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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军旅生涯法律护航》系列之 一

2017-12-14 索维华 中银律师事务所

作者:索维华     中银律师事务所


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军的政策优惠



问:我是武警某中队的一名士官小杨,我表弟在某大学读本科,今年是大三,想参军入伍,听说现在国家对大学生入伍当义务兵有一定的经济资助,请问他已经交付的24000元学费可否退还?

索律师答: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13年8月20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第6条规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于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货款相关政策措施》又调整明确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货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同时,《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8条还规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货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根据以上规定,你表弟作为本科大三学生,如果今年9月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在入伍前获得三年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数额以实际缴纳金额或助学贷款金额为准,但每年不超过8000元。因此,他已经交付的24000元学费是可以退还的。


问:我是火箭兵某部小王,在大二时入伍,今年退伍,想接着回本校读书,听说国家对大学生入伍当义务兵复员后复学的有一定的经济资助,请问资助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索律师答:文件规定,大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政策。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大学本科和专科减免的标准都是每年8000元,你返校后继续学习的两年中可以减免16000元学费。


问:我是陆军某部小刘,在大一时入伍,今年因部队调整整编没有服完法定兵役退伍,想接着回本校读书,听说国家对中途退伍士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我的一个战友被部队除名返校复读,不仅没有得到学费资助,就连入伍前两年返还的学费也被收回,我当义务兵复员后复学的经济资助还有没有?

索律师答:文件规定,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编制调整符合“部队编制员额缩减”的规定,你复员后复学仍然可以按照规定享有资助;但是文件也规定,“因个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者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即不能享受返学费或者代偿贷款以及减免学费待遇。这也就是你战友被部队除名返校复读,不仅没有得到学费资助,就连入伍前两年返还的学费也被收回的政策依据。从法理上讲,落实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更充分体现了助优罚劣、长正消疾的激励效应。


问:我是武警某部小赵,在大三时入伍,今年在部队因出色完成反恐任务荣立二等功,退役后我想接着回本校读完本科后考硕士研究生,听说国家有考试加分和优先录取等政策,请问我能免试上硕士研究生吗?


索律师答:文件规定,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据此,你退役后接着回本校读完本科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以免试(初试)。建议你认真宣传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引导和带动战友在部队积极表现,建功立业,为建设强大国防作出突出贡献!


其他日常问题



问:我是武警某部参谋小刘,平时有集邮的爱好,前段时间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便将手里几枚比较珍贵的邮票委托一朋友的公司代为出售,并以合同方式约定了出售价格以及出售后向其支付的报酬。后来该公司却以高于所约定2万元的价格将邮票卖出。对此,我想问问多卖出的这2万元应归谁所有?

索律师答: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在委托朋友的公司出售邮票问题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该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该条款中的“本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你将手里几枚比较珍贵的邮票委托该公司代为出售,并以合同方式约定了出售价格以及出售后向其支付的报酬,这说明你与该公司订立了行纪合同。公司在你指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高出2万元的价格将邮票卖出,可以按照合同增加报酬,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规定又确定不了的,这2万元的额外收益应当属于你。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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