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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经验】上海高院制定《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海法院综配改革案例第34期丨上海市高院制定《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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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海部分法院针对如何推进审判团队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实践中各院做法不一、模式各异,争议较大。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指导,上海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在浦东、徐汇、闵行、杨浦、虹口、嘉定、崇明、上铁法院等基层法院以及二中院、金融法院等10家法院先行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



市高院制定《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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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央和最高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就推进审判团队建设试点工作,上海高院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功能定位、组建模式、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审判监督与考核管理等内容,全力推进审判团队建设。《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明确目标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一是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审判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不同类别审判组织和司法人员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履职,以人员分类、专业分工、规范履职、管理精细、监督同步、考核透明的模式,更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设现代化的审判能力和审判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二是明确基本原则。明确了开展审判团队建设工作应遵循扁平化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落实符合全流程监管需要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权力运行机制,将审判团队作为相对独立的办案、管理、考核单元;遵循专业化审判原则,在现有庭室划分、精简机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判专业分工,结合繁简分流等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遵循落实责任制原则,根据团队成员职责分工,确定具体的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责任清单,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遵循科学化考评原则,建立科学的团队业绩评价和考核制度,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团队成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依据,确保团队作用得到全面有效发挥。

二、明晰功能定位,灵活组建团队

一是明确审判团队功能定位。审判团队是在法定审判组织基础上组建的,一般以独任庭或合议庭为中心,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所组成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具有结构相对固定、权力运行高效、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模式扁平等特点。组建审判团队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实现多办案、办好案。二是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根据各院内设机构改革实际,以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化审判为主线,在各审判业务部门下组建若干专业化审判团队。在此基础上,既可按照独任制办案要求,组建以1名法官为核心,配备若干辅助人员的审判团队;也可按照合议制办案要求,组建以3-5名法官为核心,配备若干辅助人员的审判团队。三是组建其他类型的审判团队。根据工作实际,各院可组建临时审判团队,应对某一类或几类案件量短期激增等情况所带来的审判压力;根据工作需要,各院可在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等部门成立若干速裁审判团队;还可依托原有的法官工作室,成立具有品牌特色的审判团队;各人民法庭也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基层审判特点的审判团队运行模式。执行办案团队可参照《实施意见》,在现有执行组办案模式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深化完善。

三、优化人员配置,理顺职责分工

一是优化团队配置。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数量、类型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团队成员的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经历等因素,合理配置审判团队人员。鼓励各院探索法官与辅助人员双向选择机制,一般团队中每名法官应配备不少于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适度控制团队规模,原则上每个审判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5人。二是明确院庭长编入团队。院庭长均应编入审判团队办理案件,具体可结合各自岗位、个人意愿等情况编入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也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编入其他类型的审判团队。明确院庭长应主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明确审判团队职责。审判团队依照法律公正高效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中院的审判团队还应根据工作实际承担辖区内法院相应审判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明确团队负责人职责。团队负责人依法行使所在团队日常事务管理权和审判管理权,对团队整体办案质效负责。团队负责人由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品行兼优的法官担任。五是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审判团队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职责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各院也可进一步予以细化。

四、完善监督管理,科学考评业绩

一是加强院庭长依法监督管理。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平台,依法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支持审判团队和法官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对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院庭长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主动进行有效纠正。二是加强审判管理部门流程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审判管理职责,通过抓好立案管理、审限管理、结案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评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审判团队和法官办案的管理,确保审判团队办案质效实现科学、可持续地良性发展。三是加强审判团队自我管理。审判团队负责人加强对团队日常事务和案件的管理,发现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规定》相应条款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明确审判团队成员应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对于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案件,应主动提请或报团队负责人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四是加强业绩考评。优化办案绩效考核指标,注重对团队整体、团队成员的考核,进一步量化到岗、细化到人。探索实行法官与辅助人员联动考核,赋予法官对辅助人员的奖惩建议权。考核时应参照案件权重系数办法等,科学确定法官在担任审判长、承办法官、参审法官及配备不同数量辅助人员时的办案业绩。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伍红梅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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