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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解读江苏省政府公益第一案(独家专访)

2017-04-27 晚茶 朝酒晚茶

4月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朝酒晚茶】第一时间联系上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孙怀宁律师(右二)、孙天虹律师(右一)。

据了解,孙怀宁律师团队主要业务方向为能源与环保。

团队在环保专业领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包括,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生态评估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登记与交易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江苏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并为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提供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其实,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我们并不陌生。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明知船东丁卫东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安排船工孙新山等人将其中2698.1吨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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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向外委托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孙怀宁律师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开始关注这个案件,但因为刑事案件尚未了结,大量事实部分的证据因为涉及刑事案件没有办法公开调取 ,损害评估也由刑事审判法院在主导。但孙怀宁和他的团队一直在跟踪,德司达案件刑事部分刚一完结,孙怀宁律师马上申请法院调取了刑事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材料,并选择被告住所地,代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解读

孙怀宁律师介绍——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他代理的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是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的社团公益组织。案件是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先行提起诉讼的。

在公告期内,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办、国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申请加入作为共同原告。

孙怀宁律师认为——

本案被告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委托王占荣处置废酸的行为是违法倾倒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如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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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评估技术报告认定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均予以认可,并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进一步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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