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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4)|生前画界艺海寻遗韵,身后万贯家财起纷争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他生前的画作曾拍卖到6118万的天价,为何遗孀声称“生活困难”?

从画家到商人的华丽转身,为何留下数家“不赚钱”的公司?

和现任妻子相濡以沫,为何不能在生前留下遗嘱避免身后纠纷?

身后家人跨国诉讼对簿公堂,中国、美国两地法院会有怎样的不同程序与法律处后果?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婚前完成、婚后拍卖的画作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一方的画作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3.中国与美国处理遗产纠纷有何不同结果?

4.为何他刚刚逝去,名画就失踪,是否内含隐情?

该案涉及的社会问题:

1.如何保护类似字画的动产顺利继承?

2.为何社会名流也不撰写遗嘱?

3.诉前“誓不两立”,诉后为何“握手言和”?

4.以个人命名的公司在创始人故去后的危机?

5.性格偏好与法律规则哪一个更重要?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张先生自幼习画,并经中国国画与欧美风格双重熏陶,是世界有名的大家。其创作的画作上世纪90年代初,就能拍出百万天价!而在他故去后的2012年6月,他的遗作《天地颂歌》在中国铂钻拍卖行以8165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油画拍卖的世界纪录!张先生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追求的一生。虽然在他人生的秋季达到了收获的季节,艺术造诣也达到了人生的最高峰,可谓“生而无憾”,但可惜生前未预身后事,至使故后至亲为遗产成讼,诉至公堂,甚至是洋公堂,也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去世之前,张先生还创办了一些实业企业及慈善事业,他在商界的成就为大众所道,并被美誉为“商人里最成功的艺术家,艺术家里最成功的商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12月,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终年55岁。

就在媒体热衷于讨论张先生有无立遗嘱、巨额遗产如何分配时,张家又发生了一件比较“蹊跷”的事件,12月底,金岩市公安局接到张先生遗孀孔婕报警,称张先生工作室内的9幅名作画被盗!有传言说,可能真实情况不是被盗,大家众说纷纭,各有说法。

有媒体称,张先生与前妻所生育的长子张子天与张先生的遗孀孔婕双方在张先生去世之间,就遗产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且在2005年2月,在双方律师参与下,双方签署了“会议纪要”。但后,该“纪要”并未能得以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双方对媒体的说法各执一词。按照遗孀孔女士律师的理解,是张子天不履行协议;而张子天之辩称,会议纪要现在看不公平,张先生对前妻负有债务,按他的说法,张先生对前妻、即张子天生母李亁琪负有债务,债务来源于一份早年由张先生和李乾琪签署的“离婚协议”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债务产生分歧,所以导致遗产分割观点不一。

2005年6月,事态急转直下,张子天的委托律师电告孔婕的律师,张先生前妻李亁琪的债权应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对此观点,孔婕一方不予认可。2005年8月,张子天在美国某州起诉,要求按法律程序继承。而2005年10月,孔婕的代理律师在国内也向金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起诉书中该案标的为6千万元人民币。

根据孔婕律师介绍,起诉书中的诉讼标的即张先生的遗产构成如下 :

一是7套不动产,价值2千万元。

二是张先生的画作,主要是在美国签约画廊销售中的有确切标价的画作,共66幅,价值3千万元左右;三是其他画作,主要指保存在孔婕和张子天手中的半成品及小作品画作,价值数百万元。

三是其它艺术品和部分现金。

至于公司股权,孔婕的律师透露,张先生名下9家公司的净资产值为负数,由于没有正资产,股权继承没有意义,孔婕一方遂建议法院忽略不计这9家公司的股权利益分配。

2005年10月某日,金岩市中院对这起轰动金岩的遗产纠纷案进行组织质证,原本表示要亲自出庭的孔婕及其幼子并未到庭,而被告方张子天方没有派委托人到庭。于是,整个庭审就在孔婕律师单方提供证据后结束,法院鉴于孔婕方提供的证据不完整,表示再给孔婕一个月的举证时间,择日再开庭审理。

在法官宣布休庭的前一刻,孔婕的代理人提出,孔婕及幼子张小小因无收入来源,目前经济状况极其拮据,故请求法院是否可以准许他们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以解燃眉之急。

由此,张先生遗产继承案开始一波三折,中间,孔婕的律师还申请限制张子天离境。而张子天在美国的诉讼程序也在同时进行,形成中国、美国同时庭审的“平行诉讼”态势,双方即开始了一场诉讼“持久战”。

近一年后,经过双方多次不断的调解以及法院斡旋,在2006年10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以“握手言和”结束争议,孔婕、张子天终于再度坐在一起,在双方律师见证下,就诉讼、遗产分割等正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表示,“在非常和谐的基础上协商,双方都很友好”。至此,沸沸扬扬持续一年多的张先生遗产继承案,以原、被告和解告终。


律师分析

(一)遗产法定继承如何排序?

张先生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我国原《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先生的财产应由其配偶(孔婕)和子女(张子天与张小小)继承。张先生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分割张先生的遗产时,夫妻财产部分的一半属于孔婕的财产,另一半才是张先生的遗产。

(二)分割遗产之前是否需要先还债务?

双方当初之所以不能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在于:是否需要在继承人分割遗产前,先清偿张先生对前妻的债务。对于是否有此“债务”,双方各执一词。张子天提出,遗产分割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在此之后再进行遗产分割,但孔婕一方拒绝了这一提议。事实上,根据目前国内的法律规定,清偿债务与分割遗产是二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当时的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清偿完毕债务后方能进行遗产的分割,只不过强调得到遗产的继承人需在分得遗产的范围内向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而已。

根据媒报,上世纪90年代初,张先生与李亁琪在美国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大致内容包括孩子抚养归属、对孩子的探视权以及财产分割方式,还提到张先生在离婚后需将每年收入的25%交给前妻。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规定,张先生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前妻李亁琪支付补偿款。至于数额是不是张子天主张的200万美元,则由法官确定。这部分钱款,张子天一方称也应属于张先生的债务,李亁琪有权要求张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支付。

(三)“公司负债”是否系股权不予继承分割的理由?

孔婕一方认为张先生旗下公司的财产因“亏损”而并不在“遗产分割”的观点值得商榷。公司和股东的地位是独立的,张先生的继承人继承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公司负债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只是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但需要办理析产过户手续。目前一般是通过析产公证文书、或所有继承人到工商局办理、或者通过法院生效文书办理变更登记。

(四)中、美遗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有何不同?

张先生早年在美求学期间,加入了美国籍。不过,根据我国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形成住所地、或在我国有遗产,国内相应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张先生遗产纠纷案,依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张先生、张子天、张小小都是美国籍,孔婕是中国籍并持美国绿卡,而遗产部分在国内、部分在境外。张先生身故后,其遗产由哪个法院管辖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根据原《继承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因张先生在去世前在中国有住所,因此,动产部分应适用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即中国的法律,至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根据美国纽约州或者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对于无遗嘱案件的管辖规定,州法院一般对本周居民和位于该州内的遗产具有管辖权。

(五)中国法定继承顺位与范围和美国加州有什么不同?

本案孔婕在中国法院起诉,而张子天在美国法院起诉,这样的平行诉讼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并不罕见。由于两个法系的法律存在差异,双方自然会提前规划哪个国家管辖对自己更有利。以美国加州为例,加州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或单独取得的任何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遗产中要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此外,在存在未亡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没有继承权,这与中国的继承规则差别较大。按照加州法律,配偶和子女的继承顺序如下:(1)被继承人有配偶但没有孩子、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将获得他/她的所有共同财产财产和个人财产。(2)被继承人有子女但无配偶:未亡子女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例如,四名未亡子女每人将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3)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继承所有共同财产和二分之一的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的个人财产数额由未亡子女均等继承。

同时,基于遗产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遗产所在地法院在查明事实和判决执行上都具有天然优势。此外,虽然张子天在向美国法院申请作为“遗产临时管理人”上先行一步,但这个“管理人”的身份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保障缺乏支持的基础。目前,中国《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制度,值得学习关注。

(六)生活窘迫是否系单使动用遗产的理由?

金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遗产纠纷时,孔婕的代理律师曾向法官提出,由于孔婕及幼子张小小无收入来源,目前经济拮据,请求法院准许他们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张子天一方认为,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不是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案由和范围,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急紧情况”的条件,因此,孔婕要求先动用遗产的法律依据不足。按照现行《民法典》处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现在处理类似案件,遗产管理人可以依职权酌情处理孔婕的合理要求。

(七)注意“限制出入境”在案件中的使用。

张子天是美籍华人,且其在金岩中院审理此案之前,在美国法院也提起了遗产继承诉讼,其在赴美的机场,却被告之已被“限制出入境”而不得离开中国。这种强制保全的措施,就是“限制出入境”。“限制出入境”目前已经是民事诉讼中一种常见的强制方式。前些年,申请限制对方出入境的条件和控制不是非常严格,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费用的保证金,即可能被法院允许采用此种措施,主要依据是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中规定,可以限制“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外国人出境。使用限制出入境的方法,不仅可以给被告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且还可能对被告在美国的诉讼产生不便影响,而成本不高,可谓一举二得。不过,近些年,法院对于限制出入境的强制裁决越来越少,基本上被告聘请代理人后,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在限制被告出入境问题上的态度越来越严谨。


前车之鉴

(一)以个人名义命名公司的英雄主义色彩蕴含何种危机?

“英雄在世,撼天震地;英雄不在,皆是危机”。张先生的离世,让社会对张先生创业集团公司的前景担心不已。“张先生在还是不在,对于他的公司来说绝对是天翻地覆的变化”,一位曾经在张先生手下任职的人获悉张先生逝世的消息后说,“因为他的张氏集团几乎可以说就是靠他的个人形象带动发展起来,几乎所有方面都是围绕他在宣传。因此,他的逝世可以说是公司面临的最大危机”。以个人姓名命名的公司,诚然可以将个人美誉度直接镀金于公司之上,但个人生命有限,在中国目前发展阶段下,能将公司延续数十年乃至百年,又谈何容易!

(二)为何张先生未留遗嘱?

本案身后产生争议,最重要的原因是张先生未在生前立下遗嘱,没有生前对其身后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当然,陈先生毕竟是英年早逝,其本人没有安排后事的计划,似乎也符情理,但对于家庭与财产关系复杂的人来说,还是应该有身后筹划处理意识,否则身后亲人相争,甚至憾事。张先生生前交际中,自然不乏律师的身影,但大多为处理公司业务,没有特别进行家事纠纷预防的安排。

(三)家事律师因何在财富传承时缺位?

像张先生这样,无心在生前立有遗嘱的人还是很多的。目前,生前立遗嘱在国内没有形成主流,主要原由除了忌讳之外,还有两点原因:

其一,在处理家务事时,大多数人依赖于“情感”、或家庭中个人的“权威”来解决,事务过于隐私,人们大多不太愿意接受外人的帮助或参与。然而,依靠个人的威信来处理家族事宜毕竟存在太多的可变性,而且,感情的影响也有不确定性,主要靠家人的自觉和素养,这些都是风险点。

第二,人们对财产传承规划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老百姓的财富积累成长历史比较晚,从改革开放至今才40多年时间,而大部分家庭多数的财富是近20年内积累的,所以也没有太多的体会与经验。即使身边朋友可能遇到此类争议,但除非矛盾特别激化,公开为外人所知,否则,都是低调内部协调处理。虽然国外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毕竟与我国的国情不同、法律不同,无法直接借用。

(四)双方当事人从诉前“誓不两立”,到诉后“握手言和”的可能性

张先生与前妻李亁琪所生长子张子天与张先生遗孀孔婕在诉前因遗产处理而产生的分歧很明显,导致一个在国内金岩市起诉,一个在美国某州起诉。应该说,不论哪一方花费都不菲,开始都有“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架势,国内遗孀一方聘请的是国内知名的大律师,双方代理人的阵容都很强大。该案件以和解结束是令人欣慰的,和解的详细内容和过程公众都不得而知,双方此时采用保密的方式解决家事分歧,是理智与智慧的体现。实践中,即使在诉前双方态度都表现的“誓两不立”,但半数以上均能之后“握手言和”。此案能最后调解结案的原因可能在于:

1.诉讼的过程双方都承受着较大心理压力

由于张先生是知名画家,本案属“名人名案”,社会关注度高。案件进行到任何一个新的阶段,都会引发媒体的报道与公众的关注。“身后家不宁”与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不符,这对涉案当事人来说都有大压力。且由于时间涉及较长,双方心理自然趋于平静,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斗志”在一点点的磨损,多一些理智和宽容,就会多一分水到渠成调和的可能性。

2.涉案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不仅涉及知识产权著作的清点与价值评估,而且还涉及到中美两国诉讼,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也涉及好几个家庭。本案较大争议,是涉及张先生和前妻的离婚协议的履行,这里面又牵涉之前的感情纠葛与回忆,以及离婚协议在中、美法律视角下的效力差异。

3.两国诉讼花费成本考量

在美国诉讼请律师一般是按小时计费。通常先预收一部分的费用,律师工作一段时间寄一次账单。若预付的律师费不足,美国律师会再提示继续支付费用。诉讼时间越长,当事人的费用支付就会越多。中国律师的收费虽然一般相对美国律师低一些,但双方聘请的都是中国律师业“大佬”级别的顶尖律师,费用低不到哪去。如果协商早日结案,对于律师费用的支出能节约一些。

4.将“诉讼进行到底”,往往两败俱伤

不论是社会声誉,还是开销花费,还是精力损耗,还是诉讼风险,都在处理过程中,使得双方慢慢回归理性,朝着务实的方向发展。就本案来看,张子天在美国起诉,直接处理国内遗产的概率不高。美国法院分割中国境内遗产的判决不能直接在中国得到执行,如果中国法院同样处理了在中国的遗产的情况下,美国涉及的判决更不可能得到执行。中国法院一般也不处理在境外的遗产,而是告之当事人另行在境外起诉。因此,不论哪一国的诉讼,都不能包含境、内外的所有遗产;而前妻生活在国外,且离婚协议也是在美国签署,双方都是美国人,该离婚协议效力与执行的确认,即使美国法院可以立案处理,但仍涉及中国境内居住的被告的送达、应诉、效力认定与执行的问题,也是较为复杂的。特别是张先生人已不在,任何一个官司都是多名被告,各方将“将官司进行到底”,无疑都是很大的负累。

(五)前妻权利主张与数额核查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张先生前妻与李亁琪离婚已近十年,但前妻没有索要离婚后张先生收入的25%。如果前妻在中国提起诉讼,因张先生人已经不在了,不仅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如何计算男方收入的25%,查清也是较为困难的。更何况即使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使是克服了立案管辖和送达的问题,也一样会在收入核证上面临更多的困难。而举证责任在前妻一方,她身居美国,即使委托代理人进行核查,也较为被动。对于“收入”的25%如何理解?恐怕又是各执一词。特别是九家企业仍为亏损、资产都是“负数”,是否可以认为没有收入?一份用语模糊的离婚协议,双方有意执行,可能不是问题;但一方有意抗拒,或许近似空文了。

(六)离婚协议按“比例”约定补偿的优劣之处在哪里?

本案中,张先生与前妻李亁琪在离婚时约定,以男方离婚后年收入的25%作为每年支付离婚财产补偿的标准。这样约定最大的问题在于,计算比例的基数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双方在张先生的收入总数上易产生分歧。当然,当初这样约定可能考虑的是,男方赚得多,女方就拿得多;而男方万一遇有挫折赚得少,女方就拿的少,很公平。这种约定虽然可能有模糊之处,从道德约束来看,只要双方“算大账”,不计小节,总体大致数额,也是可以确定的;但从法律约束的强制执行上来看,一旦有分歧,确定“年收入的25%”是多少钱,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七)张子天“不到庭”的策略无助案件在国内的解决

正如孔婕律师所言,“对于张子天不到庭表示理解”。但仅仅是表示理解而已,遗产继承案中,被告不到庭,在送达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虽然张子天事后质疑金岩中院的留置送达,如果有意借口“不知道法院送达、没收到开庭传票”来应对法院的质证甚至是开庭,也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对于张子天不到庭,估计也可能是境外律师的意见,以争取境外法庭更多管辖和处理的有利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理解。

56岁的张先生先生可谓英年早逝,比国人平均寿命足足少了20多岁,相信辛劳与压力、追求与责任是早逝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固然可惜,但生前未做身后筹划、其即使在重病期间未立遗嘱,也是让人惋惜的憾事。其身后亲人接二连三的讼争,若其在九泉之下有知,想必也会感叹不已。这就提醒有心之人,既有时间“聚”财,也要有时间考虑“散”财,也算给自己打拼奋斗的一生有所交待,也为后人不致为财纷争。想必这样,才更会无憾与安宁。也希望张先生近亲握手言和后,相处和睦,共惜人生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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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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