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案件中银行流水的查明与认定

蓝艳、杨佳洁 家族律评
2024-08-23


作者:蓝艳  杨佳洁


题要:

银行账户的查询与银行流水的质证,是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核心工作之一。本篇文章,从实战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如何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中,找到对方的银行账户线索、再进行进一步挖掘和扩大查询范围的步骤,再结合核对具体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细节工作,最大可能扩大银行存款分割的数字、最大可能为自己客户赢得现金存款的“真金白银”。文章系工作经验小结,若有错误或不妥之处,还请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离婚案件中的银行流水的相互查询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财产性质来看,依照我国《民法典》[1]的规定,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采用共同财产制。而现实案件中,夫妻绝大多数都没有“AA”制的特别约定,因此,离婚案件中,对于自己名下银行流水的梳理以及对于另一方名下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流水的收支,当事人都格外关注。特别是法院审理普遍采用“财产申报”制度后,对于自己银行账户的提前梳理、以及对方账户信息收集、银行流水质证,成为律师实务热点。

经笔者查询,2023年度,我国公开的裁判文书中[2]就有19566起审结的离婚或婚内、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其中3107起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5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3460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判决书,都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上网);在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中,夫妻双方找到律师后,往往会主动提供名下财产的具体情况以明确归属,自不必提。但在离婚案件中,财产既是一方在离婚后个人生活、子女培养等方面最重要的保障,也可能是一方婚内过错对另一方补偿的直接表现形式,如何查清与梳理自己与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如何进行确认和分割,是离婚纠纷的难点和繁琐工作。除根据客户本人了解的银行账户信息之外,能否通过整理银行流水挖掘出更多对方的银行账号、更多的财产细节,既是保护好客户在离婚时利益的关键,也是律师工作能力和细致程度的体现。本文简要归纳了离婚案件中银行流水的查明方法与处理细节,以供参考。在办理继承案件以及其他共有财产析产纠纷中,有些方法也可以类推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在具体办理业务的要求方面会有差异,需要客户或律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



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号


现实生活中,夫妻各自获得的财产首先掌握在各自手中。任何一方在未进入司法程序阶段,通常因没有渠道了解或出于对彼此隐私的尊重,而无法准确掌握另一方的具体财产。因此,律师在对接离婚的当事人时,首先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背景条件与具体信息,为客户梳理可能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在面对诉讼的“准备”阶段,可能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户,但自己肯定知道自己的银行账户。而自“分居”或者“感情恶化”以来的银行流水细节,是否涉及大额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是需要提前自检的。

对于配偶另一方的银行账户的信息来源,如果诉前拿不到相关信息,可以在进入诉讼阶段后,申请法院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3]已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申报全部共同财产的义务),申报令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自身名下的财产。司法实践中还没有针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明确、具体的处罚规范,且对隐瞒财产的主观恶性的证明也较为困难,但目前有最高院的66号指导案例,对于故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只分割了36%的共同财产,完全可能给予过错方以震慑。在生活行为数据化的现代社会,绝大部分交易都在银行流水或者第三方支付中得到储存和体现。而大额钱款,往往又习惯于通过银行储蓄和流转。因此,银行流水是我方查清和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最重要的材料。


获取银行流水的前提是知道被调查人的银行卡卡号,即与他人发生交易时为他人所知的号码。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银行卡卡号”与“银行账户号码”可能是两个不同的号码,不同银行对这两类号码的称谓不同,存在“账号”“账户”“卡号”混用的情况,A银行之“账号”可能是B银行之“卡号”,在C银行又可能被称为“账户”,特别是在同一份银行流水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号码时,需要律师仔细辨别。



如何获取完整的银行流水


部分地区的部分银行允许持法院调查令调查银行流水,即根据被调查人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直接调取其在该银行的全部卡号,能为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更大便捷(实践中,这种方式现在各地正在逐步推广中)。但目前的多数情况下,法院或仅会根据申请调查方提供的银行卡号签发调查令或直接向对应银行要求调查,银行也只根据申请调查方写清的卡号来提供对应流水。



此种情况下,获取完整银行流水并整理信息的流程如下:

1、通过我方客户流水,整理对方名下的所有账户,并就交易流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期限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与法官沟通后确定。例如,案例中若存在对方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情形,可从确定的不正当异性关系发生之日起;若夫妻存在分居时间点,可申请自分居开始之日起等。同时,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查明往往会采用对等原则,即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的调查期限通常对等,若我方要求对方提供自某年某月起的银行流水,我方也需要向法院提供同期限的银行流水。

2、通过上一步得到的银行流水,进一步整理对方名下是否还存在其他账户。如有,继续申请调查;在进一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中,又有可能新发现可疑账户或新的对方银行账户。

3、根据获得的全部银行流水,开始整理明细。整理时,通常根据银行流水的特点,选择记录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信息(包括交易对手户名和交易对手卡号)和交易摘要/附言等关键信息。在交易金额的选取标准上,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适当的起算金额。针对客户指出的特定人员,亦可完整、全部地记录所有往来情况。



银行对账中需注意的细节


银行流水的整理,工作较为繁琐,工作量有时往往以数百页乃至上千页起步,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甚至处理过涉及几十、上百亿的银行流水金额。如果涉及内容冗繁复杂,法院往往建议当事人通过专项审计来确定涉案共同财产处理的金额。而多数案件中,还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己或代理人的统计与质询/解释完成银行流水质证信息,由法院最后裁决。银行流水的理解是一个体力活儿,有的案件整理,往往需要数日、数周、数月,数字枯燥,律师又非财务专业,对于律师耐力与心境有一定要求,律师在整理银行流水时需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避免遗漏细节。为了工作的严谨性和对客户利益负责,在银行流水整理完毕后,还宜进行交叉核对,且交叉核对要同时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银行账户校对过程中“细节是魔鬼”

我们建议银行流水的整理与核对工作最好由2人以上分别完成,整理人和核对人可参考以下工作细节:

(1)第一遍整理时,先用彩色荧光笔(若为电子整理,则在pdf编辑器中使用彩色高亮显示)按整理标准(起算金额)勾出全部需要计入excel表格的信息。这一做法一方面便于整理人录入需要的流水,另一方面便于核对人区分勾画和未勾画的部分进行查漏补缺。整理人在每一页上需统计的流水整理完毕后,立即检查该页的流水有无错记。核对人在核对每一页时,先查看未勾画区域有无遗漏的应记信息,再核对勾画区域。


(1)遇到连续相同数额的流水时,记录完成后立即二次核对信息有无错误,特别是两次相同数额的流水分别在两页时。连续相同数额的流水较为容易发生多记、漏记、重复记的情况,凡遇到连续相同数额流水,建议记录完成后整理人即立马核对。

(2)每页最上方的一条容易漏记,宜特别注意。部分银行提供的流水不仅只有首页有表头,甚至同一笔银行流水还会分两行记录不同信息(如第一行记录日期、收支、摘要,第二行记录金额、交易对手、附言)。对此情况,很容易产生某页流水最上方第一笔记录被忽视的情况,整理人和核对人应当加以关注。

(3)冲正交易不宜记录。在银行交易时,可能会因为卡号错误、收款户名错误等导致刚产生的一笔支出立马被另一笔收入冲正,对此情况,需要排除这些互相对应的错误的支出与收入。

2、警惕银行账户本身存在的“BUG”

通常而言银行流水本身出现问题的概率极低,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我们曾遇到某笔交易在我方客户流水中计为支出,且收款账户明确显示为对方的某一银行卡号。但在对方该银行卡的流水之中,却没有找到该笔收入。这种情况极为少见,若当事人双方不发生争议时可先不做处理。当出现争议时,需要再查看该笔交易对应的银行卡号的流水进行交叉核对。



如何从银行流水中挖掘“有效”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争议无疑是当之无愧的“C位”。因此,如何从对方的银行流水中挖掘对我方有用的财产信息是银行流水梳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无论财产表现形式为何,都以资金交付为基础。因此,梳理完毕银行流水并校对后,就到通过银行流水挖掘对方名下其他财产这一步。此时,可以根据财产常见表现形式,针对性筛选银行流水。在我们以往的案例中,银行流水中会出现的常见信息主要集中在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方面,我们以此为例:

1、金融资产

银行账户作为主要的现金储蓄手段,在各类交易中都不可避免会用到。银行流水中出现如下信息说明对方存在金融资产,可进一步调查:

(1)频繁、多次收支均有的交易,且收入时不显示对手信息:常见表现形式为“通知存款”“通知转入”“约定转存”“活期转通知”等。这一情况往往是对方签订了该银行的活期理财协议,将账户内的闲置资金用于活期理财。通常来说,活期理财情况的收入与支出呈现平衡的状态,但不同银行活期理财规则不同,且进入活期理财的资金不会显示在该银行卡余额中,故需要律师仔细加以辨别。




(2)少见、大额的与某同一银行内特殊账号交易:常见表现形式为这一情况往往是对方在该银行购买了定期理财产品,针对定期理财产品,银行在他的账户内专门设立了理财账号对定期理财进行专门管理。这一情况,可整理向这一账号的支出情况主张为对方名下的财产,或请求法院继续调查该理财账号。




(3)绑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账号:在银行流水中显示向证券公司进行转账,说明对方在证券公司处开设了证券账号。在对方存在证券账号的情况下,律师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地分公司进行调查的调查令,调查内容为对方的所有证券、基金账户信息和与案件相关的交易流水等。在确定了具体的证券公司后,可以继续申请调查令,前往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详细的对账单。




(4)向保险公司转账:在银行流水中出现保险公司时,应进一步查看案件材料,找出该保险的性质,对于可能为金融资产的,要求对方提供具体信息或向法院申请调查。申请法院调查时,可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到相应保险公司直接调查。


2、不动产

如果银行流水出现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公司、装修公司等不动产相关公司的支出,但客户并不清楚支出指向,说明对方可能还存在另外的不动产。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曾通过梳理流水发现对方的银行流水中曾向北方某市某房开公司支付了大额购房款,但该地区并不是对方的实际居住地也不是对方的户籍地。此时,我们便随即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名查房,查看对方名下在该市的房产(实践中有些地区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名下所有房产持有情况的)。另外,如果遇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预售房屋,在以名查房时可能不会显示,此时要继续通过案件材料确定房屋具体位置,向法院申请针对房屋所在地管委会/住建局等单位的调查令,查询房屋交易信息。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信息如何调取,此处仅供参考,应以房屋所在地具体情况为准。


如上所述,银行流水是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中的核心资料,针对银行流水科学有效的核查是家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对于银行流水的查核与质证,如果工作到位,或可能给客户争取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及更多“真金白银”的现实收益;如果工作疏忽、麻痹大意,则可能给客户造成不应该的重大损失。婚姻案件涉及银行流水的处理,远非“加加减减”那么简单,以上经验介绍为实战中的沧海一粟。当事人与律师应当对银行流水的核查与质证工作高度关注、全力投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更多的诉讼目的与获益价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 检索自北大法宝,2024年6月10日检索,条件为审结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的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作者介绍




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蓝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如针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代接班人”等超高净值个人设计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

杨佳洁,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微信号|家族律评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族律评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