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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召开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与电商、社交、电竞、教育等产业相结合,获得了快速发展。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也不断扩张。

为深入探讨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遇到的问题、困难,加强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诉源治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1月13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业内人士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相互学习借鉴。

本次座谈会邀请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秘书长潘燕、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会员部负责人刘伟,以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视频产品法务李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与维权中心总经理王璐、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综合部法务专家马晓明等单位的业内人士参会。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四庭庭长陈锦新,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鲁南参会,会议由民四庭法官姜君主持。

会议伊始,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发表致辞,向与会的各位协会领导、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三中院作为北京市同级法院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案件超3万件,基于三中院辖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其中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多、事由新、争议大的特点。为更好地公正审理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以定纷止争,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回应行业发展需求,特召开此次座谈会,与业内人士双向沟通,探讨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未来就信息共享、诉源治理、司法保障等方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和保障网络直播文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中院民四庭庭长陈锦新再次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她指出,三中院在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同时,积极担负起诉源治理的新使命。为举办此次座谈会,三中院就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了前期调研,希望能与业内人士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为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座谈环节

在座谈环节,针对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有关法律问题这一议题,民四庭庭长陈锦新及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鲁南首先分别介绍了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特点及成因。经统计梳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中院共审结涉及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91件,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案件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主播经纪纠纷占比高、案件争议焦点较为集中、数据与实际不符、违约赔偿金额高等特点。发生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直播行业快速发展,而监管落实相对滞后;部分从业主体缺乏诚实守信意识;网络直播门槛低、信息不对称。

之后,围绕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如何完善诉源治理,与会业内人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思考。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秘书长潘燕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的主要内容是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同时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从协会的统计情况来看,司法案件增长幅度与行业市场规模发展相匹配,网络直播经济和短视频在近两年迅速发展。从协会的角度,一方面,要形成自律管理办法开展服务。另一方面,希望能够与法院共同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另外,希望能够梳理行业通用标准和做法,建立行业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


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主要发生在平台与主播、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经纪机构以及经纪机构与主播之间,主要集中于用户打赏、主播违约跳槽、音乐影视侵权、电商等方面。面对这种情形,第一,可以建立前置调解机制,前置化解纠纷矛盾。第二,希望法院作出更多的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指引,供行业学习从而完善自身合规体系。第三,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愿意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视频产品法务李健


从平台视角来看,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第一,平台未直接参与的案件,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平台有利益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建议综合考虑平台等其他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第二,平台直接参与的案件。由于网络经济对效率的高要求,线上签约逐渐成为趋势,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举证是平台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与维权中心总经理王璐


平台涉及到的诉讼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平台维权,电子证据的举证以及如何认定存在困难。第二种类型是平台被诉。希望能够就此建立行业内部调解机制,让更多纠纷在诉前化解。


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YY直播法务总监高静


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作为一种新兴纠纷,行业外人士对业内生态及规则的了解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认定方面,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预期利益如何衡量值得进一步探讨。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综合部法务专家马晓明


第一,主播法律地位有待明确,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与主播之间佣金分配比例等合同内容的确定。第二,面对竞争者恶意挖角的行为,应当平衡平台与主播双方的利益,处理好合同稳定性与合同人身依附属性之间的关系。

文字:民四庭 陈渝、王慧君

编辑:综合处

摄像:马国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bjszyf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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