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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5)|生前商界壮年铸传奇,身后股权继承似棋局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曾是天海商会会长,为何却在壮年撒手人寰?

去世留下书面遗嘱,为何内容难以浮出水面?

股权姐姐代为管理,可能蕴含怎样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和公众的利益如何平衡?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继承人能否只继承股权的财产权而不继承人身权?

2. “委托管理”是遗嘱信托还是遗产管理?

3.被继承人能否在遗嘱中指定股权的投票权由谁行使?

4.当未成年股东的隐私权与公众股东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该案涉及的社会问题有:

1.为何大股东身患重病“隐”而不“公”?

2.企业家是否应该做好突发意外的准备预案?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有何实际意义?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故事简介

在天海市民广场左侧,有一座46层高的摩天大楼,外表似乎与其它大楼无甚区别,但这座大楼却似一坐丰碑,传颂着一位传奇的商业领袖的名字——“张立”。虽然铸造这所大厦的传奇人物张立先生已去世,但他人生创业的辉煌却成为人津津乐道,同时,也正是因为他,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家身体健康、股权传承以及企业文化的再思考。

张立出生在天海市郊区的村镇上,自幼聪明伶俐。由于家境困难,他高中辍学后开始经商。与很多小心谨慎的从业者不同,张立素以“胆大包天”闻名界业。他开创了天海市商界的很多“第一”,并曾豪情满怀要做成李嘉诚般的事业。虽然16岁步入商海的他看似年幼,但却屡创辉煌,成为天海市商界翘楚。2003年,他控股的公司借助“天海股份”拟借壳上市,但正欲游刃于商业、资本市场的他,却命运多舛,人生在40岁时嘎然而止,给世人留下太多遗憾与唏嘘。同时,因其遗嘱内容始终未浮出水面,以及其典型的“家族创业”特点,还涉及两次婚姻与2名子女的遗产继承、企业传承,这些都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2003年4月,张立在天海中心医院去世。据媒体报道,根据张立所作遗嘱,以及所有继承人在公证处达成的析产公证,张立所持“张立”集团50%的股份将一分为二,其中40%由其两名子女继承,并委托其姐姐张曼代管,其余10%遗赠给姐姐张曼,张曼在集团的股份由42%变成了52%,持集团过半股权,张立的儿子张小小(6岁)与女儿张朵朵(8岁)分别持有20%,其余8%仍由其他股东持有不变。后,集团召开股东会,选举37岁的张曼为董事长。

“张立集团公司”的核心资产,是耗资数亿元的上市公司——天海股份,张立去世后,很多人担心,企业发展是张立一手一脚打拼出来的,他在集团内部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而失去“张立”的企业能否顺利发展?

2003年5月,在张立集团新任董事长张曼的带领下,张立集团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以及领导班子,在了张立国际广场的32楼,举行了张立集团高层变化后的首次媒体见面会。会上,张立集团就媒体关心的问题予以了解答,以增加社会对张立集团的信心。对媒体普遍关注的张立股权的遗产继承分配问题,张曼指出,根据张立遗嘱中提及的股权继承对象是其“家属以及子女”,并不仅是由其儿子张小小继承,因此有媒体将其长子张小小推定为“2003年中国最年轻的富翁”纯属误解。不过,对于张立股权分配比例的具体细节,张曼并未透露,由于张立书写遗嘱及具体落实的具体内容“未透露”,一度使得社会与媒体产生各种猜测,产生了各样的“版本”,关心张立集团的人们纷纷感到莫衷一是。但从后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家属以及子女”经过协议,张立持有的股权由儿子张小小及女儿张朵朵各继承20%。

张立去世后,张立集团在张曼的带领下继续发展。事实证明,张曼在企业经营上并没有让张立失望。2005年,张立集团出资设立的张氏物流公司获批。之后,张立集团又启动了该公司的IPO融资上市程序。截止2011年9月,张立集团的物流、地产、商业零售、地产、教育、投资等板块均已成熟运作,企业有做大、做强之势。特别是在资本运作方面,张立集团还曾一度大量持有数家上市公司大量股票,挤身于数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也算在资本市场上小试“牛刀”一回。而集团旗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资本充裕,也适应了天海市金融中心建设的潮流。

张立集团无疑是非常幸运的,虽然张立英年早逝,其过世之后的继承却顺利无讼,企业更是发展欣欣向荣,但关注家族企业继承背后蕴藏的问题,还是值得研究与思考的。


律师分析

(一)受质疑的“股权托管”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张立的遗嘱,其留给“亲属”即2个未成年子女的40%股权,由姐姐张曼托管,并且,该“托管”的情况已被载入上市公司张氏物流2010年的年报中。

对于遗嘱中关于股权“托管”的法律性质,业内人士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这个所谓“托管”,本质上就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

第二种,认为“托管”本质上是附条件继承,即虽然让未成年儿女继承,但附的条件是,在儿女满18岁之前,股权的表决权由姐姐托管。

第三种,认为属于遗嘱信托,就是在遗嘱中委托姐姐张曼管理。

业界人士对张立在遗嘱中表述的“托管”之所有有争议。比如,对于“托管”是否委托关系,有人认为如果是委托投票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涉及的股权在张立身故后即发生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效力”,那么,从张立身故后,股权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化,股权就由“新的主人”即两个孩子所有了。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母亲,原委托投票的基础自然就不存在了。

张立的此份遗嘱是否为“附条件继承”呢?即“张小小、张朵朵只有认可其股东的人身权委托其姑姑托管后,才能继承”。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虽然“附条件继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所谓的“义务”或“条件”是决定继承人能否取得遗产的因素,本案中,小小与朵朵已经取得了股权,遗产分割已履行完毕,自然谈不上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了。更何况,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张立在生前起草的遗嘱中有“若子女不同意由姑姑托管,即无权继承”的条款,从情理出发,张立也不太可能这样安排!

再比如,关于“托管”是否系遗嘱信托,也有观点认为“托管”性质不是“遗嘱信托”,因为遗嘱信托的本质,是继承开始后,信托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本案中涉及的股权仍然过户到了未成年儿女的名下,并不在“受托管”的姐姐名下。

上述种种专业争论,听起来让人很迷惑,可谓是看法不一。

遗嘱的安排从工商登记公示来看,这些被继承的股权并非遗嘱信托财产。对于股东而言,其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是统一的。既然股权发生了继承,作为股东的张小小与张朵朵自然有基于股东身份的投票权与经营权。如果考虑其为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的母亲代为行使。根据原继承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后果。张立在生前将“股东投票权”委托其姐姐在其去世后“托管”的性质如何界定,当时恐怕还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原因很简单,股东权利与人身紧密不可分,张立死亡后,其生前所拥有的股东权利(仅指经营管理权、投票权等股东的人身权利)已因其死亡而终止,而改由股权的新所有人享有,如何能继续将这些股东的人身权利在身故后“托管”他人行使呢?

当然,这些争议都发生在20年之前。时间流转到2021年1月1日以后,根据《民法典》新设立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股权“托管”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张立指定姐姐张曼为遗产管理人,对股权行使投票权管理的期限截止到子女成年时。这样,或许在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就能相对顺畅一些。

(二)企业主如何用遗嘱顺利解决财富传承?

张立去世后,企业家股权传承一度成为社会热点。2005年11月20日,在杭州召开的第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很多企业家都提到了股权传承问题。而法律专家建议,第一代企业家应早考虑用遗嘱的方式确保继承权的顺利转移,以避免“换代”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剧烈动荡。

笔者看过一些企业主自己写的遗嘱,一般行文比较简单。正如张立在遗嘱中40%股权留给“家属以及子女”一样,对于遗嘱内容的具体度和法律性考虑并不够。比如,法律没有“家属”的定义,只有“近亲属”的定义。另外,虽然《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继承,但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可以设立限制或变通条款,使得“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存在变数。因此,现在的“股权传承”显然不是一纸“遗嘱”可以彻底解决的,还要包含公司基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考虑。

目前,有些一代创业者在生前通过股权“赠与”、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解决股权传承问题,或是直接通过形式上的股权转让解决股权传承问题,实际上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在“赠与”方式中,如果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必须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其它股东不同意“赠与”、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或酿成纠纷;而在股权转让形式传承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款并未实际支付,可能存在股东权利瑕疵,或者之后形成继承中的债权争议等;如果以后企业存在IPO的情况下,可能是需要做出说明解释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遗嘱是否侵犯配偶共同财产权益?

一项对长三角某地50家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主要管理人员是夫妻关系的占将近半数,是直系或非直系血缘关系的占26%,没有亲属关系的只占12%。

一些男性企业主的遗嘱中没有考虑到有妻子的份额,忘记了自己名下的股权首先有一半属于妻子,致使遗嘱效力产生问题。而以本案为例,张立与现任妻子为第二次婚姻。不论张立股权是否来自婚前、不论股权是否系其个人财产,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股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立的股东权益中,包含有张立妻子的财产份额。事实上,在张立去世后,张立的妻子有权提出“析产”要求,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份额。但从公开媒体信息来看,张立的妻子始终沉默,也积极地配合股权的继承过户。从当下的视角来看,她的“不争”,是很有容量和眼光的。20年后的今天,在小姑子的带领下,张立集团的资产扩张了数倍,自己的两名子女也顺利入主企业,且实现了共同成长与富裕,都是获得受益者。但实践中,如媳妇与婆家的矛盾,导致妻子在丈夫“尸骨未寒”之时,不得不提起析产诉讼的案例也有不少。

据媒体披露,张立妻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现的伤感又文静。在问及张立时,她轻轻说道:“张立工作就是太拼命了,每天总是很早出去,很晚才回来,为了事业,他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自己的身体。”之后,她就流着泪不再说什么了。关于张立名下股权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此项析产如何处理,张立集团并没有透露。张立妻子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婚后股权及收益的保障,是否在析产过程中体现不得而知,但从张立集团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来看,并没有她的份额,当然也可能已经通过其它财产安排进行了保障。

(四)遗嘱信托公证在股权传承中的作用是怎样的?

张立去世后的数年,关于股权遗嘱信托的安排,越来越受到关注。2009年7月,义乌首份遗嘱信托公证出炉,根据该份公证的大体内容,委托人如若发生意外,先指定某人管理财产,待子女成年再交还给他们。该公证处主任表示:“这表明现代义乌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遗产配置权,体现了现代人观念的转变。”

观念在改变,也要求法律与时俱进。司法实践中,如果受托人是自然人,比如,张立生前设立遗嘱,将自己的股权在身故后请受托人妹妹张曼持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作为经济权益的受益人,理论上可行,但问题在于,如何将张曼的其他个人财产,与受托的哥哥张立的股权区分开来?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或登记手续的,需要过户,否则不发生信托效力。而目前,工商、房管机构对于自然人根据遗嘱持有信托资产办理相关信托财产变更登记手续,都没有具体的办理规则和落地程序,直接导致了遗嘱信托的艰难落地。在遗嘱信托契约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持有,而受益人不持信托财产;受托人虽然持有信托财产,但该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受托人,仅为受托持有。受托人自己发生还债、继承分割时,不应涉及受托财产。目前受托人为自然人的上述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在落地过程中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都很多。当然,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经过筹划设立的遗嘱信托相对不会出现上述受托人为自然人的问题,更值得关注。

(五)股东个人隐私权与公众股东知情权谁先谁后?

即使在张立去世的数年之后,张立的名字依旧出现在公司年报中,在股权结构图中依然登记在册,只是注明“由张曼托管”。事实上,张立40%的股权已由发生继承。股权结构清晰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有权利知道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诚然,子女尚未成年,他们的姓名信息公示似有不妥,但由于他们是上市公司持股较多股东,公众有权利知晓他们的姓名及基本信息,不适合以“尚未成年、保护隐私”为由模糊化处理。

(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证券法》也分别就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作了规定。此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等证监会行业规则,对实际控制人、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也是对社会公示的法律义务。对于“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也应规范。

(七)未成年人股权保护要注意什么?

根据张立(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9月和2010年年报的二次公告,张小小与张朵朵的股权份额发生了变化,从2010年年报的8000万股,减少到了2011年的7000万股。但公司年报并未就上述变化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未成年人股东来说,即使是其法定监护人,也不能擅自降低或转让股份,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为了保护张小小与张朵朵的利益。

前车之鉴 

(一)个人品牌的优点与劣势

“张立”集团是以张立的名字为字号的企业,目前企业名称仍为“张立”,这其实是一个问题。品牌忠诚度和美誉度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的产品品牌或企业标识,受到连带影响的可能性更大。把个人姓名上升到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没有进行科学系统的品牌战略系统架构规划,可能更会出现风险波折。比如,张立刚去世后,集团公司旗下“张立服装”的市场表现不佳,大不如前,在上海几家商场或大卖场中观察,张立服装的买赠促销活动很少人问津。原因或是,因为张立已离世,再穿以他名字命名的服装似乎感觉怪怪的。

(二)繁多的职务与疲惫的身体如何平衡

张立生前拥有诸多社会职务,这让他的应酬频繁不堪。有媒体统计,张立生前拥有15项社会头衔。从公开的资料看,张立在2002年荣获天海市第二届“杰出创业标兵”以后,就很少在公开场合露面。

一位与张立生前私交甚好的天海市企业家说,张立生前大概能喝5、6瓶啤酒。但他的工作压力非常大。

天海市商会秘书长称,张立生病是在2002年6月,当时他跟随张立到澳洲进行商务考察,发现张立并没有顺便跟团到一些景点游玩,而是说太累了呆在酒店里休息。这一点,看来与律师行业有些相同。我曾多次随律师协会赴各地考察交流,很多时候,主办方在会议结束后组织的参访活动,有些大律师都不参加,他们宁愿在宾馆里静静地呆坐一会儿。

笔者一次到某企业主的家里坐客,等了许久,企业家仍未下班,其母叹息到:“企业做那么大,挣那么多年,也不过是一张床、一碗饭、一身衣”。这位母亲并不赞同和理解作为企业家的儿子为何工作如此拼命。我相信,张立的母亲也是如此。不论是企业家,还是律师,还是任何一个职业,如何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是一个永续存在的话题。

(三)创始人突然身故对企业的影响

一代创始人果断的性格、执着的精神,是企业壮大发展的动因。正因为创始人的魅力,才使得客户和社会对该企业的发展充满信心。一旦创始人突然去世,企业面临的不信任危机可能就会乌云压顶,给继任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张立生前正式入主天海股份后,股价受利好因素的影响,股民纷纷看多,股价反弹;但张立患病的消息一出来,股价就应声而跌,探底特征非常明显;张立的逝世则有更大的影响,当时,行业分析人员认为其去世后股价的衰弱已经不可避免。其去世后的三年内,市盈率为十倍左右,稍低于同类上市公司,在当时看,发展仍有空间。

(四)遗嘱的撰写与准备

虽然法律顾问在张立病重后开始为其遗嘱内容做准备,但最终签署时,“已经不能说话的张立在由别人代笔的遗嘱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其在签署遗嘱时的心态应该是极重复杂,且还要受到病痛的折磨。

张立的一位朋友感慨道,“一个企业创始人,如果不是他亲口说起写遗嘱之类的事,别人怎么好说呢?”事实上,这位朋友的观点代表着绝大多数企业主的观点。而张立所立遗嘱的时机,也和大多数企业主是一样的:都是到了床榻上、到了“迫不得已”时!

中国人还没有立遗嘱的习惯,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财富的企业家中,很多人对此也并未给予关注。德国《经济周刊》主编巴龙曾经说过:“所有德国的家族企业,他们第一代长辈,都会定期去写遗嘱。很早就会去写,说我这个财产会给谁,而不是我不行了才去写。如果没有遗嘱,财产怎么分配是非常麻烦的。”虽然张立去世后,家族并未因股权纷争陷入内斗,但这种平稳过渡的财富与权利的交接,在笔者看来,算是偶然,亦是幸运,但并不具有普遍性。

(五)隐瞒病情的得与失

2002年,张立已经知道自己罹患重病,但他跟自己的下属说“只是做一个小手术”。一位跟他出差的员工有医学常识,看到他吃的药才明白董事长得了什么病。2003年再度入院后,张立仍然认为自己“挺得过去”。

张立病逝的消息并没有第一时间在媒体上公布,对此,张立集团发言人解释说:“董事长生病,我们确实对媒体隐瞒了一些,可是对关键人物我们都没有隐瞒,对政府领导、银行,我们都是实话实说”。

“我们在他去世后商量了好几天”,妹妹张曼说,“做了很多假设,看看可能出现什么问题。我们最担心的是,外界对我们这些接班人不了解,但事实上从哥哥创业到现在,我们都一直在企业参与重大决策。别人不了解,会怀疑你是不是行啊?我们担心媒体乱炒作,造成集团上下恐慌。”张曼的上述表态,着实也客观反应了张立集团当时管理层的心态。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企业发展成熟,即使大股东有严重病情,及时向社会及股民通告,也更能彰显企业信心。但即便是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死亡后,仍有选择“隐而不发”的情况,这种情况,时至今日,几乎每年都有案例,甚至有因实际控制人死亡隐瞒消息而遭到证监会调查处罚的也不在少数。

(六)“更正”的公告

2003年5月天海张立集团的公告,与同年6月“更正”的公告对比来看,持股结构前后并不一致。前后不同的两份公告,曾一度让大家感到迷茫和困惑。对此,天海市经济学会会长、本土民企研究专家认为,“按后一份,情况似乎要变化,可以肯定,由变化引发的家庭内部隐患正在解决,这也反映民企产权承传的法律支撑缺乏。”前后二份内容不同的公告,直接反映二种不同的遗嘱内容,决定了几十亿公司资产的所有权的变动,如果不慎重公示,确实不利于公司的稳定。

张立的股权继承绝对不是个案,时光荏苒已隔20年,但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从未停下脚步。随着民企越来越多,国内资本市场也迅速发展,难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企业控制权继承案例。希望通过对于该案例的分析思考,能够给中国民营企业一些启示,以促进民营企业平衡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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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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