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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纪检监察业务应知应会系列)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本书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以调研数据为一手资料,吸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实践成果,总结了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检察、审判、公安等机关之间有效衔接的经验和做法,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起诉等程序规范运行机制。本书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理解掌握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调查工作、法法衔接水平的重要辅导参考。


目 录


总 论 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一节 有效衔接的主体责任

第二节 有效衔接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监察与司法衔接的理念培植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内涵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理依据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流程

第二章 案件移送起诉机制

第一节 案件移送起诉的检察责任

第二节 案件移送起诉的法理分析

第三节 案件移送起诉的流程规范

第三章 案件司法审判衔接机制

第一节 监察机关与法院关系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监督程序的衔接配合

第三节 实体上的衔接配合

第四节 其他事项的衔接配合机制

第四章 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机制

第一节 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职责

第二节 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法理依据

第三节 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流程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精彩章节试读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内涵

  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前事实查明机制,其有效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此类案件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更关系到依法治国理念在反腐败领域能否得到充分实现。因此,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有序衔接就成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的重要体现。其中,检察机关在事实调查环节的提前介入,对于提高调查工作规范性和审查起诉有效性方面的积极价值业已在普通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虽然在调查主体和程序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根据此前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取得的实践经验和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衔接的现实需求,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依然可以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基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有效和有序,有必要对介入的范围、内容和角色定位等予以明确。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

  由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调查追诉中分工负责的基本职能关系,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中提前介入的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否则不仅会导致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职能混淆,影响办案效率,更会导致宪法和监察法所设定的互相制约原则无法发挥作用。

  (一)必须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可以将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区分为对职务违法的调查和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因此,就监察调查事项的属性划分而言,根据检察机关对调查事项后续处理的参与可能性,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限定于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对于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检察机关既没有参与的必要性,也没有参与的正当性。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调查参与的限制性,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应当在监察机关确定调查事项的性质,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十五日以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职务犯罪,对于职务违法的处置,并不属于检察机关介入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就行为属于职务违法,还是职务犯罪定性方面认为需要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提供意见的,也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就法律适用和行为定性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必须是重大、疑难案件

  秉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资源的改革意图,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行为的统一管辖权,除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职务犯罪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之外,其他职务犯罪行为均由监察机关统一行使调查权。为避免提前介入过度适用影响监察机关办案独立性,损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互相制约原则的落实,根据此前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所取得的经验,应当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进一步予以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明确了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需要提前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查难度较大,证据收集、固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障碍和困难较多,监察机关需要得到来自检察机关这一后续审查起诉主体的协助。另一方面,由于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后续起诉和庭审中,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必然较多,提前介入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案情,做好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因此,无论是基于保障调查的规范性,还是提高审查的有效性,在平衡提前介入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下,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提前介入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畴之内。

  对于何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实践和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分别予以解释。所谓重大,可以按照以下几项标准予以确定:

  第一,涉案金额重大。这一标准主要针对贪污、受贿等涉财类职务犯罪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涉案金额是判断案件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往往与涉案金额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关于金额重大的具体认定,借鉴此前检察机关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认定标准(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即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将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作为判断涉案金额是否重大的标准。

  第二,涉案人员级别较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级别的高低,不仅影响社会舆论的关注程度,一旦出现调查和追诉偏差,容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级别较高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广度和深度通常都要高于级别较低的被调查人。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践需要,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言,可以将副部级以上作为认定涉案人员级别较高的具体判断标准,地方检察机关依此类推。

  第三,涉案行为造成后果较为严重。职务犯罪行为所滥用的公权力承担着社会治理、公共决策的重要使命,一旦被私用或者肆意滥用,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职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案件重大程度之间同样存在正比例关系,根据此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实践,可以将涉案后果较为严重的标准确定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重要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涉案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伴随着人民群众对于公权力行使廉洁性要求的日趋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下展开的“打虎”“拍蝇”“猎狐”行动所取得的丰硕战果,使得职务犯罪行为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于部分情节恶劣,尤其是存在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等严重挑战社会基本伦理观念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的范畴。

  所谓疑难、复杂,是指案件的调查和审查起诉面临着相较普通案件更为复杂的挑战或者更为严苛的障碍,具体可以从以下两项标准予以判断:

  第一,涉案行为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的。职务犯罪行为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由于行为人往往会采取多种反调查措施,因此,职务犯罪调查在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对于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较长,地域牵涉范围较广,以及涉案部门较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能在证据收集、固定等事实认定等问题上面临挑战。而由于案情的复杂,使得检察机关后续的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同样难度较大。因此,对于此类在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的案件中,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推进监察调查,保障刑事诉讼。

  第二,涉案行为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的。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公权力滥用行为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决策权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混淆性,这导致在认定职务犯罪罪与非罪,以及认定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问题上可能产生法律适用难题。尤其是监察机关对于所调查对象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适用、涉案数额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和分歧的,以及案件涉及新型法律关系和违法手段的,均应当认定为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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