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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四|破解“少捕慎诉慎押”难题,如何出招?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09-18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9

     编者按

       在我国新的犯罪态势下,作为我国刑事检察实践经验的“少捕慎诉慎押”一经提出,迅即得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积极响应。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司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指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  “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是什么?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有何现实指导意义?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一年多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何响应并贯彻落实?用好这项政策还需要从哪些方面“使力”?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求取最优解。


“‘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四

破解“少捕慎诉慎押”难题,如何出招?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自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检察机关必须要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进步,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也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提供了支撑土壤。湖北襄阳、河北晋州等地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表明,降低逮捕率、羁押率是大势所趋,亦有“招”可循。  

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  有学者指出,人身强制措施制度直观地反映了公权力和人身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其完善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人权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人身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定位,尽可能把非羁押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把逮捕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后手段。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曾发文表示,从出台的背景来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也是对长期以来人身强制措施功能异化、公安司法机关过度依赖逮捕羁押措施的适时纠偏。  因此,对人身强制措施这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更要科学谋划,稳中求进。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管控能力不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甚至在办案机关传讯时不能及时到案,不仅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加大了司法成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效防止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人员脱离监管,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莉向记者介绍,襄阳市检察院探索出适用以“非羁码”为主、监管定位腕带为辅的电子监管手段。  “你是否同意戴上定位腕带,并接受实时监管?”“我同意。”“一旦离开指定区域,我们就会收到报警,清楚了吗?”“清楚了!”……2022年1月24日,襄阳市谷城县检察院启用电子监管系统,协同公安机关为该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佩戴了监管定位腕带。  通过襄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爽的介绍,记者对监管定位腕带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是一种具有实时定位、电子围栏设定和离开指定区域报警等功能的“电子手环”,办案人员通过电脑监控平台,对被监管人员的位置、行动轨迹、活动区域等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管。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外观与普通电子手表相同,不会将被监管人员打上“特殊”的身份标签,消除了佩戴者的抵触性。  “监管定位腕带的应用将有效加强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也便于办案机关适时掌握他们活动状态,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第一时间发现并作出相应处理,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梁莉说。  为进一步加强非羁押人员智能化监管,襄阳市检察院继续探索适用“非羁码”、非羁押人员综合监管平台。经过线上培训,2022年4月,“非羁码”与监管定位腕带一并全面试点推进。  “非羁码”由犯罪嫌疑人下载手机App后使用,办案人员登录手机、电脑监控平台通过定位技术,实时抓取被监管人行动轨迹实现实时监管,平台能自动实时随机“打卡”人脸识别,防止人机分离。  随后,襄阳市检察院会同襄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全市确立了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工作的原则,即以“非羁码”运用为主、监管定位腕带运用为辅,根据个案特点,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和人身危险性合理选用。截至目前,襄阳各地已对385名犯罪嫌疑人采用电子监管措施,无一脱管、漏管。  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电子监管,不仅创新了监管方法,提升了监管效能,而且还能降低审前羁押率,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社会在进步,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  

赔偿保证金适用  提到赔偿保证金,可能还有很多人比较陌生。所谓赔偿保证金,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由检察机关对赔偿金额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向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表明其主观认罪态度。随着“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不断深入,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出现,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情节并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即使批捕了当事人,也有许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即使判刑的往往也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大多又可为缓刑。于是引发很多人思考:与其捕而不判实刑,还不如寻找处罚与挽救的社会效果另外的接合点。  2010年6月3日晚上7时许,河南省新密市民刘栓有和朱某因抢占夜市桌椅摆放地点发生厮打,刘栓有将朱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6月29日,新密市公安局向新密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栓有。7月1日,新密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刘栓有犯罪情节轻微,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将陷入困境,从而引发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矛盾,遂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7月6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初步签署和解协议,商定由刘栓有赔偿朱某损失3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岂料,该协议却在付款时发生意外,朱某两次反悔,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万元。看到对方得寸进尺,刘栓有家属觉得苦不堪言。  鉴于案件在和解时出现意外,新密市检察院研究后认为,刘栓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且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受害方非合理性诉求不应当全部支持。最后,新密市检察院要求刘栓有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保证金3万元,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推出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在偶发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适用赔偿保证金的可能性较大。赔偿保证金不是羁押之替代性措施,而是作为犯罪嫌疑人态度的考量,作为是否作出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参考,同时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表达赔偿意愿的机会,多亏了这个保证金提存制度……”李某在被宣布不批准逮捕释放时感慨地说。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到案后,他积极认罪悔罪,一再诚恳表示赔偿被害人家属意愿,希望能得到谅解。不过因为双方未能就赔偿金数额协商一致,所以案件迟迟没有达成和解。  晋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李某的肇事车辆有100万元的保险额,由值班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和损失进行计算后,李某向公证机关缴存了7万元赔偿保证金,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据悉,该案待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可以凭生效判决书,向公证机关领取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的余款也会被退还给李某。  据了解,2022年年初,晋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5月,晋州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通过《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有检察实务人员分析研判,轻伤害案件报捕阶段,被害人“漫天要价”,因赔偿金额不能促成刑事和解,导致此类案件批捕率高、捕后判缓刑率高。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承办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不押的决定,全国多地逐渐探索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办案的一项长效机制,值得肯定。  

公开听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理念,践行阳光司法,不断探索将公开听证应用于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检察机关办案更加公开和透明,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作用。  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推广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自上而下强力推动检察听证工作。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羁押;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目的,是要通过听证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羁押措施。绝不能把羁押听证错误理解为“不羁押前的听证”,而是通过听证该放的放、该捕的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表示,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上可以两条腿走路:一条是对于经审查报请逮捕材料,明显不应当批捕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另一条是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应当通过听证会作出决定。  “其意义在于:一是为审查批准逮捕向诉讼化方向改革发展累积经验、奠定基础;二是对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提供更多参考因素;三是可增强对不捕决定的说服力,减轻公安机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批捕施加的压力。因此,应当大力推广通过听证会决定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问题。”顾永忠说。  正是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增强案件审查透明度的重要作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启动公开听证程序,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彰显了法律温情。  2022年7月13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对8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检察官首先就犯罪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向与会人员作了充分阐述。其次,在全面分析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拟对8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与会人员分别对8起案件发表各自的意见。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就三起案件集中召开听证会。“此次检察听证会,提供了公开透明的平台,让我们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能参与到案件评议环节,让我们知晓了更多的案件背景情况,也让你们听取了法律界、检察之外的声音,办案效果会更好。”受邀参加的听证人员反馈。“个案推动法治进步,彰显了法律的精神,也展现了司法的智慧,这是‘小’案‘大’意义的生动体现。”参与听证的祁律师说。  举行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办案的更高期待。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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