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权威发布:@职业放贷人,请交税(2019)

法商之家 2021-06-12

来源 | 浦江天平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生效。


2018年11月,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现《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会议纪要》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区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过会议讨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现就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问题达成纪要如下:


第一条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条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与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交换、案件跟踪、税费入库、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协作机制。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完成税费征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2. 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


附件1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浙×××字第××号(案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已经本院执行。经查,×××系职业放贷人,身份证号××××××××××××××××××,单位:×××××××,住址:×××××××,其现已受偿本金×××元,利息×××元。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精神,现请计算该笔款项应缴税费,一并向本院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


×××人民法院:

你院(××××)浙×××字第××号案件《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已收悉。现将应缴税费情况函告如下:

×××(身份证号××××××××××××××××××),截至发函日共计欠缴税费×××××元。具体明细如下:

1.

2.

3.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精神,请你院协助从执行款中予以扣缴。款项汇至×××(开户行),账户号:×××,账号:××××××××××××××××××。

特此函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附全文)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而借款,合同无效!


最新判例:非银行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法院不予保护,有法院已经开列“职业放贷人名录”予以惩戒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