不再使臣下世袭掌握军权、土地,亲贵功臣皆留京师,各省军政分离,藩镇之事乃绝。清代旗主及王、贝勒皆为世袭贵族,旗主拥有所辖军、政、司法权力。因清初政权处于扩张期,世袭贵族为征战主力,流动性大,不以地域分据而以军民占有为特征,即使在议政会议作为制度被取消之后,八旗贵族对军民的占有依然继续。


02

王、贝勒世袭制度

清帝入关前即封诸子为王,分掌旗务,具有军事、行政权力。入关后,王、贝勒等爵位分封继续,而且得高级封爵者世袭而不做代际杀,较之明代诸王,特权更具有持续性。不过,清代所封世袭王公贝勒不是地方行政主管,也不能节制地方,而且诸王、宗室皆得以在朝廷任职效力,既便于皇帝管控,又使其难以在地方培植势力。这种制度,以皇权为中心分配权力和利益资源,血缘和功业为两大脉络,亲亲为主,赏功次之,上者世袭罔替,下者随世递减,于是通清一代,保持了一个庞大的世袭特权阶层。


03

八旗等级附庸制度

就军政合一社会单元的属性而言,前代北方政权中已有类似八旗的组织,但都不及八旗制度严密。随着清朝入主中原,此种制度从边疆地域性体制伸展到内地,旗民分治,从而大大扩展了此种制度对中国社会整体的影响。入关后的八旗是由具有政治、经济、司法特权的满、蒙、汉旗人构成的封闭性群体,其内部又有非常复杂的等级层次和管理规制。从缘起角度看,八旗具有冈绍夫所指出的专职军事人员享有特权地位的突出性质,同时也因为八旗与清皇室之间的宗族、族属、附庸关系,而具有广义皇族附庸人口特权地位的性质。这种特权身份和地位的世袭特性,必然伴随封闭性,社会分层由是而深化。从世袭军人由最高统治者处获得社会特权身份地位意义上说,八旗是整个帝制时代体现封建性较强的制度。八旗地缘性远不及社会层级性更为突出,这也是与前代体现封建精神的各种制度之间一个重要不同处。与此制度对应,清朝实行前所未有的给予满、蒙、汉八旗出身人员预留官僚体系中职位空缺的制度,用意在于保持八旗人员进入军政仕途的优先权,包括超出普遍科举制度途径之外其他入仕途径的优先权。于是,清代通过八旗制度,把封建精神渗透到整个国家体制之中,造成一种更内在化的融合。

除前述具有特殊性的举措之外,明代所实行的周边附属国及朝贡国封建、土司与羁縻、武臣世袭与品官荫蔽制在清代继续实行。清代曾大规模改土归流,但并未消灭土司。清朝对远方入贡国颁赐封号也比明朝更为谨慎,并非入贡即封,周边几个既封且贡的国家才具有封建性质,贡而不封者与清朝实际上仅为外交、经济往来关系。基于帝制时代始终具有的相对边缘化的封建因素和传统,同时受满洲更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普遍贵族制状态的影响,封建在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朝代的国家权力、社会关系、经济权益各领域都继续存在,虽然并未实行类似明初那样的分封,但等级和人身依赖关系却更为强化。

 

明清时代的封建观

04

明清时人留下大量“封建”言论。洪武初,山西平遥训导叶伯巨上《万言书》,指当时有“分封太侈”,将有“尾大不掉”之祸,建议仿汉初贾谊之策,“割一世之恩以制万世之利”。朱元璋认为其离间皇家骨肉,将叶伯巨逮问,瘐死狱中。洪武中应天乡试策问以封建为题,安徽绩溪人程通作《封建策》,逢迎朱元璋做法,以亲亲、屏藩为说,别无新意,竟擢第一。

明朝人封建论的主流,是以民本主义价值观权衡封建与郡县的得失,对二者得失见解有所分歧,但多认为后世当郡县为主,参用封建。方孝孺在洪武时期作有“深虑”之文十篇,首篇即论封建。其大意以公天下、行仁政为立国长久之道,封建、郡县皆可能亡国,治国之道,不可“肆其私谋诡计,而惟积至诚,用大德,以结乎天心”,语中有批评朱元璋以分封子弟来确保家天下之意味。理学名家胡居仁也认为合理政治在于以公天下为心,封建与郡县各有利弊,后世如果不存爱养斯民之心,恢复封建不足成善治,若得爱养斯民之人,二法皆可。黄省曾反驳柳宗元《封建论》,认为柳氏大抵为帝王子孙着想,如不以生民为心,行郡县会亡国,行封建也会亡国。柳宗元称“公天下之端自秦始”,黄省曾则认为秦政为天下大私。章潢认为,郡县与封建不过是代天理民的君主治理社会的两种具体方式,各有得失而根本在于政治是否符合人民利益。在方孝孺、胡居仁、黄生曾、章潢的观念中,封建与否只是具体的制度,并不直接决定天下治乱,其利弊取决于统治者是否从公天下立场来对待国家事务。因“大礼议”被嘉靖帝放逐的杨慎以大一统为论证轴心,明确抨击封建制,认为封建制的根本弊端是天下不能统于一,不定于一则乱。晚明刘宗周食古不化,认为封建为三代良法,明太祖损益前代制度分封诸王,虽未暇尽善,而规模宏远,可惜当时之臣,未能将顺其意,使之经久。

明清之际反思明亡教训的思想者人群作为儒家民本主义者,在封建问题上基本主张:郡县为体,参用封建,上下权力制衡。但其间偏重,也有差别。顾炎武认为,“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其具体建议着眼于地方官的久任和自主权,以便其能有为一方之治长久努力的心愿和条件,削弱皇权对地方事务的干预。黄宗羲论封建的着眼点不在内政得失,而在郡县制不如封建制更能有效抵御外敌。他认为后世封建之事已远,因时乘势,可以恢复边疆地区方镇制度。方镇相对自主,可以略起古沿边诸侯捍御外敌作用。王夫之认为郡县制与封建制如同冬裘夏葛,各应其时,后世当以郡县为主,略采封建之意。颜元也主张后世可封建与郡县参互而行,但对郡县制弊端批评更为尖锐,认为封建最大的好处是可得其屏蔽,三代虽以封建而亡,也以封建而长久,汉、唐受分封藩镇之害,也获分封藩镇之利。顾、黄、王、颜等人,当明清鼎革之际,言论激扬奋发,少有拘束,且惩明亡教训,对君主专制痛切反思,寻求根本上改造国家制度,寻制于古,便于具有分权意味的封建制度多有肯定。但他们的论说,都不是主张全面复古,也都不包含对朱元璋封建的肯定,要点还在于民本还是君本,是公天下还是私天下。

清雍正帝处置陆生楠非议前代历史案、曾静鼓动岳钟琪反清案,皆涉及封建制问题,清廷对于封建制的强烈批评基调,在这时定型。陆生楠、曾静都有恢复封建而以郡县为不合理制度的主张,但其实大抵拼凑宋代及明清易代之际学者言论为说,并无独到创见。雍正帝否定封建制,他认为古人行封建并非因其制尽善,而是因为时势,秦始皇行郡县制也是时势所致。三代以前以封建为公,秦汉之后以郡县为公。他将蒙古制度也纳入郡县范围,概念未清,蒙古在清代纳入版图不是用郡县制方式,而是以内部自治且王公世袭的方式纳入,其实带有封建的性质。清代是郡县为主,兼采封建之意的大一统。乾隆帝认为朱元璋分封是“师古而不知度今,务名而以致害实”,立储必生猜疑,即使明太祖定要立储,也当立燕王。可以免他日骨肉之衅。

雍正、乾隆二帝虽表达了明确的反封建制主张,但并没有就此禁绝他人在封建问题上提出其他看法。乾嘉时人袁枚批评柳宗元不分“势”、“道”,上古封建并非如柳宗元所说是“势”所造成,而是“圣人”所建制度,封建行千年,至周而失天下,“在政不在制”,秦失天下则是“制政俱失”。他的论说以公天下为论证的价值轴心,认为封建更能体现政治的公,然而后世君主公心不再,恢复封建也就不再可行。至于“尾大不掉”,在他看来,如不以天下为私,本不足为虑。

 

结语

05

明清时人的封建概念内涵高度一致,主体都是分封、世袭制度。封建制度在整个帝制时代一直是政治思想者思考政治合理性和制度有效性的一种选择。谈到封建的延展表现,从杨慎到明清之际几位思想家,将土司、方镇、井田等也纳入其边缘范围。虽然论者有推崇封建为古代良法者,但大多从社会稳定性和民生利益为基点,或者从抵御外敌之效能角度立论,这与朱元璋的以封建为家天下之谋不同。除了刘宗周这样泥古的学究之外,罕见有人赞同朱元璋直接返回汉初式的分封。以郡县为基本制度,参酌采用一些封建意味的制度,是绝大多数思想者的主张。他们都看到封建、郡县各自的局限,行久都会生弊,但晚近时代毕竟已经没有全面实行封建制的道理和条件。从方孝孺到袁枚,并不像朱元璋那样以一姓王朝历久作为制度可行与否的尺度,他们实际上是主张一切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人民的福祉,主张在民本的意义上“公天下”,把民生状态看作比王朝延续更根本的价值所在。这是中国具有悠久传统的政治民本主义思想在明清时代的再度阐发,颇与反思帝制时代后期皇权专制制度弊端的深化相关。郡县制与官僚制即流官制相表里,是帝制体系的主要支撑。因而,对郡县制弊端的讨论,其实都基于或者包含着对帝制现实的反思。朱元璋曾严厉镇压批评封建太滥者;雍正、乾隆帝则曾严厉镇压赞美封建制者,表面看对比鲜明。但是,明清两代自始至终的基本制度都是帝制,郡县为其主要支柱,封建都没有完全废除。朱元璋的分封,只是明初的一次封建制短暂回潮;清帝的反封建,也只是反对把封建作为基本制度,反对利用复封建论来抨击君主极权,规避封建的名目,却在其他许多层面作出了封建色彩很浓的制度安排。

明清时代各种封建制度表现,都是帝制基本体制内郡县制前提下的边缘性表现,具体做法与先秦的封建有共同性质也有了诸多差别。中国现代历史学家,未必不曾看到历史文献中大量有关封建的论述,但却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对封建另作出界说,理论与历史记载过度脱节,应有以调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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