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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六部门解读支持服务业相关行业复工复业政策措施

赤峰公安 2020-09-08


    3月17日下午,我市召开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服务业相关行业复工复业相关政策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文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赤峰中心支行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发布。以下为发布实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务部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影响的生产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与商务系统相关的措施4条如下:

    1.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

    3.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4.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2020年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商办字〔2020〕42号)有关企业扶持政策方面内容:

    5.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经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配合有关部门,对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商贸物流企业予以财政资金奖补。

    6.通过外贸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对重点外贸企业复工生产中遇到的防疫物资短缺、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中断、货代清关梗阻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加以解决。

    7.对因素法下达盟市的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商贸流通企业降低开工、复工成本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因素法下达盟市的用于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跨境电商和边境贸易发展等专项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边境贸易企业降低开工、复工成本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8.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出国参展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贸促部门或国家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6家进出口商会联系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9.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出口订单的外贸企业,鼓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内蒙古中小外贸企业贷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简化融资申请流程,缓解企业周转资金紧张问题。

    10.协调联检部门优化通关流程,支持企业综合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货场实施“防疫应急物资优先快速通关”便利化措施;持续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降低口岸通关成本,推动铁路部门压减货物进出口环节运输费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改部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委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为统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先后出台了多项降价减费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2.“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降低运行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3.对居民住宅小区以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对于未单独安装电表,以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

    4.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5.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6.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一步降低货车通行收费标准。[自治区发改委 交通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内交发[2020]79号)]

    7.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自2020年3月5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8.“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部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纾解企业困难,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八项内容。

     一、支持物资供应

    (一)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目录执行。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鼓励公益捐赠

    (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支持复工复产

    (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六)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七)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八)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在延长2、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办理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以上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税务外网、电子税务局、内蒙古I税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6、税务对外公开电话等相关渠道获取详细信息。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纳税人可按照税务部门“非接触式”办税的要求,通过网上办、自助办、融缺办。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赤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贡献税务力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人社领域相继出台多项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汇总发布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实施范围。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

   (二)减免办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三)企业划型。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办理申报与核定。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二、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

   (五)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六)精准落实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要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为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按自治区、盟市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2号)

    三、稳就业补贴

   (七)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可从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赤防指字〔2020〕42号)

   (九)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文旅部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为应对疫情影响,为文旅企业疏困解难,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扶持恢复文旅行业发展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两项:

    一、出台了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文旅部《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

主要措施:为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 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出台了保持导游队伍稳定的政策

    文件依据:文旅部《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保持导游队伍稳定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主要措施:加强对旅行社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监督,在疫情期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旅行社的积极作用,及时回应导游关切,免除注册导游 2020 年全年会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一、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重点企业

    通过发放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发放对象为9家全国性银行和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专项再贷款按月发放,每月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例如:2020年2月发放利率为1月一年期LPR报价减250基点,即1.65%),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例如:按2020年1月一年期LPR,贷款利率上限为3.15%)。截至本日,赤峰地区已有9家企业进入专项再贷款重点保障企业名单,6家银行对接成功,累计给予信贷支持6.33亿元,多家银行已向人总行提交专项再贷款使用申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注入金融活水

    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用途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贴现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以省为单位考核,每季末再贴现票据余额中以上三类票据合计占比不低于60%。3个月、6个月、1年期再贷款利率分别为2.2%、2.4%、2.5%。再贴现利率为2.25%。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截至本日,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赤峰中支已为辖内14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9088万元、支小再贷款17138万元,为股份制银行办理再贴现171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

    三、允许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同业存单

    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内,专门安排部分额度,用于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同业存单,募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定向用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贷款投放等资金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利率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7号)

    四、为困难中小微企业创新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会[2020]6号)

    五、定向降准释放金融机构流动性

    2020年3月16日,根据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参与考核机构2019年度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情况考核结果,调整参与考核机构所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参与考核机构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对此次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获得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优惠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降低其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释放资金要用于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发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20〕66号)



信源丨赤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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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6-35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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