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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法学智慧 补齐生态短板——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环境司法高层论坛”成功举办

2016-12-20 孙劲松 赵德刚 朝酒晚茶


    “江苏生态压力大、污染治理任务重,生态环境是全面小康建设的突出短板。”12月17日举办的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环境司法高层论坛“上,省法学会党组书记石为斌直面江苏的生态环境现状,对在场法学法律工作者说,“要坚持围绕全党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科学选题找准着力点,切实回答好对‘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如何认识、如何衡量、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作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司法热点之一,环境公益诉讼承载了治理环境污染、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众多希冀,期望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主角。但考察域内外环境保护实践,这种希冀其实是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承受之重,也不能承受之职。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认为,对现代环境问题的治理,主要直接依赖于行政权这一积极、灵活、富有效率的公共权力,不是司法权力。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只能是环境执法的补强或补充。同时,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只是环境执法的附属。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洪权曾担任过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他深有感触地说,生态环境是群众的第一需求,是好事、实事、难事,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需要真心实意的付出,更需要真抓实干的铁腕。

    淮安市中级法院是论坛主办方之一,院长钱 斌告诉记者,近年来,淮安两级法院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他们特别注重正确处理好环境行政审判和环境执法的关系,既强调环境行政审判司法救济与司法监督职能,又注重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在出发点和归属点上的一致性。通过审判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提升政府环境保护法治水平的提升。


  
“企业排污,造成鱼塘死鱼。以往我们只关注如何去赔偿鱼的损失,而忽略污染对水体、土壤等的影响和修复。”省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陈 迎从一个习以为常的小案例入手,向我们阐述了环境司法理念的重要。他说,传统民事诉讼注重权利救济,刑事诉讼注重惩戒,而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强化对生态修复和补偿的认识和重视。


   
论坛期间,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以《关于〈长江法〉的几个问题》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主题报告。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一直关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目前他正在淮安中级法院挂职任副院长,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他希望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关注和研究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汇聚法治智慧,补齐生态短板,为建设高水平小康提供强大保障。


(原载《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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