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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正在兴起的法学新范式:实证研究 | 中法评

左卫民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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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对于中国未来的实证法律研究,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把握:


第一,要随时关注国外实证研究的最新动态,尤其是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的最新方法与动态。第二,要放宽眼界,多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研究展开更为成熟的学科对话。第三,在具体方法的操作上,我们需多参考、借鉴并使用实证研究公认的比较成熟的方式,不管是传统的基于观察数据的实证方法,还是目前最新的基于对因果关系追寻的随机实验方法。为了做到以上几点,我们不妨抱着小儿学步的谦逊,屡挫屡战,步履不停。



本文原题为实证研究:正在兴起的法学新范式,为《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卷首语(第1-5页),原文34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点此参阅原文。




对于实证研究学者包括实证法律研究者而言,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无疑是喜事一桩,因为这一荣誉授予了三位以实证范式开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以表彰他们“在减轻全球贫困方面的实验性方法”(for their experimental approach to alleviating globa lpoverty)。


这三位学者分别是发展经济学家阿比吉特·班纳吉(Abhijit V.Banerjee)、埃斯特·迪弗洛(Esther Duflo)、迈克尔·克雷默(Michael Kremer),而令他们脱颖而出的创造性实验性方法则是现已成为主导发展经济学研究的独特实证研究方法,即随机田野实验(randomized field experiment),或称田野环境下的随机控制实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所谓田野环境下的随机控制实验,是研究者通过向现实环境中的实验者提供相应的激励来完成对实验的控制。三位获奖者利用这种新的实验方法进行了大量的微观实证研究,助其成为社会科学中越来越受青睐的工具。


他们的许多研究都与教育问题相关,例如,哪一种干预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提高教育产出?在低收入国家,教科书资源非常稀缺,且孩子们常常饥肠辘辘地去上学,那么是否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教科书即可改善教育质量,抑或给他们提供免费的校餐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呢?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克雷默及其合作者便与非政府组织在肯尼亚西部的农村地区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田野实验,以期回答这类问题。他们将需要援助的校随机分为不同组别,在其中一项研究中他们给当中一组提供了更多教材,而在另一项研究中他们则考察了免费校餐的效用。


实验结果表明,不管是教材还是免费的校餐都没有给教育成果带来任何显著影响。如果非得说教材确有何种积极作用的话,那也仅体现在最好的学生身上。


他们进一步的田野实验发现,对于许多低收入国家而言,最首要的问题并非资源短缺,而是教学内容不能充分适应学生需求。班纳吉和迪弗洛则在两个印度城市一孟买和瓦都达拉一进行了研究,他们向随机选取的部分学生提供了额外的针对性辅导。


实验发现,不管在中期还是短期,有针对性的辅导都不失为显著提升学习成绩的方法。总体而言,这类新型的、基于实验的研究显示出额外资源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而适应学生需求的教育改革却效果显著。


毫无疑义,这三位发展经济学家能够获奖,源于他们致力的研究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从选题来看,他们关注的是紧跟现实需求的实践议题,即如何缓解全球贫穷。其次,在研究方法上,他们选择的是并非传统社会科学遵循的构建理论、论证理论的传统模式,而是采用典型的实证研究方法,而且是当下最前沿的实证方法,即通过实验来实现对变量的精确控制,从而发现当中的因果关系。


诺奖的殊荣引得不少学者甚至大众都将目光投向实证研究这一逐渐繁盛的研究范式。但透过诺奖的镜头,我们所能看到的其实只是实证研究这一新兴范式在经济学中的冰山一角。


更真实的现实景况是,晚近几十年中,不仅是经济学,各人文社科领域中都先后涌现出一股持续至今的实证化研究浪潮,并呈现出越发波澜壮阔的发展趋势。在人文社科诸学科的国际顶级期刊中,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论文如雨后春笋,专注于实证研究的期刊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


法学界当然也不会置身事外。


当代法律实证研究虽然于20世纪90年代晚期才在美国法学圈兴起,但很快就得到迅猛发展。2004年康奈尔法学院编辑出版了至今仍是法律实证研究领域标杆的期刊《实证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5U(ies),2006年10月在得克萨斯法学院召开了第一届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2019年11月第十四届会议在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举办。


在我国,实证研究也已是法学研究者所接受的一种研究范式。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大致发生在21世纪初期,首先兴起于刑事法学研究领域。其后,随着实证研究的效果日益凸显,民商法、宪法、行政法乃至法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都开始出现实证范式的运用。


迄今为止,实证研究方法已经为学者们所熟悉且得到较多接受,这突出表现在以实证研究为志趣的刊物、学术会议、教科书等纷纷出现,例如,由笔者主编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及由田禾、吕艳滨主编的《实证法学研究》都是专注于实证研究的出版物,学术会议如“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年会”“法律实证研究国际学术会议”等也已相继召开,学术价值凸显的实证研究文章更是不胜枚举。


当下,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存在局限已成为法学研究者的共识。


正因为此,在法教义学之外寻求创新性研究方法已经是全球趋势。法律实证研究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实证研究方法填补了理论与实践之间原本难以弥合的罅隙,使立足于现实的理论更具解释力和指导力。


譬如,实证研究可以被用作提升政策效用的利器。正如诺奖获奖者之一迪弗洛在其TED演讲中所说,他们所开展的田野实验的结果可以“把推测的成分从政策制定中区分出来,因为你知道了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以及为什么是这样”。他们将全球贫困这一大问题分解为更加细微却又精确的现实中的小问题,并通过精心设计的田野实验逐个检验其所关心变量的实际作用。这些帮助政策制定者看到了更加直观明晰的未来决策图景。


出于忠实刻画客观世界及探索真实缘由的需要,实证研究务必追求高度的科学性与精确性,而这已不是端坐书房灵光一闪即能解决的了。法律实证研究虽然都以数据的收集、分析、使用为主要内容,但不同研究所采用的处理数据的方式、程度却彼此相差甚远。


以数据分析方法为例,最先出现且当下最为常见的是对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其后又出现了基于模型的推断性分析。如今,我们在法学论文中也得以见到数理模型的建构。在越发专业和复杂的统计学方法为研究者所运用的同时,人工智能方法也开始占据法律实证研究的一席之地。


域外学者亚历山大*贝洛尼(Alexandre Belloni)等曾运用了决策树等机器学习方法,在作出保释决定问题上得出了比人类法官更为精确的机器预测模型。本杰明•利伯曼(Benjamin L. Liebman)等学者还使用了主题模型这一无监督机器学习工具,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了聚类,从而发掘出新的研究问题。


在我国,随着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大数据平台的上线与逐渐完善,研究者若亦能借力于机器学习与算法运用在处理海量数据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便能更快从传统的实证研究迈向问题域更为广阔的大数据研究。法律实证研究随着其方法的精进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是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又一次生动阐释。


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所使用的实验实证研究是国内法学研究者目前仍运用得较少的方法。


相较任由研究者采撷的观测性数据,实验得来的数据能够更加紧密地贴合于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可由研究者设计的干预措施为研究提供创新性的探索。当然,除田野实验外,实验室实验(lab experiment)也是颇受青睐的一种方式。哈佛学者霍格尔·斯帕曼(Holger Spamann)与其合作者刘庄等就曾在实验室条件下研究了不同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受各法律因素及非法律因素影响的程度差异。


从理论上说,随机田野试验比实验室实验更加真实,因为它能够更好地模拟真实世界的情形,同时,因其能够满足相应研究的需要,它又比借助外部冲击来构建对照组和实验组的自然实验(natural experiment)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实验方法应当被不加反思地效仿,实际上,随机田野试验也因其成本昂贵、忽略内在机制、外推可行性弱等问题而饱受垢病。一言以蔽之,当我们出于研究的需要不断追求对方法的改进的同时,也需时时警惕将任一工具奉为圭臬的盲目。


那么,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未来应当如何择路?


这是一个宏大的命题,远非本文的有限篇幅所能尽述。但当我们或瞩目于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前沿方法,或纵观国内外实证社科研究的发展历程,都至少能够笃定地看到这样一点:实证研究正在引领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而这一新兴事物本身也日新月异。


对于中国未来的实证法律研究,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把握:


  • 第一,要随时关注国外实证研究的最新动态,尤其是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的最新方法与动态。


  • 第二,要放宽眼界,多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研究展开更为成熟的学科对话。


  • 第三,在具体方法的操作上,我们需多参考、借鉴并使用实证研究公认的比较成熟的方式,不管是传统的基于观察数据的实证方法,还是目前最新的基于对因果关系追寻的随机实验方法。


为了做到以上几点,我们不妨抱着小儿学步的谦逊,屡挫屡战,步履不停。


当下,法学应当且正在逐渐发展为文理交叉的“新文科”。在方法论上,从运用传统的人文社科方法转向运用现代科技及方法,将文科惯用的定性方法与理工科惯用的定量方法相统一。就此而论,实证研究可谓功不可没。


笔者认为,新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材料,特别是信息时代海量的大数据研究,还将推动法学研究的这场范式革命走向更深、更远,为法学研究注人更多的科学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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