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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莫让“破冰者”成为“孤勇者”

戴朋文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09-18

文/本社记者 戴朋文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4期


莫让“破冰者”成为“孤勇者”


本社记者 戴朋文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若以时间作为起跑线,山东是当之无愧的“领跑者”。早在2019年10月底,山东省人民政府就明确推进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0年年初,山东省高院确定了3个试点法院,从2020年年初到2021年年底,经过近两年的时间,陆续从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东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3起办结的个人破产案件。  而在深圳,2020年8月31日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实施上述条例,2021年10月审结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后程发力的深圳,无论是时间节奏还是每个环节的衔接,似乎都是那么流畅、那么恰到好处。  相较之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无论对于试点的“领跑者”,还是后来居上者,无疑都是一次破冰之旅。在这场破冰之旅中,深圳之所以能后来居上,除了有全国首家破产法庭的铺垫,更是与来自政府部门、立法机关、金融机构等社会各方面的鼎力配合息息相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实施,深圳破产管理署正式运转,深圳个人征信系统设立……就凭上述种种举措,倘若深圳试点没有后来居上,这便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  值得提出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关于推进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责任部门,也注明了由“省法院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但一提到破产,许多人最先想到的都是企业或公司,而对于个人破产,大家还感觉非常陌生。目前,我国破产法体系中尚未明确个人破产内容,相关个人破产偿债的制度更是“泥牛入海”,在确定试点之前,个人破产仿佛是司法界里的一条“讳莫如深”的鸿沟,难以跨越。个人破产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债务人可依此部分免除债务,并且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解脱,释放市场活力;但另一方面,破产免责也有可能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在撰写个人破产试点采访文章伊始,正是出于前述因由考量,最先确定的主标题是——为“诚实而不幸者”撑起司法“保护伞”,想通过此标题告诉读者一个道理、揭示一道难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能圆满解决“诚实而不幸者”的甄别问题,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即大功告成。而甄别“诚实而不幸者”,则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机构的“独角戏”。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是一场“破冰之旅”,打破“坚冰”,不仅需要试点法院继续“深耕”,更离不开政府、金融等相关部门大力参与和全力配合,切莫让“破冰者”成为“孤勇者”。


编辑:狄磊 陈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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