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突发!职业放贷人的噩梦来了!两高两部:涉非法放贷刑案8条意见(2019.10.21实施)

法商之家 2021-06-12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新华社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到底什么是“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区别?(附套路贷罪名解析及认定实务)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 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2019)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已明确回答!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而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2019)

“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法院不予保护,有法院已经开列“职业放贷人名录”予以惩戒

权威发布:@职业放贷人,请交税(2019)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六部门联合发布(浙江)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