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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吃瓜】索马里诉肯尼亚 (印度洋海上划界) 案管辖权述评

汪梅清 国际法促进中心 2022-03-19


作者:汪梅清

校对:黄蓬北

2021/04/11





索马里和肯尼亚是两个互相毗邻的东非国家,彼此共有一段陆地边界,且该边界在大约1°39°43°S和41°33°34°E处与印度洋交汇。自2005年肯尼亚发表声明开始,两国在他们的边界延伸到印度洋的哪个方向上发生了分歧。索马里认为其海上边界应与该国陆地边界的东南方向相同。相反,肯尼亚认为边界应是一条从双方国家的陆地边界总站发出的直线,沿陆地边界终点所在的纬线平行线向东延伸,遍及整个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于2009年共同签署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说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后两国都曾提出又撤销反对意见。





索马里肯尼亚争议地区

图片来源:ICJ官网


在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外交谈判仍未能解决两国分歧的情况下,索马里援引两国所作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于2014年8月28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要求法院确定印度洋上分属两国的所有海域。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对两国产生重要影响,决定两国在约100,000平方公里的争议面积上的捕鱼以及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的归属。


2015年10月7日,肯尼亚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但是,2017年2月,法院裁定它有权对该案进行裁定,驳回了肯尼亚关于邻国之间2009年达成的协议等同于承诺在庭外解决此事的主张。2019年6月,国际法院表示,公开听证会将在当年的9月9日至9月14日举行,随后国际法院又批准肯尼亚关于需要时间招募新法律团队的请求,将公开听证会的开始日期推迟到当年的11月4日。随后,肯尼亚方面又对11月4日的时间提出上诉,说其需要长达一年的时间。国际法院随之将听证会时间移至2020年6月,但肯尼亚随后又以此次Covid-19流行病为由,要求再次推迟听证会时间,于是国际法将听证会再次推迟到2021年3月。今年1月,肯尼亚致函国际法院,要求将听证会第四次推迟,理由是:本应作为证据提供的具有重要信息的地图消失。索马里对肯尼亚这一举动表示抗议,国际法院表示听证会将于3月15日开始。肯尼亚最终未参与听证,而是在听证会开幕当天,向国际法院致函,提出口头诉讼延迟的可能性。






由于该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国际法院当前针对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中主要讨论的是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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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国际法院首次面临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管辖权挑战。因此,国际法院的处理方式对海洋法的争端解决具有深远影响[1]。2015年10月7日,肯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理由是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例外情形是争端当事方已经同意或者应该同意诉诸其他解决办法。肯尼亚认为其与索马里已明确商定了国际法院划定海洋边界以外的解决办法,可以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保留。肯尼亚认为,该案件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肯尼亚和索马里签订的《备忘录》以及肯尼亚和索马里作为缔约国的UNCLOS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都可以构成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国际法院驳回了肯尼亚关于管辖权的异议,认为《备忘录》和UNCLOS都未构成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第一点,国际法院认为《备忘录》不构成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首先,《备忘录》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达成一致的协议,促使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为大陆架划界争议问题提出建议;其次,备忘录第6段仅涉及大陆架,而不涉及两国的整个海上边界,这表明《备忘录》并未为确定海上边界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再次,《备忘录》第6段反映了UNCLOS第83条第1款的文本,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从整个《备忘录》的内容、目的及背景来看,《备忘录》第6条的内容并不是旨在建立一种划定双方之间海洋边界的争端解决方法。


第二点,国际法院认为UNCLOS不构成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针对UNCLOS中的争端解决规定是否能构成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肯尼亚认为,根据UNCLOS第287条,如果缔约国没有指定其争议解决机制,则将被视为“接受该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由于索马里和肯尼亚都没有选择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肯尼亚认为附件七应该构成双方同意诉诸的其他方法,属于肯尼亚对法院管辖权保留的内容。国际法院驳回了肯尼亚的这一主张。国际法院认为,根据UNCLOS第286条规定,第287条的实现必须以第282条的内容无法实现为前提。UNCLOS第282条规定,如果缔约方“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or otherwise)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该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UNCLOS第15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这时国际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肯尼亚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保留是否属于第282条规定的内容?国际法院认为肯尼亚的保留属于其他方式的协议,即任择条款,索马里可以作为争端的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定,排除UNCLOS的管辖权。而且UNCLOS的准备工作清楚地表明,在起草第282条时,谈判者就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or otherwise)的语句特别提及任择条款声明。因此,该案的管辖权已经根据UNCLOS第282条归属于国际法院,根据UNCLOS 第286条的规定,肯尼亚无法根据UNCLOS第287条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国际法院判定,《备忘录》以及UNCLOS都不属于肯尼亚保留中提及的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因此国际法院驳回了肯尼亚对管辖权的初步异议。实际情况中,UNCLOS绝大多数当事方也没有选择UNCLOS第287条的内容,而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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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案件涉及国际争端中的不到庭问题。该案件是继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马绍尔群岛诉巴基斯坦)案之后,第二起被告国在积极参与书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在口头听证会上选择不出庭的案件[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一.当事国不到法院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可以请求法院对自己主张为有利之裁判。二.法院于允准前项请求前,应查明不特依第36条及第37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由这一条可见,不到庭不会影响争端解决程序的正常运行,也不代表一国必然会败诉。


本案中,国际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可以看做是它的一项声明,即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足以涵盖海洋法争端[4]。 而肯尼亚似乎在通过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及不到庭的方式,表达另一种对两国在印度洋海上划界争议解决方式的态度。例如,在决定不到庭之后,肯尼亚外交部在发给新闻编辑部的声明中提及“应从国际法院撤回该争端并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5]。而在肯尼亚面临“出庭还是不出庭”难题的同时,国际法院顺应肯尼亚的请求,将听证会不断推迟也表明了其“尽可能避免不到庭审判”的倾向。无论如何,在后续的实体审判当中,国际法院如何在尊重双方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达成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https://www.ejiltalk.org/the-icjs-preliminary-objections-judgment-in-somalia-v-kenya-causing-ripples-in-law-of-the-sea-dispute-settlement/.

[2] Tullio Treves, ‘Conflicts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99) 31(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818.

[3] https://www.ejiltalk.org/to-appear-or-not-to-appear-this-was-the-question-the-saga-of-kenyas-non-appearance-in-the-kenya-somalia-maritime-delimitation-in-the-indian-ocean-case/.

[4] Chan, K.-. chieh., 2018. The ICJ’s Judgement in Somalia v. Kenya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Utrech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 34(2), pp.195–204. DOI: http://doi.org/10.5334/ujiel.450.

[5] https://www.standardmedia.co.ke/kenya/article/2001406895/kenya-calls-for-bilateral-talks-to-end-borde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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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郑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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