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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专题报道③|破而不“窘”,挽救困境中的小微企业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6期


编者按

市场主体是稳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难题、助力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在总结全国法院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从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普惠金融、出清重整、执行和解、信用协同等多个方面推进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助力中小微企业解难题、渡难关。


《司法助力,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专题报道之三

破而不“窘”,挽救困境中的小微企业

李天琪  


中小微企业是实现“六稳”“六保”的重要基础。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国各级法院创新机制、敢为人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挽救困境中的小微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小小案例彰显法治关怀

有人说:企业经营财产是中小微企业运营价值及能否重生的基础。那么,如此看来,只有启动破产程序才能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最大保护。如何助推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实现“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的司法挽救目标,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不小难题。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时,不仅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农企走出困境,还保护了众多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

  这家果蔬公司位于城郊,主营业务为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先后被评为当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且持有省级著名商标,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部门签订有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案发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方米、厂房7060平方米,均已设置抵押担保。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起诉。上述财产评估价2364.2821万元,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8万元),债权人于2021年1月向常山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调查,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担保债权1745.61万元,另涉及29名职工的工资26.03万元、社会保险费13.25万元和劳务报酬114.3万元。

  常山县人民法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真正原因是现金流受限,如果能够注入资金,企业存在复苏的可能。另外,该企业系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且主营业务和营销网络有市场前景,完全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

  于是法院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债务人申请重整。2021年4月2日,根据某果蔬公司的申请,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4月14日,管理人对外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同年5月12日,某贸易公司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编制了《重整方案(草案)》:一是投资人注资1310万元,并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二是从重整对价中,提取153万余元用于支付29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和劳务报酬,未受完全清偿的抵押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三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66%。经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述重整方案。根据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小小案例彰显法治关怀,本案中某果蔬公司作为欠发达县域的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得以重生,不单企业本身走出困境,而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同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效防止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务报酬,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难得的是,通过把更多的资金、企业家引入欠发达地区,为农业产业注入了新的血液,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积极创新,助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

如果说常山县人民法院利用破产程序清算转重整是救困难农企于水火,那么,江苏南京破产法庭在办理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则是在帮助企业高质、高效实现重整、和解。

南京某高新技术公司主营会展业务,为国内公司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1年2月25日,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经查,该公司近年来会展业务经营正常,收入稳定,曾连续多次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江苏团组的承办工作,进入破产程序前,尚有未完成境内外展会项目7个,其中境外展会6个,涉及参展客户66人次,均为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内展会,且大部分参展客户已全额支付展位费,该公司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大会主办方。

  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延期举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经过测算,如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大部分参展商后续将无法参展并申报财政补贴,债权清偿率也仅有31.32%,债权人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鉴于该公司及绝大多数债权人均表达了希望达成和解的意愿,南京破产法庭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及表决规则。

  2021年8月25日,该公司向南京破产法庭申请转入和解程序。同年9月13日,南京破产法庭组织债务人、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进行听证,对和解程序及相关协议的债务清偿方案、信用修复、协议执行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均表示同意该公司转入和解程序。9月14日,南京破产法庭裁定该公司和解。9月22日,南京破产法庭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11月3日,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报告,和解协议清偿方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从申请转入和解程序,经审查批准并最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用时不到1个月,南京破产法庭高效推进和解程序,帮助某高新技术公司成功实现和解,走出困境。

  在审理中小微企业破产类案件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集思广益、各显神通,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难题、助力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出台了“破产挽救中小微企业19条”,主动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不断营造高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康复环境,重点强化与政府联动,合力为企业康复、再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还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和“淄博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在疫情频发、出行受阻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某建筑安装公司破产和解案,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从申请到受理仅仅用时3天,从受理到结案用时51天,大大压缩了企业复苏的时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技术公司重整案时,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根据预招募情况,将《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上进行表决,监督、指导管理人同步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核等系列工作,充分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络等平台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自裁定受理破产至批准重整计划共历时77天,及时有效地帮助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取得了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作为我国破产法的根基,为资不抵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退出路径。对于那些缺乏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依法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公平有序的清偿或处置后,帮助企业彻底退出市场,及时全面释放其占据的资源。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由专门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在业务上进行调整,最终和债权人达成企业重整的方案,帮助企业重新恢复经营能力。而“破产和解”则是濒临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债务的处置合意,能有效避免破产的发生。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在被记者问到“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时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紧接着,杨永清从“因势利导”“繁简分流”“积极创新”三个方向,徐徐展开。

  如何“因势利导”?对于那些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则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何为“繁简分流”?就是要缩短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周期,真正做到了雪中送炭。不难理解,进入破产程序的困难企业往往已经混乱不已,倘若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利益主体较多,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也有一定难度。此时历时较长的诉讼程序,无疑加重了各方的时间、金钱成本。而对于资产较复杂的企业,评估耗时则又会变长,资产处置变现变得更难,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破产审理期限变长。同时,对于大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而言,生产设备基本处于停止作业,企业资产每天在贬值。

  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他们的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

  杨永清指出,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

  为何“积极创新”?即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重整、和解。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陷入困境的原因,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如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安排中,为绝对优先原则设置必要例外;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借助府院联动,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等等。高质、高效推进重整、和解,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

  无数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通过破产程序来缓解执行积案的窘境,有助于打破执行僵局,避免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使债务人起死回生,重新拥抱社会;有助于市场发展的稳定,交易安全的提高;有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强化司法权威,激励当事人的决定权;有助于企业退出市场舞台,改良企业退出机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市场带来新的生机;有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所有的不懈努力,只为一个目标:“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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